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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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为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010年,您以自己的智慧和辛勤劳动,创造了社会财富,增加了国家税源,也收获了属于自己的劳动果实,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谨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最好的诚信证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纳税申

2、报,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能否切实遵守这项规定,体现了一个纳税人的法制观念、诚信水平和素质高低。为了保障国家税法顺利实施,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但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是不如实申报,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您2010年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达到了12万元,请您在2011年3月31日前,尽早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免您在办理申报手续时占用更多的宝贵时间。及早申报是省时省力、利己利人的最好办法。如果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税收服务工作及其他税收工作有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反映,各级税务机关将认真听取批评并尽量采纳您的意见、建议,努力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尊敬的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的心愿。我们愿和您一起,携手努力,共同执行好、实施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为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幸福!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城分局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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