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法司法解释19条宋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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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理解姓名:宋雪松 学号:sa132169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这条司法解释我们不得不说说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创设的婚前财产转化共有权,其规定婚前财产经过8年成婚后财产。根据法律溯及力的普遍原理和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的原理,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就是在明文上将婚前财产转化为共有权这一民

2、事权利彻底废除了,从实务中来看这样的新规定是非常不合理的,从某种方面上来说,它是在鼓励离婚。何以见得?且看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中国共产党上台以来,一直倡导男女平等,中国女性的地位得到了巨大的提高。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这样的社会普遍现象:婚前有财产的基本上男性居多,当然不排除城市中有少数白富美,而在农村中在家产分配方面,性别歧视显得尤其突出,女性一般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儿

3、子才有资格分得家产,所以综上所述,女性在结婚之前是很少有个人财产的。“忠诚是因为背叛的代价给的不够。”新规定的实施,减轻了男性离婚时所付出的代价,结婚前的财产还是自己的,不像1993年的司法解释,经过八年男性的婚前财产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男性在离婚时就会有所顾虑。但是新规定解决了男性的后顾之忧。新规定的做法跟党的方针政策是背道而驰的。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2001年12月27日婚姻法解释(一)开始施行。如同事实婚姻中出现的情况一样,这中间就涉及时间节点的问题,第一种情况: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前已结婚的、婚姻法解释(一)实施后离婚的,对于婚前财产该如何处理?第二种情况: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后结婚的,对是否为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严格按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处理。第二点情况无争议点,在所不论。关键的争论点集中在第一种情况上。如夫妻双方已结婚几十年,婚前属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现在离婚或其中一方死亡,如果按照2001年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在分割财产或遗产时仍将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这样难免会让婚姻双方或遗产继承人尚存的最后一丝留恋和感情也消耗殆尽,不利于社会和稳定和谐。法律的主要功能是调解矛盾、化解危机,而不是挑起新的矛盾。从这个角度来说,2001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欠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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