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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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姓 名 朱艳甲学 号2011077047所在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论文(设计)题目 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以山西省为例选题的目的和意义: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由律师、 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等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是维护农业转移人口权益的有效途径,法律援助关系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法律援助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我国农业转移人口总数在2.69亿以上,是一个

2、规模十分庞大的社会群体,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多数农业转移人口自身权益保障意识薄弱、法律援助经费有限、基层律师人才不足等多种原因,开展法律援助还存在诸多困难,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应有的功能。因此,研究和完善对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法律援助的问题,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 城镇化、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针对上述状况在借鉴国内学者一些观点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进行描述,对存在的某些弊端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有所帮助,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等弱势群体的

3、合法权益。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向、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并列出所查阅的主要国内外参考文献,要求3000字以上): 研究农业转移人口群体的法律援助,是基于在实际法律援助工作中,受援对象中属于农业转移人口群体的占到大多数,因此有必要研究农业转移人口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及对农业转移人口群体法律援助的特点及规律等。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对农业转移人员法律援助制度研究的域外发展趋势目前,世界上己经有150多个国家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由于现代法律援助制度发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其在长期的发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趋势,学习借鉴他们的一些成功的、有效的、科学

4、的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历程,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当完备的法律援助体系。尽管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有所不同,在思想文化领域也有一些差异,对于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也不尽相同,但保障基本人权、保护每个人的尊严,维护人们的法定权利应是相同的、一致的。与我国的法律援助的发展过程不同,英美等国大多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来促进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从英、美、法、德等几个国家的法律援助发展趋势可以看出法律援助制度自身发展的一定规律或经验:第一,法律援助制度在上述国家也是不断演变的制度,但基本点仍然是资金问题,决定了律援助制度的走向政府参与

5、法律援助处于从属地位胡;第二,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一定要结合本国实际,进行本土化的尝试,制度改革由于社会背景、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制约,可供直接借鉴的做法并不具有权威性;第三,都具有完善的立法,各国基本上都有关于法律援助的专门的立法,如美国的法律服务公司法。 当然,关注国家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经验,加以批判的吸收,立足本土资源,研究中国的国情和实践的特有情况,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我们的基本出发点。(二)国内研究现状: 研究的问题:1.法律援助的发展现状问题;2. 援助对象的问题,农业转移人口由于自身特点,获得信息的途径不足,不提出法律援助对法律援助缺少认识;3.法律援助立法方面的问题;4.法律援助主体的

6、问题,缺少有特色的律师队伍;5.法律援助中不同部门之间配合的问题;6.法律援助机构在发挥作用方面,因机构的性质定位等原因,需改进的地方仍很多;7.政府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参与为农业转移人口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指导和培训还不够;8.为农业转移人口法律援助范围问题,如工伤赔偿,薪资追讨等。 方式与措施:1.强化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职能;2.就近指派;3.引导服务对象尽可能采用非诉讼手段解决纠纷(比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4.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群体的法律意识,主要通过公共法律宣传教育;5.法律援助机构创新工作机制,如建立限时办结制度,质量监控制度等;6.充分发挥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中

7、的作用;7.实现法律援助专业化;8.对于跨地区的法律援助案件,实行地区之间的合作;9.加大经费保障;10.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进一步落实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衔接等;11.加强对农民工子女问题的关注。途径:1、坚持“四统一”原则,在提高服务质量方面,法律援助机构主要履行审核、指派、监督的职能,有效预测需求;2.针对农业转移人口中不同次群体,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如设立绿色通道等,做到使申请人得到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服务;3、建立专业水平高的法律援助队伍。在专业化方面,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对其对应的特殊群体最为了解,加强与这些团体的合作,也是提高法律援助专业化水平的方法之

8、一;4、在辩护技巧方面,有的专家提到,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辩护词委婉得当;5、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开庭前进行集体讨论;6、加强制度化建设的问题,怎样具体运作,达到较好的效果;7、目前法律援助知晓率仍不高,建议建立更有效的宣传教育机制,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等活动提高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结合“五五普法”和“平安社会”的创建活动,与相关部门配合,印制“口袋书”宣传资料;8、除个案援助外,还要涉及信访等群体性事件,加大法律援助的影响(这其实也是增大法律援助知晓度的一种方式)。对于在个案服务以外法律援助机构还需要和可以做什么,有专家提出法律援助不仅是个案的帮助,需要法律援助机构突破本机构的帮助内容,发

