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国土房管局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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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县国土房管局工作规则(2009年修订建议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明工作纪律、规范行政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开县国土房管局)在行政工作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开县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能职责,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打造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效能型”的“四型

2、”机关,开拓进取、政令畅通、忠于职守,全心全意履职为民。第三条 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片区国土房管所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单位之间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局里的各项工作决策和部署,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四条 开县国土房管系统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工作规则。第二章 工作职能职责第五条 开县国土房管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能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土地、矿产资源和房屋管理的有关文件,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县城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房屋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的统一管理。(三)起草住房制度改革

3、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草案,并组织实施。(四)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土地、矿产资源。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负责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查报批;负责土地用途管制工作;组织和指导土地开发复垦、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负责土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管理;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五)统一管理全县建设用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的审查和报批;负责城乡居民住宅用地的审查、报批;负责全县土地整治开发的管理工作。(六)统一管理全县土地、公房资产。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等有偿使用的管理;负责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负责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负责外资企业用地的管理;负责公有房屋的资产管理;负责授权的其它国有资产的管理。(七)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报批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地勘成果;审查报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资质,按管理权限确认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成果。(八)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将划定的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纳入地质灾害数据信息系统,

5、并向社会公告;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保障体系,为抢险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的使用,保护地质环境;按照管理权限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负责地震管理工作。(九)负责全县土地、房屋定级估价管理及评估报告备案;负责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及其人员资质的管理;负责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典当管理和房屋使用权转让等房地产市场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中介服务人员资质的管理。(十)负责全县廉租住房保障、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划、计划、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全县物业行

6、政管理,审查报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十一)负责全县城镇房屋拆迁和各类房屋的使用、装修、安全、鉴定、修缮、白蚁防治的行政管理。(十二)负责全县地籍、房籍测绘管理和农村土地调查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地籍、房籍测绘规划,管理地籍、房籍测绘机构;管理测绘成果档案。(十三)负责全县土地出让金和收益金的核定、征收、解交;负责房管资金的核定、征收和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的征收和管理;安排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四)负责全县土地、地质矿产、房屋的执法监察,依法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调处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房屋管理的行政诉讼。(

7、十五)负责全县土地、地质矿产、地震、房屋管理和房改的科技、信息、档案、综合统计;负责土地、矿产和房屋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及职工培训工作。(十六)承办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和开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开县国土房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局的全面工作。第七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原则,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工作或专项任务。第八条 局机关科室、直属直属单位、片区国土房管所实行主任、科长、站长、大队长、所长负责制,领导本科室、直属单位、片区国土房管所工作,并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主要责任。副主任、副科长、副站长、副大队长、副所长协助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

8、章 公文办理制度第九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的办理。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办、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公文应当经过9个环节:科室、单位经办人拟稿文印中心打印科室、单位拟稿人核对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或相关科室会签)分管领导审签(或局长签发)机要室登记编号文印中心印制科室、单位拟稿人再次核对机要室盖章存档办文科室发送正式文件。局发公文必须完成以上环节后,才能发出,不能省略或跳过某一环节,以上任一环节不齐备的,机要室不得登记编号盖章。参加各级各类会议带回的正式文件,统一交机要室登记。第十条 规范电子公文运行。(一)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

9、协的公文1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公文,除农用地计划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报批外,其余公文以电子公文方式上报。对图件、报表及文本材料料较多报件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报送纸质文件的,由主办单位说明理由,经办公室主任审查同意后,机要室再盖章登记上报文件。2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上报的公文,除代拟稿、领导交办回复件外,其余公文以电子公文方式上报,需要报送纸质文件的,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再上报文件。(二)送县属部门、乡镇文件由我局牵头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或我局单独发文普发性的公文,一律以电子公文发送;非普发性公文,除急需工作衔接的公文和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外,其余以电子公

