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疑难题汇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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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考试疑难题汇总一、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担保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答案是ABC。对D的解说是戊己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我想问的是,丙丁戊己不可以认定为混合担保吗?如果认定为混合担保,那D不应该是正确的吗本题是你对法条的理解错误,是一个物保与人保的问题。丙丁应理解为第三人提供

2、物保,戊己理解为第三人提供人保。混合担保实际就是物保与人保。而此题正是连带共同担保,物保与人保没有谁优先清偿的效力。此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向物保与人保清偿,如选择物保受偿,则物保保证人可以向人保保证人追偿,即对内效力的连带。所以只有丙丁可以向戊己清偿,反过来相同,所以D二、某KTV服务员赵某捡到顾客徐某遗失在歌厅的钱包,内有银行卡、居民身份证等物,交到歌厅前台,并向在场的副经理黄某说明了情况。黄某利用工作便利,持徐某钱包内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通过徐某的居民身份证猜测出该卡的密码后,在自动取款机先后体现35600元。黄某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 B.诈骗罪 C.信用卡诈骗罪 D.侵占罪 三、 张

3、某利用其任佛山市红太阳不锈钢加工厂(个体工商)司机的职务之便,在该厂安排其独自一人开车将一批价值八万余元的不锈钢卷带送往本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之机,将该批货物擅自变卖他人,并弃车携变卖款逃匿,后被抓获。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呢还是职务侵占罪呢?第一个案件,盗窃罪,取款金额为盗窃金额:(1)机器不可骗(2)牡丹灵通卡不可能被认定为遗忘物,卡上有持卡人姓名。第二个案件,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个体工商)财物,数额较大。1、利用猜配的密码及他人名义提取存款,以至于银行不明真相,误认为黄飞具有取款的合法资格而付款,故该行为应属诈骗行为.银行借记卡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因不具有透支功能,

4、不属于信用卡。仅持有银行借记卡尚不足以占有其中的财产,还必须通过冒用等手段才能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拾得他人的银行借记卡后冒用取款的不构成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2侵占罪。因其为个体雇员。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 年2 月1 日,法院判

5、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 月1 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 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 月1 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 万元价款,并于5 月10 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来,王某把吴某、张某等告到法院,请问法官会怎么判? 这里主要考虑仨问题,一个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第二是善意取得制度。第三是合同的相对性。李某基于法律事实(法院判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未进行登记,因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王某基于善意制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张某

6、可以要求李某归还50W,并赔偿损失。李某可以要求吴某赔偿损失。 (2012-3-5)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2011-3-54)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

7、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B.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C.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D.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第一题选c a项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

8、之日次日起计算错误不当选 b项考察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的中断。记住口诀:“一断断,连断不断。”错误不当选 d项“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错误 如果甲明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第二题我选的是abc7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麻烦请高手解答B选项为什么不正确呢?谢谢!53关于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回家后发现其妻乙已在另一商场以更低折扣订了一台液晶电视机。甲认为其构成重大误解,有权撤销买卖B甲向乙承诺,以其外籍华人身份在婚后为乙办外国绿卡。婚后,乙发现

9、甲是在逃通缉犯。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撤销婚姻C甲向乙银行借款,乙银行要求甲提供担保。丙为帮助甲借款,以举报丁偷税漏税相要挟,迫使其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乙银行对此不知情。丁有权以其受到胁迫为由撤销保证D甲患癌症,其妻乙和医院均对甲隐瞒其病情。经与乙协商,甲投保人身保险,指定身故受益人为乙。保险公司有权以乙欺诈为由撤销合同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受威胁、胁迫而成立的婚姻。8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不定项选择)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D法所体现的统治

10、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答案:AC请问:D项应该如何表述就是正确的了,谢谢!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相互作用,在其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共同意志。改变或者撤销与撤销如何能够很好的掌握 05司考真题卷二第43题:下列有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和备案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不同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政府规章内容不适当的,国务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凡被授权机关制定的法规违背授权目的的,授权和所制

11、定的法规应当一并被撤销根据立法法第86条第2项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所以A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6条第1项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根据立法法第8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是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才由国务院裁决。所以B项错误。立法法第88条第3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2、”,所以地方政府规章内容不适当的,国务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所以C项正确。立法法第88条第7项规定:“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所以被授权机关制定的法规违背授权目的的,并不是一定要撤销授权。所以D项错误。 两朋友A、B一起到商场购物,A在银行取4000元钱放于包中,A在商场试衣时,将包给予B保管,B趁A试衣时将包里的钱拿出藏在身上,并将包放在柜台上,A试完衣后准备付款,发现包里的钱不见,B和商场营业员均不承认拿了A包里的钱,后A报警。经警察询问B承认拿了A包里钱的事实。请问B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就在于有没

13、有转移占有,因此判断A将包让B保管,此包属于谁占有就是本题的关键性所在。A将包让B保管,自己虽然不在A身上,但还处于A实际控制范围内,此时仍视为A在占有包。B将A在占有的包里的钱拿出来装自己身上,就是将本属于A占有的A所有的东西,转变为自己占有自己所有,第一:如果包是类似有拉链的封闭的,那么毫无疑问,直接定盗窃。第二:如果包不是封闭的,就要分析b有没有占有了。此时虽然a将包交给b保管,但a并没有离开很远,还处在a的控制中,应该属于钱包的上位占有者,也要定盗窃。 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但是难道甲乙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了吗?感觉共同犯罪应该是一个更

14、上位的概念。甲能单独定罪和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冲突吗?不冲突,共同犯罪,最终的定罪并非完全一致,有可能只是在某一罪中形成共犯,其中的共同犯罪部分被其他的罪名所评价。例如:两人共谋去盗窃,然而在盗窃的过程,其中一人的盗窃可能转化为抢劫,那么两人可能会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最终的定罪可能是一人盗窃,一人抢劫。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D

15、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可是上面这道题答案是C,没选D的原因不是因为“甲可以单独定罪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吗?应该说我有自信,大胆纠正下吧。以你的解释也可以得出D项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但是撞对的!如有冒犯,敬请原谅!做过真题并充分利用06年到12年刑法真题(05年及之前算了,没代表性!),司考中共同犯罪难就难在新旧理论交替上,我们本科包括我现在研究生阶段,还是以旧理论为主。就D而言,共同犯罪中“共同”,不需要二者在触犯身份犯情况下,不需要二者都是特殊身份,在主客观统一定罪基础上,偏客观主义-这就是如今司考官方立场!稍微举个例子,比如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不需要二者或二者以上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一个是特殊身份,一个是一般主体也行。啰嗦半天,还是把D项,说下,甲乙为什么不是共同犯罪?首先你要认识到甲乙本质上是共同犯罪(注意!本质上!不是最终认定)!只不过这涉及到帮助犯的法条拟制问题。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实质上是表明态度:帮助者是事前帮助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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