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法之本质搞定

上传人:自*** 文档编号:80153869 上传时间:2019-02-1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6.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探析法之本质搞定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探析法之本质搞定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探析法之本质搞定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探析法之本质搞定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探析法之本质搞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探析法之本质搞定(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探析法之本质读木腿正义后有感法,即国家制定或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力。法之本质,众所周知,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次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但本文所论法之本质并非在此层面进行。本文所议法之本质,将法定义为古往今来一切对人类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将本质定义为事物之根本、本源。法律人谈法如同老生常谈。但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并非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他们只是以一个法被作用者的身份来与法产生关系。我们在立法、适用法律时应当转换视角,以一个普通者的思维去思考法。不论法律者或非法律者,本源的东西却是前后贯通、无法改变的,即法律之起源本质。笔者本文将法之本质

2、界定为正义,不知是否会遭众人非议。从最根本上看,为什么会产生法律。简单点说就是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发生了纠纷,产生了矛盾,混乱了社会秩序。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出了对每个人都平等适用的规范其行为的准则。作为法律,或者说想要成为被众人所普遍遵守和承认的法律,其本质上必须是正义的。因此,法律简单的说就是为了实现正义,正义则强调的是社会生活中主体的平等和公正。只有正义之法才能对整个社会和人类的进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法律固然是以实现正义为目标,其职责在于确保正义的落实。然而如同冯象在书中所写的那样,正义固然拄着木腿,姗姗而来。何谓正义。法律界有法律界的标准。非法律界有非法律界的标准。因此在实践操作中便

3、产生了分歧,使得正义之间相互打架。下面讨论两则冯先生木腿正义书中所述之案例,便能有深刻体会。冯先生书中第一篇便讲的是一个16世纪的冒名顶替案:马丹还家。故事大概是这样的,马丹娶妻生子后离奇离家出走,八年后马丹却忽然归家,且知晓家中秘密,为人和气。很快便被人们认定为是真实的马丹。然而其为和叔父争遗产而惹恼了叔父,叔父便收集一切证据,最终证明了这个马丹是个冒名顶替的骗子,揭开了事情的真相。这个案例中我们所要关注的是法律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争。法律是一种规范性的行为准则,其适用需遵守一定的规则,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便是程序正义。同时法律存在的目的还在于发现事实真相,扬善惩恶,还世间公道,此即实体

4、正义。马丹案件中,如若使用严格的法庭审判规则,对于无肖像、不识字的农民来说的确难以证明其真实身份。于是在此法官并未拘泥于复杂的程序问题,而是根据理智判断马丹身份是假的,维护了实体正义。冯先生在此案中关于法律程序目标的评议可谓经典。其指出,关于法律程序的目标,一方面从审判技术着眼,必须看到跛足的正义来得太慢、太偶然、不可预料,只是一条木腿的保证,所以要靠理智操作规则,防备正义出错而求较小的损害;另一方面,程序又必须能够提供一种信念即正义必胜、真善统一的传统说法。关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法律届经常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但其实很多时候,过于复杂严谨的法律程序反而阻碍了实体正义的实现。现代

5、化的法治过分强调了一些形式上和程序上的规范,而往往忽略了事情的本质,其甚至可以为一丁点形式上、技术上的差错或缺漏,名正言顺地牺牲掉一个完全合情合理的权利或主张。关于这两者之间应当寻求一个平衡点,不偏不倚,最终为实现正义的最大化。另一个让我记忆深刻的案例是秋菊打官司的例子。秋菊的男人和村长吵架,村长打了她的男人。秋菊便把村长告了,要讨个说法。后来秋菊生孩子难产村长帮了大忙,秋菊要请村长喝酒,但村长却因为打了秋菊男人而被抓了起来。这个案例的焦点问题是秋菊所讨的说法和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我国从2000年开始提倡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现代化法制进程起步比较晚,也并不成熟。秋菊所代表的中国几

6、千年的文化传统思想碰到了现代化的法治,便擦出了火花。近些年来,我国法治化进程飞速发展,法律体系不断健全,我们从国外学习和借鉴了很多先进的全球化法律文化。但在这个法律文化引进的过程中,我们却忽略了对其加以本土化,忽略了将其放在我国本土环境下加以改善这个问题。有时候,并非优秀的就是好的,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近些年来我国法律在现代化过程中过分强调了与国际接轨,而在运作中压制了民间法及其他传统规范的成长,忽略了这些非正式法律和规范曾长期有效地调整着的那些社会关系。笔者将此称为法理正义与百姓正义之争。法理正义即法律上所确定的正义,而百姓正义则是指普通百姓心中所认可的正义。法理正义总是以“大写的真理

7、”形式出现,外表伪装的善良正义,其总是有自己一套一套的大道理。而百姓却没有那么专业的法律知识,不知道法律所谓到底是何意,只知道法律怎么说我们怎么做。有时候法律适用的结果和百姓所想相悖时,百姓所能做的仅仅是背地里疑问唠叨两句,除此外别无选择。读冯象先生的木腿正义一书,以上两案例印象深刻,感慨颇多。法之最终本质,无非为正义。而正义又以何为标准呢。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法理正义与百姓正义,如何抉择。我国在快速的法治化进程中,略有急功近利之嫌疑。过多的借鉴国外的先进法律,而将我国上下几千年的文化传统忽而不见,生搬硬套在我国十几亿百姓身上,不问其感受。如此情形,正义如何得以实现。在此,我仍想强调,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国外的法律可能确实是优秀的,但是也得适合我国现今的国情,也得能为我国百姓所能理解和接受。法治化是一个进程,需要循序渐进。总而言之,法之本质,即能得以实现的正义。法理学探析法之本质读木腿正义后有感 班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13级 姓名:徐厚清 学号:1310501903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