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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级水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和接受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培训。第三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包括:(一)法学基础知识及水法律、法规、规章;(二)与水法律相关的法律、法规;(三)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水工程、地方电力、水文设施和防汛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四)水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基本知识;(五)执法人员举止、仪表及防卫技能的基本学识;(六)水行政执法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第四条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可采取举办专题讲座、研讨、考察及以会代训、以案释法等形式。第五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执法资格证后方可上岗。第六条各级水行政执法队伍都要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各市区执法大队负责人和骨干人员的培训。第七条鼓励执法人员参加与本专业对口的电大、夜大、函授等各种形式的学习,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培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成绩,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