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全国科普日活动“优秀组织单位”、“优秀活动”考核评选办法及表彰激励措施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80540566 上传时间:2019-02-19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9.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xx年全国科普日活动“优秀组织单位”、“优秀活动”考核评选办法及表彰激励措施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xx年全国科普日活动“优秀组织单位”、“优秀活动”考核评选办法及表彰激励措施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xx年全国科普日活动“优秀组织单位”、“优秀活动”考核评选办法及表彰激励措施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xx年全国科普日活动“优秀组织单位”、“优秀活动”考核评选办法及表彰激励措施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xx年全国科普日活动“优秀组织单位”、“优秀活动”考核评选办法及表彰激励措施》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年全国科普日活动“优秀组织单位”、“优秀活动”考核评选办法及表彰激励措施(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XX年全国科普日活动“优秀组织单位”、“优秀活动”考核评选办法及表彰激励措施XX年全国科普日活动结束后,省科协将会同全国科普日活动共同主办单位,根据各地各部门活动的开展情况和报送材料,对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全国科普日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对活动扎实、成绩突出的单位以“XX年全国科普日活动优秀组织单位”的名义予以表彰,对特色鲜明、实效显著的活动授予“XX年全国科普日优秀活动”。现制定如下。一、优秀组织单位评选对象:省级共同举办单位的下属单位,省科协直属事业单位、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协、县科协,组织开展活动的其它有关单位。各组织开展活动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序时进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并推

2、进相关工作。按照年初制定的XX年度设区市科协工作目标考核指标的要求,以设区市为单位,所辖各县在全国科普日期间组织开展的重点活动不得少于80项;以县为单位,全国科普日期间组织开展的重点活动不少于10项。省级学会中的“综合示范学会”和“特色学会”均建有科技传播专家服务团;在省级学会、高校科协的会员中大力发展科普志愿者,科普志愿者注册登记比例达到会员的20%且年动态增长率不低于10%,在全国科普日活动期间正常开展活动的参与率不低于60%。根据各市、县在“xx省科普志愿者”网和“志愿xx”注册登记科普志愿者人数,志愿者参与服务的比例不得低于50%,每年参与服务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的科普志愿者比例不低于

3、60%。用好信息化手段,做好增量科普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和存量科普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工作。针对未成年人、成年人不同群体,聚焦当今科技热点、公众普遍关注的话题以及公民科学素养应知应会基本知识,围绕“让大众爱上科学,让科学服务大众”主题,科学编制题本,通过信息化平台等形式,充分发挥全省各级各类科普志愿者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开展科学传播的作用,广泛宣传发动,全省公民科学素养大赛线上活动参与率达到60%或参与人数排在全省前列,线下现场比赛有选手参加。在省主场活动举办的科普资源展览展示中,获奖产品数量多、质量高、效果好。扎实开展“百城千校万村行动”,南京、徐州、苏州、南通4个市,南京市鼓楼区、江宁区2个

4、全国科普示范县“百城千校万村行动”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全省其它市、县要完成“科普中国”、“科普云”优质科普资源在城镇社区的落地应用。0、积极参加省、市、县主场活动,能以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展示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且宣传效果良好,受到公众欢迎、得到媒体肯定。二、优秀活动评选对象:活动期间省、市、县组织开展的各项科普活动。开展的活动针对性强,公众能积极参与,单项活动线下参与人数达到1000人。根据社区、学校、农村不同类别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活动实效明显,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强。开展的活动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当地新闻媒体或省市新闻媒体宣传报道2篇以上。三、表彰激励措施省科协成立XX年全国科普日活动工作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结合年度开展的省市公民科学素质调查工作,对活动组织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单位以“XX年全国科普日活动优秀组织单位”的名义予以表扬。对特色鲜明、实效显著的活动授予“XX年全国科普日优秀活动”。根据全省面上情况认真总结,评选不超过30名省优秀科普志愿者、不超过15个省优秀科普志愿服务项目,分别颁发证书和奖牌。XX年全国科普日活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主场科普资源展示展览活动、全省科普志愿者联合行动和xx省公民科学素养大赛活动三个方面,根据活动所评得的奖励等级以及活动的实际成效,分别给予不同数额的资金奖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