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中对房产部分的颠覆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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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解释(三)中对房产部分的颠覆性修改解释(三)对房产问题做了颠覆性修改修改一: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视为单方财产条款: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释:这是一条颠覆性的修改。以前的规定是,夫妻婚后买的房子,不管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不管是谁出的钱,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大争议,因为在中国,父母为小孩出资买房很普遍,但是现在买一套房又不是小事情,对很多家庭来说,父母都倾其一辈子的积蓄来给子女买房,如果儿子儿媳离婚了,那就要分一半给儿媳妇,对父母

2、来说确实不公平。所以现实中父母又会想些对策规避,就是明确在婚前给儿子买房,但是这样会导致媳妇有一些想法,现实中因为房子产权一方要求更名,引发的家庭矛盾比较常见。意义:父母出资购房,是目前离婚纠纷中存在最大争议的一部分。婚姻法解释(三)后可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修改二:婚前贷款买房,离婚时归登记方条款: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解释:这是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

3、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有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意义:提醒婚前共同购房,登记要慎重。婚姻法解释(三)中房产修改的遗憾之处婚姻法解释(三)严重冲击伦理观念与中国家庭文化对立我国婚姻法的指导思想始终未能摆脱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影响,

4、认为家庭和私有制一样,终究是要消亡的,我们现在的婚姻家庭生活是过渡性的,不具有终极意义。这和中国人的文化理想是格格不入的。在我们中国人的理想中,家是永续存在的伦理实体,不是可以随便分割的经济单位,家庭内部不明晰产权、不评比贡献,刚生下来的婴儿,和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都是这个家庭的主人,都可以心安理得地坐下来吃饭。一家人不分你我、其乐融融地在一起吃饭,是绝大多数中国人最能体会的日常幸福所在。对亲情的巨大冲击婚姻法解释(三)之所以引发巨大争议,关键在于它把“谁投资、谁受益”的资本原则,引入到了原本由伦理亲情主导的家庭财产领域。此前,2003年的“解释二”认为,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其购买房屋,是对他或她

5、个人的“赠与”,在其婚后购买,则是对小两口共同的“赠与”。“解释三”的规定则意味着,产权登记的形式高于婚姻的价值,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这种试图用资本的逻辑,把这种家庭财产上的个人主义倾向永久固定下来,同时把家庭亲情变成纯粹的金钱关系,让一些人从情感上无法容忍。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从这点上来说,新版婚姻法没能很好的体现宪法精神。与婚姻法基本原则背道而驰各国对婚姻方面的立法,都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保护婚姻,使婚姻稳定。二是保护家庭中的弱势,即妇女儿童,彰显公正。而大陆的婚姻法,背离这两个原则, 使婚姻愈加不稳定,让妇女儿童愈加被欺负。完全忽视了乡下妇女的权益在重

6、男轻女的古代社会,立法者还要为女性考虑,不让糟糠之妻下堂,不让女性被休后生活无着。此次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完全无视乡下妇女的权利,她们不会上网,也不懂法律,只知道待孩子伺候老公。如果她们的婚姻出现问题,她们能得到什么? 婚姻法解释(三)中的房产修改对婚姻有何影响婚姻法解释(三)将改变人们的择偶观直接影响:改变婚前择偶观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从中国现实情况来看,对女孩的影响最大。在传统习惯下,结婚大多数情况是男人出房、出钱。现在来看,女人婚前自己买套房才是最保险的。而对公婆们来说,养儿子也不“亏”了,也不用“防”着儿媳了。需要提醒的是,在当下流行出的男方买房、女方出新房装修钱的模式下,新法出

7、台后,女方家庭还不如给女儿买车子间接影响:人为制造家庭矛盾中国人自古至今一直实行的是“同居共财”的家庭财产制,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子女结婚都是家庭上下两代间传递家业的一个契机,通常的表现是父母为儿子结婚买房,为女儿置办嫁妆。中国千千万万父母千百年来都是这么做的,子女也受之泰然,因为他们将来对自己的下一代也会这么做。按照“解释三”,则可能出现小夫妻结婚之后“同居而不共财”的情况,这是人为制造家庭矛盾。把房子按投资比例界定了,那紧接着装修、家电甚至锅碗瓢盆、铺盖卷儿是不是也要按比例界定清楚?都界定清楚了,这日子还过不过了?夫妻间甚至两代人之间很容易为这些琐事矛盾四起。题外话:从婚姻法看中国当下的立

8、法倾向当下法律将人伦对立起来的情况并不鲜见中国当下法律与人伦的冲突问题“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这是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它要求我们关注: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考虑社会基本的道德观念和伦理秩序。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极端注重伦常纲纪的社会。统治阶级基于其维护统治和治理国家的需要,自然地选择这种伦理化的制度和观念作为其最好的精神武器,并大力予以提倡和实践,使之纳入立法和司法之中。但在我们今天法治国家法律至上的价值理念上却规定,任何公民违反了法律,理应受到处罚,这才能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司法权的有效行使。我们并不否认要强调法的权威性和至上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把法的至

9、上性和人性、人伦甚或人的尊严对立起来,这也正是当前构建法治的过程中较为令人担忧的一种倾向。遗憾的是,新版婚姻法也留下了同样的遗憾,我们或多或少可以从中窥视出立法者某种程度上的“人格分裂”。现代法律缺失人伦的缘由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特别是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都往往漠视了法的人伦精神。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律更多地是强调个人对于国家的服从,以社会本位淹灭个体独立,要求个人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和责任,而往往忽略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要求。在这种法律文化结构中,个人是微不足道的。任何一种法律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假设的基础上,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不过这么一来,又回到了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宏大主题下,说远了,就此打住。人心的溃败,不是靠几部法律就能解决问题的。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更不能与人性、人伦对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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