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稿)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79209352 上传时间:2019-02-1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3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修改稿)就业税收优惠政策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修改稿)就业税收优惠政策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修改稿)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修改稿)就业税收优惠政策(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安县地税局税收政策宣传资料之一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新的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084号,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一)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1.优惠政策内容: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优惠对象范围: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含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

2、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已享受过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除外。3.优惠报批程序:(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核实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在校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政策的管理凭证。(2)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一是减免税申请和申请表;二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三是个

3、体工商户登记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居民身份证等。(3)凭主管税务机关的减免税通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二)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1.优惠政策内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2.优惠对象范围:吸纳人员只包含

4、以下四类人员(不含已享受过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3.优惠报批程序:(1)被吸纳人员应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2)吸纳企业应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经核实后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3)吸纳企业应持以

5、下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一是减免税申请及减免税申请表。二是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三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和居民身份证。四是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五是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六是企业最近一个月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七是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八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4)企业凭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批复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493号)(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

6、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安置人数不足30%,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

7、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安置人数不足30%,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

8、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报批减免税应报送以下资料:一是减免税申请和申请表,二是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是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792号、国税发200767号、财税200970号、川地税发200828号)(一)月平均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5%(含25%),并且安置人数不少于10人的单位,实行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超

9、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取得的上述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税前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加计扣除100%。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四)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五)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经审批按照六到九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