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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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国家特殊人事管理政策法规一、公务员管理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当前我国公务员管理主要依据公务员法等法规,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一、职务与级别(一)公务员职务分类职务和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及以下设置。(二)公务员级别分类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

2、;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三)公务员职务确定确定公务员职务,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四)公务员级别确定 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1) 公务员累计五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2)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3)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任现职每满五年并考核合格的,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两个级别。(4)

3、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其级别按照初任职务及本人学历、资历等确定。(5) 公开选拔或者调任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职务及工作年限等,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级别。受处分后,级别变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考试与录用(一)录用岗位类型、程序与管理机构录用岗位类型适用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录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录用程序(1) 发布招考公告;(2)

4、报名与资格审查;(3)考试;(4)考察与体检;(5)公示、审批或备案。【注意】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管理机构权限(1)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2)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3)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4)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二)考试前期工作招录公

5、告应载明的事项有:(1)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2)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3)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4)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5)其他须知事项(三)考试、考察与录用考试(1)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2)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招考资格复审与考察(1)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

6、确。(2)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体检(1)体检的组织实施: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负责实施。(2)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3)复检: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4)体检纪律与处罚: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

7、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公示、审批或备案(1)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2)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3)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30日内进行。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四)纪律与处罚1、回避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2)有报考人员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8、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2、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罚规定3、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处罚规定(五)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30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其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三、考核、职务任免、升降与奖惩(一)考核考核内容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考核方式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

9、基础。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考核结果的使用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

10、功;享受年度考核奖金。(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相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二)职务任免与升降1、职务任免任职(1)任职的具体情形包括: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转任、挂职锻炼的;兔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11、(2)任职程序一般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免职(1)免职情形包括: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降低职务的;转任的;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退休的;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2)免职程序:提出免职建议;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被辞退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2、晋升职务晋升资格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

12、晋升。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晋升程序(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4)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3、降职 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

13、予降职。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三)奖励奖励种类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共分五种类型: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奖励条件(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

14、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奖励权限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奖励工作。(四)惩戒1、公务员纪律(1)政治纪律;(2)工作纪律;(3)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4)廉政纪律;(5)保密纪律;(6)外事活动纪律; 2、处分规定种类 期间措施警告 6个月 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记过 12个月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记大过 18个月 降级

15、24个月撤职 24个月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开除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四、培训与交流(一)培训1、管理机构公务员培训工作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2、培训机构(1)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2)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3)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4)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5)境外著名大学和培训机构。3、培训任务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五年应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4、培训分类初任培训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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