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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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章程第一章 总 章 第一条 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英译名 China Traditional Culture Studies Association)。 第二条 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成立于1997年8月,是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民政部等领导的关心指导下,由从事传统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和从事传统文化艺术的各类工作者自愿结合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民间高级文化学术团体,是发展中华文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研究会活动地域:全国。 第三条 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宗旨:以复兴中华民族为己任,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方针、政策,以中

2、华传统文化为研究对象,发掘、搜集、整理、保护中华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推动中华文化的发展与繁荣,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并着力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为促进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对会员进行联络、协调、服务,并在各项会务活动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常驻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组织发掘、整理、研究保护中华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资源。 第七条 组织并推进与现代化建设相关的传统文化研究

3、活动,如民族文化、民俗文化、孝文化、德文化等。 第八条 组织有关的传统文化问题研究,承接各方面委托的有关课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组织举办各种学术讲座、研讨会以及各种传统文化活动。 第十条 邀请港澳台专家学者来内地和外国学者来华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和文化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组织国内传统文化名家及工作者出国(出境)访问、讲学,进行文化艺术交流。 第十二条 组织对优秀的传统文化研究成果和优秀人才的评奖活动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认证; 第十三条 组织举办各种传统书画、民间(民俗)工艺品(手工艺品)展览活动。 第十四条 编辑出版本会通讯、学术资料和书刊。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

4、分为团体会员、专家会员、专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监管的,合法经营文化艺术类商品及出版物、文化艺术教育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理论研究上具有一定建树者; (二)在中国传统文化领域内,对艺术创作和表演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者; (三)由本会专家或专业委员介绍,或经各地文化艺术团体推荐的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爱好者。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附个人简历、免

5、冠寸照2张及研究创作成果介绍); (二)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报本会会长审批;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五)个人资料存入中华传统文化研究会文化人才资源档案库。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如在研究会会刊上推广介绍作品和研究成果,大型征稿评奖活动专函通知,特邀参加文化沙龙,向知名企业和收藏家推荐艺术作品和研究成果转化等); (四)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会刊、学术资料以及企业赞助的工艺品、文化藏书和纪念品等。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

6、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研究会民主协商,推举产生组织领导。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

7、会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会务工作。协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秘书处召集。 第二十六条 本会视需要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由秘书处聘请名誉顾问。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率;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1997年8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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