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与承销第十二章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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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与承销第十二章 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2010-11-29第一节 公司收购概述一 公司收购的形式收购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另一个公司的“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一) 按购并双方的行业关联性划分1. 横向收购(1) 同属于一个行业或产业2. 纵向收购(1) 生产过程或经营环节紧密相关3. 混合收购(复合收购)(1) 生产和经营彼此没有关联(二) 按目标公司董事会是否抵制划分1. 善意收购(1) 收购者事前和目标公司经营者商议(2) 征得同意后,目标公司主动向收购者提供必要的资料,目标公司的经营者劝其股东接受要约2. 敌意收购(1) 虽然收购行动遭到目标公司反对,但是收购者仍要收购(2) 或

2、者收购者事先没有和目标公司协商,突然提出收购要约(三) 按支付方式划分1. 现金购买资产2. 现金购买股票3. 股票购买资产4. 股票交换股票5. 资产收购股份或资产(四) 按持股对象是否确定划分1. 要约收购(1) 向“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2. 协议收购(1) 与“特定”的股票持有人达成协议二 公司收购的流程(一) 收购对象的选择1. 专业人士合作(二) 收购时机的选择1. 估价(三) 收购风险分析1. 市场风险2. 营运风险3. 反收购风险4. 融资风险5. 法律风险6. 整合风险(四) 目标公司定价1. 现金流定价法2. 可比公司价值定价法(五) 制定融资方案1. 可以采取一个或

3、数个融资方案(六) 选择收购方式1. 现金2. 股票3. 承担债务(七) 谈判签约(八) 报批1. 涉及国有资产,报国资委(九) 信息披露(一) 登记过户(一一) 收购后整合三 财务顾问在公司收购中的作用(一) 财务顾问为收购公司提供的服务1. 寻找目标公司2. 提出收购建议3. 商议收购条款4. 利润预测5. 编制文件和公告(二) 财务顾问为目标公司提供的服务1. 预警服务2. 制定反收购策略3. 评价服务4. 利润预测5. 编制文件盒公告四 公司反收购策略(一) 事先预防策略1. 提高公司竞争力(二) 管理层防卫策略1. 金降落伞:巨额退休金2. 银降落伞:较高退休金3. 向股东宣传反收购

4、(三) 保持公司控制权策略1. 每年改选部分董事:1/32. 限制董事资格:关联3. 超级多数条款:80%以上同意(四) 毒丸策略1. 负债毒丸:大量增加负债2. 人员毒丸计划:集体辞职(五) 白衣骑士策略(六) 股票交易策略1. 股票回购2. 管理层收购五 我国有关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和股权转让的法律法规(一)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2(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8(三)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8(四)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2(五)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证监会,

5、税务局,工商局,外汇局2005(六)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局,工商局,证监会,外汇局2009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一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概念(一) 收购人1. 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的他人(二) 一致行动与一致行动人1. 一致行动,指投资者通过协议,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数量的行为或事实2. 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1) 有股权控制关系(2) 受同一主体控制(3) 同时担任两者的高管(4) 参股(5) 提供融资(6) 合伙合作(7) 持股投资者30%以上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 在投资者担任高管的,与

6、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 高管的亲属(三) 上市公司控制权1. 持股超过50%2. 可以支配的表决权超过30%3. 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50%以上成员选任4. 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二 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一) 持股数量与权益的计算1. 持有股份2. 持有可转债(或其他)中可以转股的部分(二) 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份达到5%,以及之后变动5%的权益披露1. 通过证交所的证券交易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1) 达到5%后,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进行报告和公告(2) 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2日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2.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权益的信息披露(1

7、) 达到5%,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3. 通过行政划转或变更确定权益的信息披露4. 因为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1) 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的,免于披露(三) 收购人达到5%,但未达到20%的权益披露1. 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2. 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增持3. 上市公司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4. 获得股份的时间和方式5. 前6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四) 收购人达到20%,但未达到30%的权益披露1. 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结构图2. 取得股份的

8、价格3. 同业竞争关系4. 未来12个月改组公司的机会5. 前24个月的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6. 不存在禁止收购情形(五) 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股份发生变动的权益披露(六) 关于媒体披露(七) 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三 要约收购规则(一) 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1. 全面收购指向全体股东提出收购全部股份2. 部分收购指向全体股东提出收购部分股份(二) 要约收购报告书(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和董事禁止事项1. 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到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了继续正常的经营活动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 处置公司资

9、产(2) 对外投资(3) 调整公司主要业务(4) 担保(5) 贷款(6) 其他(四) 要约收购价格确定的原则1. 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收购人取得该股票的最高价格(五) 收购支付方式1. 现金支付(1) 在作出要约收购提升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2. 证券支付(1) 提供该证券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报,证券估值报告(2) 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六) 收购要约1.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超过60日;出现竞争要约除外2. 收购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要约3.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公告后至要约届满前,收

10、购人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股票4. 要约届满前15日内,不得更改要约条件;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七) 关于预受的有关规定1. 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手续2. 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3.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其股票的临时保管(八) 股份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1. 收购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股票的临时保管2. 收购人公告本次收购结果(九) 收购情况的报告1. 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抄报

11、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一) 收购条件的适用1. 收购人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一一) 收购期届满1. 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股票被证券交易所依法停止交易2. 收购行为完成前,仍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要约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四 协议收购规则(一) 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二) 收购报告书1. 编制与提交2. 内容3. 披露后权益发生变动后的信息披露(三)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四) 管理层收购1. 拟进行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2. 独立董事比例达到或超过1/

12、23. 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报告4. 本次收购应当经过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并且取得2/3独立董事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表决半数通过(五) 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1. 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董事会2. 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1/33. 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提供担保4. 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或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了挽救陷入危机或者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除外(六) 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尽的职责五 间接收购规则(一) 通过

13、间接收购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1. 收购人虽然不是上市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5%,未超过30%,应当按上市公司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2.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30%的,应当向该公司股东发出全面要约(1) 收购人预计无法再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应当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减持至30%或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二) 有关当事人应尽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六 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一) 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的事项1. 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2. 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

14、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二) 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1. 收购人与出让人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2. 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方案得到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公司中的权益3.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方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权益超过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的股份,且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4.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三) 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1. 经政府或国资委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比例超过30%2.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内,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3.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50%的,继续增加其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4.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导致当事人拥有权益超过30%5. 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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