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学生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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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培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简称经贸学院)教师和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实践能力,促进教师科研创新能力的提高,鼓励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并创造性的开展学术创新、科技发明和创业实践活动,大力加强经贸学院教师对本院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经贸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经贸创新基金(简称创新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创新基金的来源:1. 广外大经贸学院(含历史上的广州对外贸易学院经济系)学习(含各种层次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研究生进修班、干部进修班以及插班生等)和工作过的海内外校友、校友亲属、校友所在单位、各地广

2、外大(含原广州对外贸易学院)校友会、各年级(或班)同学会以及本院师生员工的自愿捐赠。2. 海内外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3. 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及按国家规定所允许的投资收入。4.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条 设立创新基金遵循的原则是:鼓励创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资助项目遵循的程序是: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第四条 创新基金将委托广外大财务处进行帐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第五条经贸学院将成立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创新基金领导小组由经贸校友会理事会、经贸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捐赠人等相关人员组成,承担如下工作和职责:1. 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

3、组织发动和初审工作。2. 组织创新基金评审专家组进行评议及评审。3. 负责立项计划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检查评估。4. 对创新项目进行年度总结,制订新的年度规划和实施方案。5. 定期公开基金的收支账目,接受资助者的监督。第六条 创新基金捐赠人可根据需要,向创新基金领导小组提出资助项目的冠名申请,由创新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申报条件第七条 创新基金重点资助经贸学院师生开展的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的科研活动、能体现经贸特色、具备实施条件的创业活动以及创新教学活动。具体资助范围为:1. 学术研究项目以及与专业学习研究相关的竞赛活动。2. 科学发明创造活动。3. 学生自主创业项目以及与创

4、业有关的竞赛活动。4. 与学生科研和创业有关的讲座、培训、对外交流活动。5. 教师对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以及训练等教学活动。6. 师生开展的其他有价值的创新研究与实践活动。第八条 凡我院教职工、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均可申请资助。对于学生申请人,要求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创新与创业意识,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对学术创新、创业实践等活动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对于教职工申请人,要求热心于创新教学科研活动,有较强的创新教学科研能力或者组织能力。第九条 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小组。项目小组中可以有不超过1/3的其他院(校)师生。第十条 按时完成项目的人员或研究小组成员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再次申请

5、,但未完成项目的所有人员不得再次申请。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中旬,特殊情况可不受此时间限制。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1. 申请人须填写经贸学院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并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一份)。2. 创新基金评审专家组对申请项目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评审筛选,对拟立项资助的项目提出具体意见,并经院创新基金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由学院公布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通知。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遵循以下原则:1. 可行性原则:对于科研项目,应从经贸学院师生的实际出发进行选题,充分考虑知识结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知识的综合应用,充分考虑利用学校和学院的教学科研资源

6、、科研条件,在一定时间和经费允许范围内能够较好的完成;对于创业项目,应从社会的需求、师生的知识结构和个人能力出发,能够充分利用学院资源,在短时间内创造社会效应和社会价值。2. 创新性原则:以我院学科发展的重点方向、经济学学科的研究热点、社会热点问题、国家新兴的产业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创业实践等内容作为选题主要方向,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创新与创业意识和良好的综合素质,加强教师的创新能力。3. 实用性与教育性原则:引导、帮助师生面向社会、承担责任、为社会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主动提出问题、获取知识、参加实践、指导实践。充分调动师生学习和参与自主创业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师生综合的实践创新能力。第十

7、四条 创新基金评审专家组主要就如下方面对师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价,确定能否立项和资助:1. 科研选题或者创业计划的目的、意义和设计思路是否明确。2. 科研项目的设计思路在思维上的创新性、合理性与目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创业计划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3. 解决问题的核心理论、关键手段、研究条件等是否符合师生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创业计划的内容、开展的条件等是否符合法律、师生和社会的实际情况。4. 研究计划和创业计划的创新意义和价值。 第四章 经费与使用第十五条 对于立项的属于科研创新项目的资助额度为:(一)一般立项资助额度分为三等:A类:1500元;B类:1000元;C类:500元;(二)重大项目的

8、立项资助额度由创新基金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于立项的属于创业创新项目的资助额度,由创新基金领导小组根据创业项目的初始资金需求给予相应资助。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按项目一次核定,经费由创新基金领导小组专人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专款专用、保证不挪作他用。第十七条 创新项目获资助后,申请人应立即着手实施相关科研和创业活动。在资金落实后半年内,课题研究、创业计划或者相关活动仍无实质性进展的,若无特殊原因将取消该项资助计划,追回资助经费。第十八条 创新基金开支的范围:1. 创新活动所必需的收集文献资料和处理数据所需的资料费、打印费等。2. 进行项目调研、项目实施、组织参与相关竞赛、培训与交流所必

9、需的交通、食宿等费用。3. 创业计划启动时所必需的人员工资、场地租金、初期商品货款等前期费用。4. 所有正当开支需有学校财务许可的发票。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10天内与经贸创新基金领导小组签订经贸学院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合同书,并核拨项目资助经费。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第二十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启动相关工作和活动,确保项目按期完成。第二十一条 项目启动时间从学院正式公布之日算起,完成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内。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应在启动后的6个月内向创新基金领导小组递交经贸学院创新基金项目中期进度报告书,对不按

10、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书者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将停止资助。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经贸学院创新基金项目结项报告书、研究论文、成果实物或其他证明文件和成果资料(包括创业实体的财务报告、创业实体的经营报告、调研报告、论文、活动成果、照片等)。第二十四条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家对已完成的创新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评审,通过验收视为结项。其中,优秀学术作品将优先推荐到重要学术期刊发表、参加各种高层次学术研讨会以及学术创新竞赛与评比。优秀的创业实体将推荐参加各种创业竞赛与评比。师生组织的优秀创新活动将推荐参加各种层次的优秀校园文化评比活动。对在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师生,经贸校友会以及经贸学院将视情况给予奖励。第二十五条 受创新基金资助、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注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必须有参加该项目的本院教师(学生)署名,若本院教师(学生)为主要执笔者,本院教师(学生)应为第一作者。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创新基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附件:创新基金领导小组的组织架构创新基金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经贸学院校友会会长、两位副会长、五名常务理事、经贸学院相关领导、老师、捐赠人若干名。该领导小组下设经贸学院创新基金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贸学院学工办,由学工办的相关老师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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