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总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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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 第一讲 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一、诉讼的概念、“诉讼”在我国古代的溯源 诉,告也;讼,争也. 听讼,断狱 。 、“诉讼”一词在国外的含义 是指国家的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适用实体法解决各种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概念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适用刑法解决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 1、刑事诉讼的特征 第一、是一种以国家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为主导的专门活动。 第二、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的一种国家活动 第三、刑事诉讼的依法性。 第四、刑事诉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的最终保障。 第

2、五、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指从起诉到审判期间的诉讼阶段。 广义的:包括审判前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起诉、审判、执行阶段的所有活动。三、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一种是以诉讼所体现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划分为:奴隶制的刑事诉讼,封建制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的刑事诉讼,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另一种以刑事诉讼的结构形式为标准,划分为弹劾式刑事诉讼,纠问式刑事诉讼,职权主义刑事诉讼,对抗制刑事诉讼,折衷式刑事诉讼(后三种为近现代诉讼模式)(1) 第一种划分的类型 1、奴隶制刑事诉讼 在法律上公开确认奴隶主的诉讼特权和奴隶的无权地位。 在证据制度上具有浓厚

3、的宗教迷信色彩。 2、封建制刑事诉讼 维护地主阶级的特权和封建专制、等级制度。 普遍实行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3、资本主义的刑事诉讼 根据“三权分立”原则,实行司法独立; 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 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4、 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二) 第二种划分的类型 1、弹劾式刑事诉讼(控告式) 起诉程序上,“不告不理”,原告人不提出控告,就不能加以追究。“两造俱到,师听五辞”; 诉讼双方处于平等地位; 法官居于仲裁者的地位,法官只负责审判,不执行控诉职能。2、 纠问式刑事诉讼(审问式) 不告也理,主动追究犯罪; 有罪推定,刑讯逼供; 诉讼不公开,不允许当事人辩论 。3、 职权主义刑

4、事诉讼 法官推进诉讼进程 ; 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 采不变更原则,控方一旦起诉到法院不能撤诉。4、对抗制刑事诉讼 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 案件事实的发现注重于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方变更诉讼,允许辩诉交易; 采用起诉认否程序;实行陪审团制度。 5、 折衷式诉讼(混合式) 实行不告不理。控诉职能、审判职能分开,设侦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 一般都有公诉和自诉两种形式(日本只有公诉); 原告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诉讼形式民主,采取公开、辩论、直接言词的诉讼方式,实行无罪推定,自由心证等诉讼原则。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5、 一般来说,是指国家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法主体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全面、系统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成文法典,即第五届人大第二会议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4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共290条。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2、 刑事诉讼法的体系 指将各种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按一定的规律、顺序加以排列组成的统一整体。 刑事诉讼法共五编290条,第一编,总则(第1-106条),第二编,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第107-177),第三编,审判(第178-247

6、),第四编,执行(第248-265),第五篇,特别程序(第266-290),编下设章,章下设节,节下有条、款、项。三、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1、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 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二者既区别又联系。 2、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既有共同点又相互区别。 所保证实施的实体法不同。 进行诉讼的机关不完全相同. 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各有不同的规定。 进行诉讼活动的具体程序有所不同。四、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有关法律规定 4、司法解释 5、行政法规 6、地方性法规 7、国际条约 五、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1、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2、 程序公正

7、与实体公正并重3、 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和审判中立。4、 诉讼效率第二讲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目的和任务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和目的一、制定根据 以宪法为根据 二、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 四、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节 刑事诉讼目的研究概述 一、国外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2、家庭模式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二、我国刑事诉讼

8、目的理论的研究状况 1、犯罪控制论 2、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论 3、刑事诉讼目的层次论 第三讲刑事诉讼主体 第一节专门机关一、公安机关1、公安机关的性质和组织体系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又是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公安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区、自治州、省辖市公安处(局)县、县级市、自治县公安局(下设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实行双层领导制 2、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立案侦查权 采取强制方法、强制措施权 提请提起公诉权、撤案权 复议、复核权 一定的执行权 二、国家安全机关 具有公安机关性质。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三、人民检察院(一)人

9、民检察院的性质和组织体系 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既是公诉机关,又是诉讼活动的监督机关。 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铁路检察院、森林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辖市、地、州盟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分院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人民检察院。 领导体制:一重监督,一重领导(二)检察院在刑诉中的主要职权 1、行使部分案件侦查权 2、批准逮捕权、决定起诉权 3、支持公诉权 4、法律监督权 四、人民法院 (一)法院的性质和组织体系 性质: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法院 专门法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

10、人民法院 铁路、军事海事、 省辖市、地、州、盟、市辖区中级法院 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法院(可设派出法庭)领导体制:双重监督体制 (二)法院在刑诉中的地位和主要职权1、庭前审查权2、决定逮捕权3、采取强制措施权、采取强制方法权4、调查权5、审判权6、决定延期审理权7、一定的执行权第二节诉讼参与人一、当事人是指除公安、安全、检察、法院等专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承担一定诉讼职能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自诉人 自诉人依法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有: 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

11、申请回避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有权在法庭上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有权在宣判前,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 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被告人 被告人主要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有权在开庭审判前获得起诉书副本了解起诉书的内容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有权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有权对法庭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了解未到庭证人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并对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回避;有权申请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有权作最后陈述 有权获得辩护,并可以拒绝辩

12、护人为其辩护或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 对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有权阅读讯问笔录,庭审笔录并请求补充或更正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3、被害人 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有权控告犯罪 ;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检察机关不立案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有权申请回避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和法庭辩论在庭审中有权申请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检察院抗诉有权对生效裁判不服向检察院或法院提出申诉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法院起诉

13、。 4、犯罪嫌疑人主要享有以下诉讼权利有权及时知悉被控的内容和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在被讯问时,有权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并可阅读讯问笔录。有权知悉鉴定结论,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有权对检察院作出的认定其有罪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有权对公安司法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提出控告。二、其他诉讼参与人1、法定代理人 是指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法律的规定有权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代表刑诉中的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等无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代理。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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