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农民工工资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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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 施 指 南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目 录1、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12、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 113、2014年1季度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15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16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176、关于撤销-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187、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198、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229、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2410、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公示表-251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

2、资专用账户管理监督流程- 2712、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管理的通知-2813、相关文件(1)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 34(2)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建维20121号- 39(3)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合维办20116号- 45(4)印发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合建 2012101号- 47(5)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合建建管 201223号- 52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管理意见主要内容解读概 述: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维权维稳的政策,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预防和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新矛盾、新问题也接踵而至,原有的制度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维权工作的需要。尤为突出的是:少数建设单位因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挪用工程资金无序扩张,造成无法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部分施工企业盲目垫资、低价无序参与市场竞争,因经济纠纷有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实际承包人挪用工资性工程款或卷款潜逃,因资金得不到保障(农民工保障金额度远远低于工资拖欠额度),成为维权工作的顽疾,也是

4、群体性讨薪事件的直接原因。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施专用账户管理,能有效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遏制建筑企业恶意低价竞标降低人工费行为,能有效解决工资款来源和防止施工企业占用、挪用工资款问题,也能方便各级建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对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必要。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共十七条,分别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 、资金约定 、资金使用、资金公示、监管等方面予以规范,详细条款解读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的,工程总承包人均应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适用范围,执行

5、时间 本意见第一条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专户”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即:实施时间和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庐阳、瑶海、蜀山、包河、新站、高新,经开、滨湖、政务、巢湖、巢湖经开区、肥东、肥西、长丰、庐江)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涉及招标工程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涉及非招标工程的,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招标、合同签订时的工资专户管理本意见第二条从法律(合同法、招投标法)角度规范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时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方面的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专户管

6、理在工程项目中实施。即:招标工程应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规定纳入到招标文件内容,非招标工程应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规定列入合同约定。(三)招标工程投标报价中的工资性工程款,非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其计价标准不得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最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6.1.3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为保证工资性工程款满足农民工工资发放金额需要,避免发包人由于资金问题为了达到少支付工程进度款目的,故意压低工资性工程款金额;杜绝投标人为争夺工程项目盲目低价,在工程投标时,恶

7、意降低工资性工程款。本意见第三条规定了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价款的工程成本组成部分,其金额计算不能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类型、同时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四)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7.2.1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 预付工程款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本意见第四条规定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结算依据。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

8、资性工程进度款按下列方式计算:1、工资性工程款: 建筑面积乘相应的人工费最低标准 工程造价乘相应的人工费最低标准2、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款除合同工期(月);3、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五)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实名登记、专款专用、共同监管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

9、工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在肥(含四县一市)所有在建工地的务工人员均是实名登记对象,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制度的意见的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管理”,本意见第五条规定: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承包人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中。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承包人应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其发放形式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使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开户银行共同监督。BT项目(全垫资工程)由承包人代替发包人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承包人须按“工资专户管理意见”要求建立“

10、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将工程项目中工资性工程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部分垫资的工程,发包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专户”责任转移至总承包人,发包人须按“工资专户管理意见”要求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六)工程发包人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专户。工程开工建设前,工程发包人须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并作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的必备条件之一。工程开工建设后,工程发包人须于每月25日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其每月最低支付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工程承包人申报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审核后予以确定。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支付根据合同法,依合同约定按时

11、足额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工程款中所含的人工费是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保障。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和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以及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中的人工费(即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也应预先支付。从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的内容来看,合同中

12、一般会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造价(投资)管理有所约定。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本意见第六条规定了发包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并且在工程开工前预先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是监理人下达开工令必备条件之一。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应在每月25日前支付,最低支付金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核定。(七)工程总承包人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25日前将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经工作组审核确认后,次月10日前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实名登记、工资清单审核、支付工资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13、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和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一、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各在建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项目范围为单位,成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组长单位由业主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牵头”,本意见第七条规定务工人员须实名登记信息,工资发放清单由该项目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确认,次月10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发包人按本意见要求按时足额支付了工资性工程款,但由于种种原因,工资专户中的资金满足不了工资发放需求,总承包人应将缺少的资金及时足额划转至工资专户。(八)工程

14、总承包人须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总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后,可会同工程发包人办理专户撤销手续,专户余额由银行划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人账户。专户公示、撤销根据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一、明确责任 农民工维权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和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二、维权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在建项目的农民工维权工作,确保本项目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到位,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民工投诉问题及时受理,快速解决,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本意见第八条规定工程承包人负责工资专户信息在施工现场公示,账户撤销须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生方可实施,其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人账户。(九)工程监理人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工程总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工程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工程总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工程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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