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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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讨摘要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知识经济前进步伐而出现的一种全新贸易方式,它的飞速发展使得根据贸易方式的需要而制定的税收制度面临许多难题,与传统贸易方式截然不同,就意味着它将引起一系列的税收问题。本文就其引起的税收问题做出一些看法和建议。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管辖权 税收对策 一、电子商务引起的主要税收问题 1、征税客体难以确定,税收征管无帐可查所谓征税客体即纳税主体所指的对象,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征税客体是征税的前提,只有符合税法规定的征税客体才需要征税。在传统的商业活动其征税客体比较容易确定,因为其商业活动留下了交易痕迹。例如付款收据、货物进出口时报关手续等,可以确定交易的价格和

2、营业额。而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发票、账簿等均可在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这些电子凭证又可以轻易地修改,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并且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记账的电子化货币可以在税务部门毫无知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之间的付款业务,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合同,使得本应征收各种税项无从下手。此外,保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的身份或交易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就很难确保其服从税法的管制。 2、常设机构的认定比较困难针对现有国际税收制度,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机构为标准”。在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中对常设机构的规定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它可

3、分为固定营业场所构成的常设机构和以营业代理人构成的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进行的贸易中,国内商人通过Internet购买外国商品或劳务,外国销售商并不需要在该国设立固定机构,其来源国的货物可能仅限于保存其主页的某个服务器的硬盘内的一定空间或能够从事交易的软件上。按传统观念,常设机构的设立通常涉及人和物两方面的存在。因而按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并不能认定外国销售商在本国有常设机构。此外在电子商务方式下,服务器或网址是否构成固定营业场院所,网络提供商是否构成营业代理人等都是应给予充分考虑的问题。 3、税收的管辖权难以界定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针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它体现了一个主权国家的政

4、治权力。一般地说,税收管辖权分为两类:一是收入来源地的税收管辖权;二是按所属人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可细分为公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各不相同。不管实行怎样的管辖权,都是坚持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但是自从电子商务这种新型贸易方式的出现,各国对收入来源地的界定发生了争议。一方面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等原因,使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以至管辖权也难以界定。另一方面,利用网络交易的双方可以采用匿名的电子货币进行结算,不向税务机构申报,使针对网上交易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步履维艰。 4、对收入性质的界定变的困难在大多数国家,税法对于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使

5、用都做出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但电子交易将交易对象均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递,税务机关难以确认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究竟是商品、劳务还是特许权等。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收入性质的界定变的困难。 5、纳税人避税更加容易,反避税的难度加大了美国财政部曾经发行的有关电子商务的白皮书提出了电子商务中几个影响征税的特点:(1)消费者匿名;(2)制造商隐匿其场所;(3)税务部门读不到信息无法掌握电子交易情况;(4)电子商务本身也可以隐匿。另外,企业可以在Internet上轻易变换站点,这样任何一个企业都可选择一个低税率或免税的国家设立站点

6、,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6、传统的税种与征收方式受到了挑战在现实中,印花税是各国普遍开征的传统税种,其征税对象为交易各方提供的书面凭证,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不仅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而且也使印花税的凭证贴花无从下手,增加税收征管的成本。 二、国际上处理电子商务税收的两种观点 到目前为止,虽然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还未有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但都在努力寻求解决方案,并逐渐形成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1、关于电子商务征税应坚持中性原则的基本观点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下半年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白皮书。1997年7月1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建议将Inte

7、rnet宣布为免税区。从上述两文件可看出,美国关于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观点主要有:保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政策要避免对电子商务形式的选择产生影响;保持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应与美国现行税务局制相协调,并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保持一致;以居民管辖权取代收人来源管辖权;采用新技术,改进管理,加强与私营部门的合作。此外欧盟、日本也表明要为电子商务创建一个中性的税收环境。综上所述,西方发达国家在政策选择上采取了扶持本国电子商务的策略。 2、关于开辟新的电子商务税种的原则具体表现是Bit Tax。该方案是由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首先提出,其主要做法是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个数字信息单位征税。包括

8、增值的数据交易,如数据搜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该方案虽然保障了国家财政和税收业务的利益,但可能会阻碍网络贸易的发展,而且该方案也受到企业界强烈反对。反对者认为这一方案在现实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如哪一种信息传输要征税,如何避免双重征税等。 三、对我国应采取的相关政策的建议 中国已被公认为全球最大的潜在电子商务市场。随着政府和企业上网工程的全方位推开和网民数量急剧增长,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还会进一步加快。因此要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采取如下政策选择。 1、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所谓的税收中性是税收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是交易方式不同,如果同一笔交易,采用

9、传统交易方式被征收关税,采用电子交易方式则不征收关税,这显然有悖于税收中性原则,同时也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对传统贸易方式构成歧视。 2、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贸易健康发展我国现行税法尚无针对国际电子商务征税的税收条款,因此需要补充有关国际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目前我国在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支付规则以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和标准等方面急需规范。同时,应调整对现行的各项税种,增加国内和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规定,明确网上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所使用的税种和税率,研究确定电子商务的网址和服务器视为常设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机构所在地等问题。同时,应完善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数

10、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扩大税务机关行使其税收核定征收权。 3、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根据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情况,各国税收相关部门可结合本国国情,建立起适应本国乃至国际的电子商务新型征管体系。 4、与国际接轨,共建国际税收新体系电子商务的开放性、无国界性使得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交易的情况,世界各国的税务机关只有在国际税收原则上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有更紧密的配合,准确地了解纳税人的交易信息,才能为税收征管提供有力的依据。因此 我国应积极参与互联网贸易税收理论、政策的制定,密切关注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动态。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坚持各国共同享有对国际电子商务平等课税的权利,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并能为各方所接受的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参考文献1、李雪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题,中国税务,2000年,第七期2、孟霜:电子商务与法律,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年5月3、龙笔锋:关于我国电子商务涉税问题探讨,江西财经大学学报,l999年第3941页本文由论文天下网整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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