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知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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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知识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何时开始施行?答:2008年1月1日。2、我国现行的就业方针是什么?答: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什么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哪些服务?答: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开业指导。5、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的是哪些人员?答: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6、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哪三类人员的就业工作?答: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

2、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7、什么是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答: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是指政府和社会制定运用一系列的经济社会政策,推动创业活动带动就业的措施。8、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9、什么是公益性岗位?答:就业促进法规定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财政扶持,并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的工作岗位。10、什么是零就业家庭?答:零就业家庭是指在城镇家庭中所有适龄劳动力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11、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哪些企业和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答:(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

3、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哪些服务?答:(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就业公共服务。1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本职责、目标和任务是什么?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以

4、提供就业服务为基本职责,以促进社会就业为基本目标,以实施国家就业政策为基本任务。14、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展就业服务工作中有哪些职责?答: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15、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如何申请就业援助?答: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16、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包含的内容有哪些?答:第一,出台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政策。第二,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平台。第三,健全城乡一体的就业服

5、务制度。17、就业促进法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8、国家政策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依次减免哪四项税收?答:在规定的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19、实现稳定就业的标准是什么?答:被用人单位招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

6、人员,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20、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哪些项目?答: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21、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实施什么的发展战略,促进以什么带动就业?答: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22、国家实施哪些政策措施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答:实行城乡统筹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23、各级人民政府要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哪些帮助和服务?答:要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

7、会保险政策。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的目标是什么?答:统一开放、竞争有序。2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26、劳动者就业依法享有哪些权利?答: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27、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哪些内容?答: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28、公共就业服务

8、机构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的内容包括哪些?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的发布制度,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29、我国政府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实行什么制度?答:实行就业许可制度。30、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答: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31、劳动合同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31、国家通过什么机制解决有

9、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答: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32、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要经过什么程序?答: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33、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指的是哪些事项?答:根据劳动合法第四条的规定,直

10、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34、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3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什么知情权?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36、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哪些情况?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

11、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37、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8、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39、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2、,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答:(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40、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履行?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如果双方在服务期协议中对此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

13、定。41、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哪几种?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42、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14、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劳动合同吗?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就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44、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如何确定?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45、什么是竞业限制?答:根据

15、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46、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当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拒绝。47、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地方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48、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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