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达林论深圳法官职业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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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傅达林论深圳法官职业化改革:必须“触及灵魂”2014-03-22按语:3月19日至21日,中国青年报连续三天播发青年法学学者傅达林聚焦深圳法官职业化改革的系列文章。法律读库予以综合转发,标题为编者所加。重塑法官的职业荣誉聚焦深圳法官职业化改革(上) 中国青年报 2014年03月19日02版。 未来的法治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官?是农忙时帮助农民下地干活的田间法律人,还是城市发展中勇挑招商重担的“多面手”,抑或是正襟危坐、消极被动的居中裁判者?这样一个曾被予以不同描述的职业群体,究竟应当在法治建设中扮演什么角色?日前,来自特区深圳的一份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引起舆论的高度关注,我们似乎能够从中得

2、到“中国法官向何处去”的一些启示。 经过前期的酝酿准备之后,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高调对外公布,这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呼之欲出的背景下,无疑具有标志性的意义。方案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明确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待遇和等级挂钩、不与行政级别挂钩。如果能够得到顺利、有效的落实并推广开来,未来的法官将不再为解决待遇而挤“官道”,司法改革也将朝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迈出实质性的艰难一步。 为什么要进行法官职业化改革?我理解其直接的出发点在于塑造法官职业的尊严与荣誉,为司法化解社会冲突和利益纠纷保留一支稳定而健康的人才队

3、伍。当前,人们对司法正义的需求日益增长,但法官群体实际的生活境况,难以满足这种需求。超负荷的工作压力、过低的薪资待遇以及狭窄的晋升空间,使得法官的职业荣誉感急剧下降,法官流失、断层等现象比较严重。 今年“”期间,北京市高院院长慕平介绍,5年来北京法院系统500多人辞职,而且有增加的趋势。另据有的代表提供的数据,上海5年流失法官300多人,江苏甚至上千人。深圳市中院的数据也显示,从2009年到去年年底,深圳法院系统一共辞职34人,调走237人,相当于两级法院政法编制人员的15.5%。 如此大面积的法官流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实现法官职业化而使其成为刀尖上的“舞者”,法官被当作普通公务员予以行政

4、化管理,深深嵌入官僚等级制当中,无论是福利待遇还是职业理想,都受到来自行政化体制的束缚和制约。中国司法一直都有一个梦想,就是能够从优秀律师当中遴选法官,但由于职业化管理的缺位,反倒出现因为待遇差异而迫使许多通过考试的优秀法官人才向律师业流失的窘境。我国法官编制量并不少,但真正在一线办案的则不多。 以北京为例,法院行政后勤保障637人有法官职称,占15%;886人是院长、副院长、庭长等,占21%。也就是说,法官中有36%的人实际上不经常办案或根本不审案。一些人“占着茅坑不拉屎”,还能捏住办案法官的“脖子”,这种畸形的管理体制,无疑是在扼杀法官的独立人格和办案积极性,法官要想“出人头地”,只有挤“

5、官道”或是选择离开。 法官管理的行政化弊病早已备受诟病,其所造成的法官独立性萎缩、职业认同感流失也是众所周知,唯一的改革出路就在于实施分类管理,将专属于法官的荣誉、权力与地位还给真正的法官,包括给予体面的物质保障、必要的政治荣誉以及稳定可期待的晋升空间。深圳的改革方案正契合于此,为了突出法官的尊崇地位,改革实行严格的法官员额制度和独立的法官薪酬体系,规定法官可根据任职年限、资历和工作业绩等晋升等级,法官担任院长、庭长等领导职务的,其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等依然按照法官等级确定,领导职务不作为其待遇的依据。这意味着,法院各类人员相对独立的职业发展通道将被打通,独木桥变成了立交桥,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归

6、属感有望得到提升。 从长远看,塑造法官的职业尊严与荣誉,是通过提升司法职业者的社会地位,创造出一个法官遴选的良性循环:让最优秀的法律人做法官,让法官做他应当做的正义之事。丹宁勋爵把正义女神手中的天平看作公平的象征,法官在操作天平的过程中显示出法律的权威,“律师一个接一个地把砝码放在天平上,仔细掂量孰轻孰重,但最后决定天平是否倾斜,哪怕只有一点倾斜的,却是法官”。正是深谙此道,美国才制定了近乎苛刻的法官选拔晋升机制,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更是“荣誉等身”。 与美国从律师中遴选法官不同,我国很难将优秀的律师吸收到法官队伍,相反出现优秀法官当律师的逆反效应。扭转这种局面,就必须给予法官在实现司法正义价

7、值上更大更多的空间,不仅让法官从律师等其他优秀法律人中来,而且法官之间也形成良好的上升渠道,渠道的另一头不是庭长或院长,而是更有职业荣誉的大法官。让法官心无旁骛地审案聚焦深圳法官职业化改革(中)来源:中国青年报2014年03月20日法官流失或许只是职业化改革的浅层次原因,其更深的动因在于破除司法内部的行政化,真正将独立公正审判的权力交还给法官。如果将法官职业化改革的目的仅限于防止法官流失,就大大降低了改革所蕴含的深层价值。在一国的法治大厦中,司法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杰斐逊说过,司法“这一分支将担负处理冲突的重任,因为他们是理性最后的上诉地点”。司法的公正、权威与尊严,一切都来自其审判意志的独立

8、自主。恰恰在这一点上,中国司法堪称“内忧外患”:外部体制上人财物受制于地方,为“五斗米”而不得不“折腰”;内部体制上审案的法官往往“说了不算”,法官袍依然敌不过“乌纱帽”。无论是外部体制还是内部体制,弊病的共同症结就是禁锢了审判意志的自主,司法的人格难以独立。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设计了外部去地方化、内部去行政化两大改革目标,并分别开出了“药方”。但人们关注较多的是司法体制外部上的独立,对省级统管等改革动向抱有厚望。与旨在实现“法院独立”的外部体制改革不同,内部管理体制的去行政化不仅直接影响司法的品质,而且不太涉及司法机关与执政党、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无需动大的“手术”便可能获得良好的改

