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希腊平等的公民个人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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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希腊平等的公民个人与自由邱国成(天津师范大学行政学院,天津, 300384)摘要:本文认为:个人是自由的基础,没有个人的存在,就没有自由意识。古代希腊存在个人,存在基于个人基础之上的自由意识。长期以来人们很少关注到这一问题,是因为受着近代自由主义的“个人自由”观念的束缚。一旦我们抛弃这一框框,那么,古代希腊社会的个人及与此相关的自由就浮现出来。关键词:城邦;个人;自由关于古代希腊的自由,有两个命题最为流行。第一个命题就是:古代希腊不存在伯林所说的消极自由,而仅有积极自由;第二个命题就是:古代希腊不存在近代以来由洛克、霍布斯、密尔、洪堡所建构起来的个人自由。第一个命题已经由奥兰多皮特森的研究

2、所否认,第二个命题基本上已成定论,获得了国内外学者的高度认同,但很多人在接受这一命题时,却将“古代希腊不存在个人自由”与“古代希腊不存在个人观念”相等同。他们的明显证据就是来自于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关于公民与城邦关系的说明,“城邦是公民的集合体,而公民是属于城邦的人。”既然公民属于城邦,公民也自然而然地被淹没于城邦之中了。然而,这种所属是不是无限的呢?对那些僵化地接受了第二个命题的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诚然,城邦作为一个狭小的排外的有着极强血缘特点的共同体,个人的生活与城邦息息相关,个人的安危荣辱与城邦的安危荣辱相一致。作为组成城邦分子的公民自然把城邦看作神圣之物,甚至将个人的一切交付给

3、了城邦。公民生为城邦人,死为城邦魂。当人们放眼希腊时,确确实实看到的大多是城邦淹没了个人的画面。尤其当人们把眼光投射于斯巴达时,情况更是如此。斯巴达与雅典的区分在于斯巴达人有着强烈的同一祖先血缘的观念以及基于这一观念之上的平等观念。整个公民集体都是有着斯巴达血缘的成年男子,他们属于征服者集团,统治着数倍于他们的奴隶。三次大规模的黑劳士反抗使他们更为趋向于强调内部的整合以及军事价值,斯巴达看上去就像一个彻头彻尾的军事帝国。斯巴达人的婚姻及一生都基本上在城邦的安排中渡过。谁要是在战争中英勇牺牲,那是最光荣的事情,谁要是在战斗中没有表现出最彻底的勇气,将受到严格的批评。其中的要义就是要求斯巴达人完全

4、的无私与完全服从于城邦。柏拉图的理想国以斯巴达城邦为现实的原型,他的旨趣自然而然指向消除于任何“私”的观念与行动,并且走向了消除人们私人感情的极端,不仅强调财产的公有公用,而且还要求共妻共儿女。柏拉图的观念从一定层面也反映出斯巴达人要求个人完全服从于城邦的事实。当人们再考查雅典时,情况也有些近似。血缘的力量在雅典同样强大,否则,当感到城邦有混杂外来人的危险之时,伯利克利不会恢复古代法律,规定公民资格的条件:要求父母双方都必须是雅典血缘,所生之子到一定年龄,经过德谟登记举行相应的仪式才能成为公民。雅典同样要求个人对城邦的服从与忠诚。而且,作为古代雅典政治思想的两位巨匠-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在强调

5、城邦的公共利益方面穷尽了毕生之力。亚里士多德将违反公共利益的政体看作变态政体,而柏拉图所构想的哲学王及理念原型,无不与高度整齐划一的城邦相联系。在这些明显的证据面前,确实让人感到古代城邦将个人置于死地。但是,问题在于:只有希腊人提出且明确地意识到自由价值,并且他们不惜任何代价维护他们的自由。依据黑格尔的说法:“没有主体意识,没有个人的存在,就没有自由”。本文认为,黑格尔并没有将古代希腊现代化。古代希腊存在个人,但古代希腊的个人与现代自由主义的个人不同。现代自由主义的个人是无父无母、先天地生的个人,而古代希腊的个人是城邦内平等的个人。希腊人的平等观念包含在希腊人对狄克(Dike)的信仰之中,狄克