10、文方式发文。(三)事业单位、基层所向局机关上报文件事业单位、基层所向局机关报送请示、信息等材料,一律以电子公文方式上报,以纸质公文上报的,办公室不予受理登记。未经办公室登记的请示、报告等公文,事业单位、基层所不得直接向局领导报送。报送信息材料,在局办公自动化系统“发送邮件”栏内,直接发给“国土房管信息”;报送请示、报告等公文,在办公自动化系统“发送邮件”栏内,直接发给局机要室。(四)机关及事业单位内部行文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管理行文,一律以电子公文方式运行,除印刷存档的纸质文件外,不得以印刷纸质文件传阅或“双轨运行”。(五)系统内代拟稿文件及会议材料各单位提交局领导审查的工作方案、代局里拟稿的公

11、文,一律通过以电子公文方式报送领导签批,经领导同意后再印发会议材料或发文。凡实行电子运行的公文,机要室除对印刷存档的2份纸质文件加盖印章外,其余纸质文件不得加盖印章。除市国土房管局和县委、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外,原则上不得直接向上级领导个人报送公文。请示、报告等上行公文应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第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不得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或县委、县政府直接报送公文和政务信息;局属各单位有关事项需要请示、报告市国土房管局或县委、县政府的,必须通过局办公室审核、转报。第十二条 凡需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根据文件内容和紧急程度,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批示并移交分管副局长或有关科室、直属单

12、位、片区国土房管所办理。紧急公文应按要求时限办理完毕,一般公文应在文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送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批。除特殊情况外,局领导不受理和审批未经机要室登记的公文。 除代县政府拟稿文件、部分会签文件和领导有明确要求公文外,机关公文原则上通过办公自动化交换平台传递。第十三条 凡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批示和业务分工转办的公文,有关科室、直属单位、片区国土房管所应批示时间或办理文件上的时间要求处理。领导没有批示完成时限的,原则在10个工作作日内完成,复杂案件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领导批示的信访案件,由局信访办督办;其余公文及交办事项由办公室、监察室负责督办。督办件责任单位办理情况,纳入年终综合目标

13、考核。(一)属于承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承办单位办理,报分管领导审签。(二)必须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处理的问题,主办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并草拟文稿,送办公室审核后,呈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审签。紧急事项可直接呈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审签。(三)涉及几个承办的问题,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办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即行会签,报领导审签。如经反复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主办单位应将协商过程和各方意见,以书面方式报局领导决定。第十四条 以开县国土房管局名义报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和开县人民政府、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由承办单位代拟文稿,送局办公室审核,经分管副局长审查,局

14、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审签后,再上报。未经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审签的,机要室不得盖章。第十五条 草拟文稿要注意以下事项:(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注意从全局出发,有利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防止自相矛盾。(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练,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涉及紧急或秘密事项的文件应准确标注紧急程度或密级。(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准确无误。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四)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饰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他数字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公文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五)引用公文要先引标题,后印发文字号。(

15、六)公文使用规范简化字。不使用异体字、不规范简化字和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使用简称应先使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七)公文排版要求:标题使用小标宋二号字、居中,正文一级标题使用黑体三号字,正文二级标题使用仿宋_GB2312或楷体_GB2312三号加粗,使用仿宋_GB2312三号字。“主题词”三个字使用黑体三号、主题内容使用小标宋三号。第十六条 局发文件由主办单位负责人核稿后,送办公室审核,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文件,由分管领导签发;属于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领导分管工作的文件,应经有关分管领导审核,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综合性、全局性工作和上行文,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与其他机

16、关或单位联合行文,按上述权限签发。第十七条 审批、签发公文,应明确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第十八条 草拟、修改和审签公文,需要使用纸质文件的,按档案管理的要求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公文稿纸亦应符合存档要求,不得用不符合存档要求的纸笔草拟、修改和审签公文,也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左侧书写、审批和修改公文。第十九条 公文的印制局发出的决定、报告、请示、批复、通知、通告、函、会议纪要等公文,必须内容真实、格式准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填写开县国土房管局拟稿纸上有关内容,由局长或分管领导审签后,送机要室编文号,方可送文印中心印制成文。第二十条 国土房管信息的编印国土房管信息应准确、贴切地反映国土房管工作中的新思路、新经验、新动态以及优秀人物的典型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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