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计算规定与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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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的计算规定与实例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方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应纳的增值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公式中的当期,指主管国税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核定的纳税期限,一般是1个月。如果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出现不足抵扣的情况,不足抵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如:某一般纳税人1997年1月份实现销项税额20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2月份实现销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200万元。那么,该纳税人1月份应纳税额为100万元(销项税额20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2月份销项

2、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不足抵扣的税额为100万元(销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200万元),可结转到3月份继续抵扣。(一)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必须是不含税的销售额,也就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的销售额。、销售额的确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

3、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费用,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对价外费用一般不在“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中核算,而在“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因此,纳税人对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税应予高度重视,要按期核查各

4、项价外费用,保证做到正确计税和会计核算。除上述总的规定外,根据纳税人不同的销售方式,税法对销售额的确定,还作了以下一些特殊规定:(1)包装物押金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纳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里所说的“逾期”以1年为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不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纳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较长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但纳税人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退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纳税。如:某石油公司采取出租出借油桶的方式销售

5、汽、柴油,1996年2月收取油桶押金56000元,至1997年1月底尚有20000元未退还。按照税法规定,该公司应在1997年2月份将这20000元并入销售额,按17的税率(所包装货物汽、柴油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2)折扣销售折扣销售,亦称商业折扣,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买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如:某公司为了推销商品,采取折扣方式销售电冰箱,购买50台以上的,折扣率为5,

6、200台以上的,折扣率为10。1997年3月份,该公司销售给某商场电冰箱100台,不含税销售价格2000元/台,折扣额10000元,实收价款190000元。因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该公司的计税销售额仍为200000元。需特别注意的是:第一,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即现金折扣)。销售折扣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买方及早付款,而协议许诺给购买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它发生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之后,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第二,折扣销售也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品种、质量等不符合要求,销货方在购货方未退货的情况下,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纳税人发生

7、的销售折让,符合税法规定的,折让额准予从销售额中减除,具体规定见本节第(9)款“销货退回及折让的销售额”。(3)以旧换新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回收旧货物的行为。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指不扣减旧货物的回收价格,按货物的销售数量和同期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4)还本销售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的期限将全部或部分价款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5)以物易物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以货币结算,而以同等价款的货物

8、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纳税人用于抵顶货款的货物,也属于“以物易物”的范围。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6)外汇销售额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计税销售额应折合成人民币。人民币折合率可选择销售额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市场汇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美元、日元、港元的,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其他外币的,因人民银行尚未公布其基准汇价,可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

9、汇管理局公布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套算公式为: 某种外币 -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对人民币的汇价 -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纳税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汇价折算的计算过程。例:某洗衣机厂1997年3月份向某公司销售洗衣机600台,125美元/台,取得外汇销售额75000美元,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汇价为1美元折合8.45元人民币,那末该企业此笔业务的人民币销售额为633750元。(7)混合销售的销售额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

10、涉及销售非应税劳务。一项销售行为,指对同一购买方一次完成的销售行为;非应税劳务,指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混合销售成立的条件有两项:一是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它不是一般的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税的应税项目;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混合销售行为比较常见。如:工业企业生产销售货物,用自备车辆运输,取得货物销售额、运费收入;商业企业销售空调、热水器等,负责安装,取得货物销售额、安装费收入;电信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并销售给用户电话机,取得安装费收入、货物(电话机)销售收

11、入等等。对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按照纳税人的性质确定所缴纳的税种: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指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按照上述规定,举例中的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其计税销售额分别为货物销售额与运费的合计、货物销售额与安装费的合计;电信部门的混合销售行为,不缴

12、纳增值税,应缴纳营业税。需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县以上国税机关确定。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业务,在纳税申报前必须提供有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明确适用税种,以避免出现错缴现象。(8)兼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按规定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应征营业税的各项劳务,具体范围同混合销售)销售,且所从事的非应税劳务销售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无直接联系或从属关系。如某工业企业一方面生产销售货物,另一方面出租房屋;宾馆

13、、饭店既为顾客提供住宿服务,又附设商店或小卖部销售货物。这些经营行为,都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在税款计算中,纳税人要特别注意兼营非应税劳务与混合销售的区分,不能混淆。兼营非应税劳务与混合销售的区别在于,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非应税劳务,其范围仅限于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混合。兼营非应税劳务则是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对货物而言,货物与非应税劳务不是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的;对劳务而言,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不论是否同时发生,都是兼营非应税劳务。纳税人发生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按照税法规定,原则上就其业务性质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即: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计

14、算缴纳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但纳税人必须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县以上国税机关确定。因此,纳税人发生兼营非应税劳务业务,在纳税申报前必须提供有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明确是否应一并交纳增值税,以避免出现错缴而遭受处罚。(9)价税合并定价方式的销售额价税合并定价,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取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方法。如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等。这种销售方式形成的销售额是含税销售额。税法规定,

15、纳税人采取价税合并定价方式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含税销售额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例:某百货商场1997年6月份商品零售收入234000元,增值税税率17。其计税销售额为:-234000销售额 200000(元)-117 纳税人如有下列收入,也应用上述公式进行换算: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逾期的包装物押金;外汇销售额折合成的人民币销售额;混合销售业务中并入货物销售额纳税的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经国税机关确定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销售额。(10)销货退回或折让的销售额确定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品种、质量等原因而发生的销售退回或给购买方的一种价格折让。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销货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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