9、革效应。一旦实现了司法内部的去行政化,司法职业规律的演进,便可进一步带动整个司法系统在国家中的地位提升,为司法去地方化提供资源。从内部改革视角来看,去行政化的关键是在法院内部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与司法职能相剥离,实现“法官独立”。每个法官的独立是审判独立的最根本的表现。正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说:“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法官作为司法的首要操作者,如果其行为受到干预和不当制约,审判独立必然成为空谈。在我国,法官独立的制度建设一直处于空白状态,法院内部行政化倾向严重。今年的最高院工作报告,就将“一些法院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列为问题之一。例如,在审判管理方面,判而不审的审委会

10、制度、院庭长批案的惯例、指标主导的绩效考核机制,无不体现行政化的特征,共同点是否定了法官判案的意志自主;在人事管理方面,法官的选拔、任用、考核、升迁、奖惩、职级设置,均援用行政化的层级管理制度。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这种行政化的选拔任命方式,抽掉了法官独立的最重要基石,使得法官成为听命于上级的普通办事员,加上等级森严的晋升奖惩机制,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就在这种行政体制下被层层消解。司法公正是建立在法官独立自主的判断意志上,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乃是从人治的司法走向法治的司法必由之路。司法独立世界宣言提出:“法官在做成判断之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僚及监督者。任何上级司法机构或任何高级的法

11、官,均无权干涉法官自由地宣誓其判决。”因为司法的属性决定了,法官的等级只是一种职务层次,不同等级的法官之间不应当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这样才能保证每一个法官都有自主的判断能力,才可能实现“审-判-责”的一致。深圳的改革方案规定,不同等级之间的法官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各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失为突破当前法官意志受行政化羁绊的关键。但是在管理制度上,如何有效防止院长、庭长对主审法官的干预,如何将各种隐含的行政化藩篱彻底剥离,尤其是学界长期呼吁的改革审委会、取消批案制等,仍然需要足够可行而有效的制度设计,以真正让判案的法官心无旁骛、专心致志。破除司法行政化的藩篱聚焦深圳法官职业化改革(下) 中国青年报

12、 2014年03月21日02版。 在体制层面上,法官职业化改革只是打开了司法去行政化的“一扇窗”,可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完整的内部体制改革需要在法院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上下级法院业务管理等方面全面“去行政化”。目前的法官职业化改革,多局限于人事和审判管理领域,上下级法院监督关系上的改革,还有待进一步发力,以真正厘清审判权与监督权的边界。 上下级法院之间行政化体系,向来是制约法院独立的一大弊病。按照宪法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只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事实上,由于整个国家行政化体制的强大渗透力,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往往被视为上下级的关系。在2011年河南平顶山“天价高速费”案中,平顶山中院的主审法官

13、、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就受到了上级法院的处分,当时即有法学界人士批评:这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行政性干预,不符合法院之间的审级独立原则。如果不能厘清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权责关系,那么,法官职业化改革的成果很可能流于形式,依然会形成“上级法院的法官高于下级法院的法官”的现象。 不仅如此,下级法院就一些拿不准、不好定性的疑难案件,还形成了向上级法院层层请示、汇报的惯例。经过请示后上下级法院形成一致意见,意味着上诉毫无作用,二审终审制度形同虚设。最高法院有关人士也认为,案件请示的做法是司法行政化的主要表现之一,它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使二审制沦为形式。 事实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一般只能通

14、过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等司法方法来解决,不宜以请示和批示的行政方法来解决。案件在下级法院审理没有产生结论,也没有通过上诉、抗诉等程序时,上级法院不能直接对下级法院的案件下命令或者给出处理意见,否则,就构成对下级法院审判权的干预。 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在这方面,单纯的法官职业化改革是难以企及的,必须从组织法律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包括法定的监督渠道和非法的干预方式,尤其是废除案件请示制度,改革发回重审和提级管辖制度,排除把上诉率、发回重审比例和上诉改判比例与考核评优相挂钩,因为“这些标准容易导致下级法院迎合上级法院,

15、损害下级法院的独立裁判权”。 不难看出,法官职业化改革只是司法改革的一个方面。司法的去行政化,原先也有不少尝试。既然方向很明确、问题找准了、方案也不缺,为何这些年来的去行政化改革进展不佳?其间的关键,恐怕还是各种利益的掣肘。去行政化的核心是将审判权真正交还给法官,围绕法官进行各种福利待遇的分配,减少各种权力意志的干扰,这不仅会剥夺“带长字”那部分人的权力与实惠,更触及了后勤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奶酪”。原本大家都在一个单位,凭什么你是法官就要如此尊荣显贵?这种粗浅的比较,成为横亘在改革道路上的拦路虎。而此次改革试水之所以在深圳,不仅因为这是一座具有改革精神和法治底蕴的城市,更因为其在全国率先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并曾在弱化庭长对法官的行政管理职权方面进行过有益探索。倘若这种去行政化改革全面铺开,触及的既得利益者更加广泛,可能遭遇到的阻力可想而知。 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不触及利益,对今天中国的司法体制来说,二十多年的改革反反复复曲曲折折,已经到了必须“触及灵魂”的地步。虽然深圳的改革还不能承载起全面去行政化的重任,但我们仍希望它能开启法官职业化的“春天”,以此带给法治中国真正的改革动力,重温并最终践行马克思的那句老话“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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