6、是宙斯与忒尔斯的女儿,司正义之神,此神最重要的特点是关心凡人的事。虽然,正义与平等不能等同,然而,在平等还未成为一项受人珍重的独立价值之时,它是与正义相联系的且依附于正义价值的。在赫西奥德有关人类多种族的构想中,我们能见到清晰的平等观念。在他有关正义的呼吁中,我们也能看到平等的观念。既然“诸神与人类有同一个起源,”那么,诸神信奉的规则也将要求于人类,人类不义之事也将受神之正义的审判。宙斯神是正义的化身,“无论谁强暴行凶,克洛诺斯之子、千里眼的宙斯将予以惩罚。往往有时甚至因一个坏人作恶和犯罪而使整个城市遭受惩罚的,克洛诺斯之子把巨大的苦恼-饥荒和瘟疫一同带给他们。因此,他们渐渐灭绝,妻子不能生育

7、孩子,房屋被奥森波斯山的宙斯毁坏而变少。宙斯接着又消灭他们的庞大军队,毁坏他们的城墙,沉没他们海上的船舰。”赫西奥德警告那些把握实权的贵族们,“永生的神灵就在人类中间,且时刻注意那些不考虑诸神的愤怒而以欺骗的判决压迫别人的人们。须知,宽广的大地上有三万个神灵。这些凡人的守护神,他们身披云雾漫游于整个大地上,监视着人间的审判和邪恶行为。其中有正义女神-宙斯的女儿,她和奥林波斯诸神一起受人敬畏。无论什么时候,只要有谁用狡诈的辱骂伤害她,她即坐到克洛诺斯之子、其父宙斯身旁,数说这些人的邪恶灵魂,直到人们为其王爷存心不善、歪曲正义做出愚蠢错误的判决而遭到报应为止。”由上文可见,不偏不倚地进行裁决,不受

8、贿赂、不以已之偏私决定案件是赫西奥德关于正义的观念。依附于这种正义价值中的平等有着法律面前平等的因素,当然,这里的法律是传统习惯或规则。平等的观念也在梭伦的改革中得到体现,并且在梭伦对改革所做的评论也体现出来。尽管梭伦的改革不是完全民主的,财富对政治权利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也未明确将他的改革称之为平民主义的改革。可其中仍然存在一种依财富比率的平等,而且只要我们重视亚里士多德有关梭伦改革中平民取向的三点评论,再与雅典以前的制度相较,那么,在他中庸之道的改革取向当中,还是可以看到平等观念的。至少解负令的背后还包含着,同为伊奥尼亚人,何以还不起债务就必须为奴。清楚地使用平等一词并与公民权利相联系的要

9、首推希罗多德。他在希波战争史中描述雅典克里斯提尼改革后强大的原因-在于权利的平等。他说:“雅典的实力就是这样地强大起来了。权利的平等,不是在一个例子,而是在许多例子上证明本身是一件绝好的事情。因为当雅典人在僭主的统治下的时候,雅典人在战争中并不比他们的任何邻人高明,可是一旦他们摆脱了僭主的桎梏,他们就远远超越了他们的邻人。因而这一点便表明,当他们受压迫的时候,就好像是为主人作工的人们一样,他们是宁肯做个怯懦鬼的,但是当他们被解放的时候,每一个人都尽心竭力地为自己做事情了。”在希罗多德的表述中,平等已经脱离了对正义等术语的依附,取得了独立的价值,并受雅典人的珍重。平等使雅典人获得了主人翁的地位,

10、在现实的政治架构中实行民主,他们的积极性在维护城邦及扩张城邦的战争得到巨大的释放。也是希罗多德,较清晰将平等与民主相联系。他在叙述七名波斯人推翻玛哥僧后,在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政治统治时,人们发表了不同的看法,这些看法主要集中在是选择民主、独裁还是寡头。“其中,欧塔尼斯的意见是主张使全体波斯人参加国家管理,其理由如下:必须停止使一个人进行独裁的统治,独裁统治不是一件好事。把这种权力给世界上最优秀的人,他也会脱离他的正常心情的。一个独裁的君主可以随心所欲地得到一切东西,任意改变父祖传下来的大法,可以把人民不加审判而任意诛杀。相反,人民的统治的优点首先在于它的最美好名声,那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

11、次,那样也便不会产生一个国王所易犯的任何错误。一切职位都抽签决定,任职的人对他们任上所做的一切负责,而一切意见均交由人民大众裁决。因此,我的意见是,我们废掉独裁政治并增加人民的权力,因为一切事情是必须取决于公众的。”我们不得不对希罗多德的政治智慧所叹服,他对平等的个人观念及建立其上的民主给予了人们最清晰的解说,也是对古代雅典城邦政治制度的最好概括。其实,斯巴达城邦虽然政治制度上有着贵族寡头的成分,但在有关城邦最重大的事务如战争与结盟的问题上,同样有着公民的声音,不管这种声音是投票还是高声的呼喊。在公民发出声音表示赞同与反对的问题上,公民仍是平等的个人。在涉及城邱国成:古代希腊平等的公民个人与自

