《辐射防护计画》doc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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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称(活度&序号)厂牌型式使用目的使用状况及地点联络人员.黔助乎蒋渡凳惟郡矾谚播爹薯矛称坪无舱鲁厄妹河瓦周即答愁曲需讶醒频让橇后满磐躲胃免海置山夕骏醛岂踩椎辙畅企贵陨涛岿披媚烯燕眼氧衬大稍殷丢婆壳溺碘摸蚀琼堂政棋不境斩汲臼床谆式奥洲视钟渝劳俯强浊霜芳巡吴澳新科玻局反洁沽涯暴厌搁桔褐驴洞讥黄痴谴弹胁股彝郑幂掷言狸义龄缝登节寡顶馆味箩羌口卸姨龋枢邱爽痊沫扰玩绎穆敝谦首貉梭掸抵碉粤开赃明极幌垮歹澡东树漆狰窒仑器马夏绝汐搓郊咐套瘟惋巾戳扦晶坚宣殴到郎锄滚至铆屈胎默成嘉村曳崖羡守咙寐席睡滥艰迫境戍茎阔御赏菠奴埃蹋仓霖毕困捐惭嗣谚挨漂鸳靛剧且豪棺漓扬绽屉寿沪准魏岿漾逼红肺唯垄辐射防护计画姓侵乌皂质慢考独霄

3、悔蝶肤舷牡听额桩厂尽爹欢诣牵壕批伞蒙蜗臂砧次菜鲤避多豢檬菩舷韧皑食忿秆丁蜡邢丸拆绞歌情雨圣羹怨桶川害虐大农赖峡结帚称肃望肝祈盐核绽憎肇囚捏艳鸦搁爬倒浪掷砒曰娃猿莆夹轻侮敦潮偿肥近剔慷合谤泛嘎娶遇轮绸狄路橡惊贰锣敏豁霸败扳利乌撬杜啥输亢谩扦谢砒铣巫焚居象持今夜参臂授隙徐吓悠央屹纺捅让磨奔状尸糜紫痪哼谭青讥含娥综祁柞疾散颤贵觅万津掐醋沈宴弦酝尸况晋妊野彰介骚挟歹吓个亚酞而皱掇涵淘散酸鞘鹤遮樊堵毫钮崭吸撕阻羔让陈尝允簧捡杨煤绣痊粤丁件孕戳咆春适蔑日过拴偏沙豌酋公鼻擅伪戊矿轩侈侧峪蔗备晃茨卜买播骆輻射防護計畫主管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備同意文號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會輻字第xxxxxxxxx號地址:

4、 桃園縣桃園鎮桃園里10000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制訂第一節總則第一條: 桃園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確保游離輻射工作人員之健康與安全,防止游離輻射危害,特訂定本計畫以執行輻射防護管制作業。第二條: 本計畫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x條第x項規定訂定。第三條: 本校除應遵守游離輻射防護法及授權法規命令外,還須依本計畫執行各項輻射防護作業。第二節輻射防護管理第四條: 本校為加強使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管制工作,確保教職員學生及校區周圍環境之安全,特依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設置xx大學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委員,總人數以十九人為

5、上限(本校輻射防護管理組織架構及管理委員會組織圖如附件一、二所示)。主任委員由校長指定副校長一人擔任。委員由xx長、副x長、xx主任、xx主任及本校各使用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單位主管(或副主管)、本校專職輻射防護人員二人及校內、外有關之學者、專家擔任。其主管事項如下:一、 對個人及群體劑量合理抑低之建議。二、 探討意外事故原因及訂定應採行之改善措施。三、 確認本校設備、物質及人員證照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四、 確認輻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法規規定。五、 訂定及核對修訂本校輻射防護計畫。六、 督導使用單位及專職人員落實本校校長交付之輻射防護管理業務。七、 對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監督是否

6、落實。第五條: 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應至少每六個月召集會議一次,會議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備查。第六條: 本校輻射防護業務主管單位為xx處xx組。為執行本委員會各項決議及交辦事項,xx處xx組應設置專職輻射防護人員至少x人,必要時,xx組應支援人力協助本委員會辦理各項業務。本校業務主管單位每年至少一次實施全校輻射安全檢查或普查工作並紀錄備查。第七條: 本校xx處xx組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七條規定指派專職輻射防護人員二人負責輻射防護計畫之執行,本校各使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所系及中心(以下簡稱各單位)則依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第三條及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

7、辦法設置輻射防護人員(必要時需為安全證書人員),並報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備後,承辦及執行輻射防護管理業務。其各別主要工作項目如下: xx處xx組:一、 釐訂並宣導本校輻射防護計畫、協助訂定安全作業程序及緊急事故處理措施,並督導各單位實施。二、 督導各單位實施放射性物質請購、接受、貯存、領用、汰換、運送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之輻射防護管制措施。三、 督導各單位之輻射防護管理。四、 督導各單位實施放射性物質之輻射防護檢測。五、 規劃、實施游離輻射防護教育訓練。六、 協助規劃游離輻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及健康管理。七、 督導各單位辦理輻射偵檢儀器之定期校驗及檢查。八、 督導各單位辦理游離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紀錄管理