9、挥更大作用;9、及时收集信息,向政府提供法律意见,促进政府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和政策,预防和减少法律问题和纠纷的发生,从而更普遍、更长远地维护特殊群体的权益。研究走向:1.针对是否对农业转移人口群体进一步放宽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的问题,普遍认为应放宽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即对农业转移人口群体的经济困难标准不必过于严格,案件的范围也可放宽,这是需从立法上解决的问题,同时需立法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群体的界定问题;2.专业化问题:认为专业化的服务人员队伍、机构是发展趋势,而不必要建立法律援助机构自己的庞大队伍,这方面发展可能会与民间法律援助组织的发展相辅相成;3、服务的类型:有观点认为要改变目前以诉讼法律

10、援助为主要甚至唯一服务方式的做法,可提倡多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以及通过法律教育、法律改革等途径。这方面可借鉴加拿大的具体经验,即通过试验性案件来推动法律改革及社区发展等服务方式;4、个性化服务方式:从服务态度、方式、办案技巧、心理调适等全方位训练培养合格的服务人员,以适应对不同农业转移人口群体提供个性化服务的需要;5、增强提供法律援助的主动性,如主动了解需求,开展分析研究;6、尽可能整合社会所有法律援助资源,包括进一步向政府争取资源,及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7、强化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的指导、监督和经费保障职能;8、对农业转移人口群体法律援助的职责定位是什么,即仅提供法律问题方面的服务还是

11、有所延伸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法律援助不仅是个案的帮助,需要法律援助机构突破本机构的帮助内容,与有关部门合作,法律援助机构发挥更大作用,但如何合作,采取何种方式,有待具体研究。支持力量:完善与相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的工作配合。有专家认为协调与政府的关系是最重要的,因为需要向政府争取更大的经费保障。其次,应该进一步加强与社团、民间组织的联系,强化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在社团中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功能;将社团中有律师资格的人纳入法律援助队伍,一是有利于专业化,二是可以充分调动资源;与相关部门采取联合发文的方式,进行工作衔接。 在我国,司法部于1994年提出建设法律援助制度,自此,政府责任下的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在十几

12、年间获得飞速发展。2003年9月1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工作迈入一个新的巩固发展时期。法律援助条例一是明确指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二是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三是简化了提供法律援助的程序;四是加大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责任,以期改善某些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拖沓与不负责任现象。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后,中国法律援助制度逐步完善。法律援助立法的出现和完善标志着法律援助制度化的成熟,我国从1994年司法部提出建立法律援助的设想并摸索法律援助的模式开始,“法律援助”立法情况如下: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卜四条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第一次在立

13、法上明确法律援助制度。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专章共三条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分别涉及法律援助的范围、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以及如何实施法律援助的委任性规则。2003年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是系统规范法律援助制度的最高层次的立法,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 农民工是中国工业化、城市化与农村人口非农化没有同步发展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作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农民工现象是其他国家的城市化进程中所未曾出现和存在过的。 “农民工”一词最早是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1983年提出来的。特指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虽然对于农民工的定义学界未有明确定

14、义,但多数学者对此持有基本相似或相近的认可:首先,他们来自于农村,属于农村户口;其次,他们的社会身份虽然是农民,但他们的主要时间是在从事非农生产活动;再次,他们的非农活动不限于工业领域,还包括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活动。2003年9月,中国工会十四大提出“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也对农民工作了这样的描述:“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15、。”虽然这些提法说明农民工属于产业工人己经得到国家的认可,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行政管理、经济待遇、政治地位、社会认同等各个方面,农民工均未与一般意义上的产业工人具有相同的特质。当维权农民工被推来推去,很容易演变成社会的火药桶。”佟丽华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矛盾激化,建立“急诊式”的法律援助应急体系十分必要。“很多人认为,公益法律服务是免费的,质量差些也无所谓。但对普通群众而言,法律纠纷涉及的是切身权益,如果因为不专业而出错,很可能使矛盾激化。”佟丽华告诉记者,根据全国律协提出的要求,依托各地律师事务所建起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应立足培养专职、专业律师,也就是说建立法律援助领域的“专

16、科门诊”。 “专科门诊式的服务使得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在面临复杂疑难法律问题时,能够胸有成竹,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赢得司法公正。”国务院研究室社会发展司司长邓文奎这样评价。“农民工的庞大数量和涉及行业之广,使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十分复杂。”从事专职农民工法律援助6年的时福茂律师分析,“农民工维权中取证难的特点,决定他们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有人引导和帮助,也就是说,专业很重要。” “这种模式可以让政府获得超值社会服务。”佟丽华认为,现行的法律援助模式是,律师每办理一个法律援助案件,政府支付办理一个案件的补贴。而在社会组织集中办理案件模式下,政府根据该社会组织办理案件总数支付补贴,社会组织除了为农民工维权,还可以为社会提供大量免费咨询、化解社会矛盾等综合服务。法律援助条例立法问题分析。第一,立法层次过低,难以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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