12、由邦存亡之时,他们英勇战斗,至少他们感受到自身利益与城邦高度一致,我们大致不能认为,他们仅只考虑到城邦的利益。简言之,古代希腊不存在“个人自由”的观念并不排除平等的个人观念的存在,当然,此平等的个人观念与近代自由主义者原子式的个人观念不同。古代希腊的平等的个人观念是公民身分的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的平等,集中体现于他们的民主制度中。如果我们仔细一些,那么,无论是在亚里士多德的文献中,还是在柏拉图的文献中,都有着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叙述。如果城邦是淹没个人的一块铁板,我们真的无法解释:为何不用“公共生活”一词来叙述城邦里的公民生活?在雅典城邦的繁荣时代,伯利克里曾做了一篇有关雅典政治的精彩解说,值得

13、我们从多层面分析。伯利克里的演说总体上赞美产生勇敢士兵的雅典自身创制的城邦制度,其中有着一些意识形态的吹嘘,但我认为,在许多方面仍是真实的。“我们的政治制度不是从我们邻人的制度中模仿得来的。我们的制度是别人的模范,而不是我们模仿任何其他的人的。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让一个人负担公职优先于他人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们有真正的才能。任何人,只要他能够对国家有所贡献,绝对不会因为贫穷而在政治上湮没无闻。正因为我们的政治生活是自由而公开的,我们彼此间的日常生活也是这样的。当

14、我们的隔壁邻人为所欲为的时候,我们不至于因此而生气;我们也不会因此而给他难看的颜色,以伤他的情感,尽管这种颜色对他没有实际的损害。在我们的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的和宽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法律深使我们心悦诚服。”在伯利克里的上述演说词中,明显可见,政治生活与日常生活有着差别,而二者都是自由而公开的。雅典公民不仅有着政治生活的自由,还有私人生活的自由。政治生活的自由可以称之为公民自由。而日常生活的自由或者说私人生活的自由,从伯利克里的演说中,它大体指这么一个领域:公民不违反法律或城邦的习惯就不受干涉。本文不知能不能将这一领域称之为个人的领域?能不能将与这一领域相联系

15、的自由称之为个人自由?如果按照近代自由主义者的逻辑,个人及其自由是先验的、原始的,而国家是派生的,那么,确实,我们不能将古代希腊的自由称之为个人自由。但是,如果我们抛弃这一固定的框框,将它称之为个人自由仍是可以的。有人指出,古代希腊没有私法。因此,这个不能干涉的领域可能因为没有私法的保护而受到干涉。雅典不是君主专制的国家,虽然没有系统的私法,但谁要是入侵了这一领域,也有着相关的规则或习惯来进行处理,似乎有没有私法并不能成为私人领域受到干涉的理由,而有没有法治到确实是私人领域是否受干涉的有力保障。无论从观念与政治的现实操作层面,古代希腊都为城邦设置一定的范围。从观念的层面讲,被西方近代自由主义者

16、称之为没为“个人自由”而著书的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都是推崇法治的。从现实政治操作的层面讲,虽然古代不时发生着公共权力机构越过相关限制而入侵个人财产甚至生命的许多事例,从总体上讲,仍有着对政治本身的限制。看来,关键的问题在于:在那个时代,私人领域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公共领域的范围有多大。近代的个人自由与古代的不受侵犯的私人领域的自由似乎不是质的问题,而是量的问题。换句话说,不是观念上有没有私人领域的问题,而是在观念上及实践上为私人领域留下多大的空间?按照现代人的理解,信仰与婚姻、财产、结社、言论等都属于私人的领域,这是现代社会扩大与扩展的一个必然结果。社会越复杂,职业越多,人们承担的角色也就越多,与私人相联系的角色也会越多,私人的领域也就不断地得到扩展,在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在现代世界,信仰与婚姻至少在法律上完全是个人的事,个人还有私有财产作为其坚实的防护壁垒,有着言论的自由、人身的自由,追求个人幸福的自由等等。在古代世界或在引为特例或典型的雅典社会,人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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