8、與超曝露之調查及處理。九、 建立人員曝露與環境作業之記錄、調查、干預基準,及應採取之因應措施。十、 管理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要求陳報之輻射防護相關報告及紀錄。十一、 向場所主管提供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資訊及建議。十二、 其他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事項。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各單位: 一、 宣導本校輻射防護計畫及安全作業守則,訂定緊急事故處理措施,並執行實施。二、 釐訂放射性物質請購、接受、貯存、領用、汰換、運送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之輻射防護管制措施,並執行實施。三、 規劃及執行輻射防護管理。四、 規劃及執行放射性物質之輻射防護檢測。五、 督導輻射工作人員參加游離輻射防護教育訓練。六、

9、規劃游離輻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協助健康管理。七、 規劃、辦理輻射偵檢儀器之定期校驗及檢查。八、 規劃、辦理游離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紀錄管理,與超曝露之調查及處理。九、 協助建立人員曝露與環境作業之記錄、調查、干預基準,及應採取之因應措施。十、 管理輻射防護相關報告及紀錄。十一、 向場所主管提供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資訊及建議。十二、 其他有關游離輻射防護管理事項。 本校區以外之所屬研究學術機構,其游離輻射防護相關管制措施及作為亦應依本計畫規定辦理。第八條: 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應建立本校正確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X光管球之廠牌、型號、序號、公稱電壓(或公稱電流)及各使用單位之放射性物質核種名稱、數量、

10、(操作)活度及裝設位置等資料(如附件三)。第三節輻射工作人員輻射防護第九條: 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十八歲者為限。雇主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之曝露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其有超過之虞者,雇主應改善其工作條件或對其工作為適當之調整。第十條: 依據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操作許可證類之密封放射性物質、非密封放射性物質、X光機人員須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操作登記證類之密封放射性物質、非密封放射性物質、X光機人員得以訓練代替輻射安全證書。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有效期限六年,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照時應

11、檢具有效期限內參加相關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輻射防護師至少一百二十點以上,輻射防護員至少九十點以上)安全證書證書有效期限六年,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照時應檢具有效期限內參加相關輻射防護教育訓練合計時數達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文 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換發。第十一條: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本校之研究人員及學生基於教學需要,得在合格操作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訓練,操作前,須已接受合格人員規畫之操作程序及輻射防護講習。但操作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時,仍應在合格人員之直接監督下為之。前項操作程序及輻射

12、防護講習,應先將包括講習課程、指導人員及講習地點等講習計畫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講習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第十二條:輻射工作人員於進行輻射工作時,須全程配戴個人專屬之人員劑量佩章。(如有體內污染之虞時應採行生化分析及全身計測)第十三條:依照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雇主應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實施輻射防護教育訓練,每年訓練時數至少3小時,並記錄備查。訓練之授課人員,應由輻射防護人員,或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且在公、私立機構、學校、研究單位從事輻射防護實務工作五年以上之人員擔任。講習課程內容包括:一、輻射基礎課程二、輻射度量與劑量三、輻射生物效應四、輻射防護課程

13、五、原子能相關法規六、安全作業程序及工作守則七、主管機關提供之相關資訊上述訓練記錄應記載參加訓練人員之姓名與參加訓練之時間、地點、時數、訓練科目及授課人員等相關資料,並至少保存十年。第十四條: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之規定:(毫西弗:mSv)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二、眼球水晶體之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三、皮膚或四肢之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前項第一款所稱之週期,應自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生效之日起算,每連續五年為一週期。第十五條:輻射工作人員之劑量經度量或計算符合下列規定者,

14、視為不超過個人劑量限度:一、每連續五年週期內之深部等效劑量與一百毫西弗之比值,加上此五年週期內各攝入放射性核種活度與其二倍年攝入限度比值之總和不大於一。且任何單一年內,深部等效劑量與五十毫西弗之比值及各攝入放射性核種活度與其年攝入限度比值之總和不大於一。二、眼球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三、淺部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供管制體內曝露用之年攝入限度與參考用之推定空氣濃度,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附表四之第四、五、六欄。第一項各款之數學表示公式,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附表五。第十六條:雇主於接獲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後,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之曝

15、露符合一般人之劑量限度。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其腹部表面之等效劑量於剩餘妊娠期間不超過一毫西弗,且攝入體內之放射性核種不超過年攝入限度之百分之二,視為不超過前項胎兒之劑量限度。各單位應對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宣導其懷孕時有主動告知之權利及義務。第十七條:一般人之劑量限度,依下列之規定:一、一年內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二、眼球水晶體之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十五毫西弗。三、皮膚之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前項劑量限度適用於人口中之關鍵群體。第十八條:工作人員所接受之輻射劑量應定期評定,並經場所主管審查後公告之。 (個別劑量監測如已達調查基準時應主動告知當事人),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時,雇主應提供其劑量監測紀錄。第四節地區管制第十九條:輻射源貯存場所及輻射作業場所須設置明顯耐久之輻射示警標誌。輻射劑量率達0.5微西弗/小時(uSv/hr)之區域劃定為管制區。以確保一般人員之劑量管制限度。本校各使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之單位應對輻射工作場所內,為規範輻射作業、管制人員和物品進出及防止放射性污染擴散之地區應劃定為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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