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办法》doc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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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北京市创新团队建设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都市型现代农业科技支撑体系建设,提升首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开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农科教发20085号),本市设立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北京市创新团队建设专项(以下简称创新团队专项)。为实现创新团队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新团队专项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创新团队架构及职责第三条 市财政局与市农业局共同成立创新团队建设专项管理办

2、公室(简称专项管理办公室),专项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创新团队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 专项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 建立并完善创新团队专项管理制度,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二) 组织创新团队专项的申报、论证、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考评及监督等工作,监督并指导创新团队聘任人员使用项目经费;(三) 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当年财政状况组建创新团队,聘任各层级岗位人员;(四) 在创新团队启动之初,组织对工作任务进行论证,与首席专家签订创新团队建设任务书。第五条 创新团队由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简称研发中心)、功能研究室、综合试验站和农民田间学校工作站(简称田间工作站)四三个层级构成

3、。每个研发中心由一名首席专家和若干功能研究室组成;每个功能研究室由若干岗位专家和合作专家组成;根据每一个农产品的区域生态特征、市场特色和产业布局,在主产区设立若干综合试验站;根据区域产品产业规模和服务农民的数量,在生产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若干田间工作站。第六条 首席专家的职责是:(一) 具体负责组织创新团队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专项管理办公室汇报;(二) 负责组织功能研究室、综合试验站、田间工作站共同编制本团队年度预算和决算,报专项管理办公室审核;(三) 组织开展本产业需求调研,确定工作任务,与各功能研究室、综合试验站、田间工作站签订团队任务书;(四) 负责项目的实施,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提出聘任

4、人员调整、变更备案、终止项目申请,及时向专项管理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件;(五) 组织对团队聘任人员进行年度考评;(六) 配合专项管理办公室完成项目验收相关工作,负责项目档案归档及技术保密工作;(七) 负责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八) 完成专项管理办公室布置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首席专家的依托单位应为本市市级预算单位。,是依托单位作为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配合首席专家开展工作,加强创新团队经费管理。第八条 功能研究室及岗位专家主要职责是:(一) 从事产业技术发展需要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本区域关键攻关与集成;(二) 组织观摩培训,指导综合试验站和田间工作站

5、开展技术示范与推广;(三) 收集、监测和分析产业发展动态与信息,开展产业政策的研究与咨询,组织相关技术活动;(四) 完成首席专家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九条 综合试验站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开展产业发展与农民需求调研工作;(二) 对接首席专家和功能研究室工作,集成各功能研究室形成的新成果,开展试验、示范、推广工作;(三) 指导田间工作站开展农民培训工作,组织技术交流和观摩活动,为田间工作站提供技术支撑;(四) 协助上级有关部门监测疫情、灾情等动态变化并上报首席专家;(五) 完成首席专家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条 田间工作站主要职责是:(一) 开展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调研;(二) 开办一所标准化、

6、示范性农民田间学校;(三) 推广创新团队研发的新成果;(四) 协助上级有关部门监测疫情、灾情等动态变化并上报首席专家;(五) 完成首席专家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一条 岗位专家、综合试验站、田间工作站的依托单位是创新团队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为创新团队建设开展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规范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与市农业局共同成立创新团队建设专项管理办公室(简称专项管理办公室),专项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创新团队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专项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五) 建立并完善创新团队专项管理制度,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六) 组织创新团

7、队专项的申报、论证、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考评及监督等工作,监督并指导创新团队聘任人员使用项目经费;(七) 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当年财政状况组建创新团队,聘任各层级岗位人员;(八) 在创新团队启动之初,组织对工作任务进行论证,与首席专家签订创新团队建设任务书。第三章 创新团队成员遴选与退出第十四条 专项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在调研的基础上,向社会发布拟组建创新团队的信息。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统一向专项管理办公室推荐。第十五条 首席专家的确定:各创新团队首席专家由专项管理办公室提出候选名单,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及同领域专家意见后,经专项管理办公室公示后

8、聘任。第十六条 功能研究室岗位专家的确定:首席专家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创新团队岗位设置,以及以往承担农业科研任务等情况,在现有国家级和北京市级的科研基地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市级科研、教学、推广与企业中,选择推荐功能研究室主任和岗位专家候选名单,由专项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管理部门、推广机构、行业协会、企业、有关学术团体和专家等评议并公示后聘任。首席专家可以兼任其中一个专家岗位。第十七条 综合试验站及站长岗位确定:由相关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在现有推广、企事业单位中推荐综合试验站及站长候选名单,由首席专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态特性、产品特色、加工与销售带动、综合试验示范工作要求及以往承担农业科研、示

9、范与推广项目任务等情况,组织评议并提出综合试验站和站长建议名单,报专项管理办公室公示后聘任。第十八条 田间工作站及站长岗位确定:综合试验站根据区域农产品生产规模和服务农民的数量,在生产相对集中的地区,推荐农民田间学校工作站及站长岗位候选人名单,由首席专家组织评议并提出建议名单,报专项管理办公室公示后聘任。第十九条 由于自身原因退出创新团队的首席专家需向专项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团队各级岗位聘任人员需向本团队首席专家提出申请,首席专家批复后,报专项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各层级岗位聘任人员,应退出创新团队建设:(一) 不能按照任务书完成当年任务的;(二)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

10、岗位专家年度考评连续两年排在本团队倒数10%的,综合试验站站长年度考评连续两年排在本团队倒数20%的,田间工作站站长年度考评连续两年排在本团队倒数10%的;(四) 建设资金使用出现重大问题的;(五) 其他方面出现重大违规情况的。第四章 创新团队运行第二十一条 创新团队建设按照“开放、流动、协作、竞争”原则进行。第二十二条 创新团队工作开展前,首席专家组织本创新团队的成员全面开展本产业需求调研,提出本产业和本领域研发和试验示范与推广任务,由专项管理办公室和首席专家签订任务书。第二十三条 首席专家根据审批下达的任务书,与功能研究室、岗位专家、综合试验站以及未设置综合试验站的区县的田间工作站分别签订

11、任务书,综合试验站和本区域农民田间学校田间工作站签订任务书。创新团队聘任成员依据任务书工作。第二十四条 各创新团队应建立聘任成员考核评价制度,根据考评结果对聘任人员进行适当调整。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各创新团队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各岗位人员业绩、工作等综合考核,绩效评估。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创新团队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项目的评估工作。第二十六条 专项管理办公室对首席专家、功能研究室、综合试验站、田间工作站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专项管理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新团队运行进行绩效检查工作。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创新团队聘任人员遴选标准、人员管理和考评办法由专项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 各创新团队首席专家依托单位应据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专项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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