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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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览表 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条文 处罚种类、幅度 一、扰乱公共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秩序, 致使工作、生产、营 业、医疗、教学、科 研不能正常进行,尚 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 23 条第 1 款第 1 项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 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扰乱公共场所 秩序 扰乱车站、港口、码 头、机场、商场、公 园、展览馆或者其他 公共场所秩序的 第 23 条第 1 款第 2 项 扰乱公共交通 工具上的秩序 扰乱公共汽车、电 车、火车、船舶、航 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 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第 2

2、3 条第 1 款第 3 项 妨碍交通工具 正常行驶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 扒乘机动车、船舶、 第 23 条第 1 款第 4 项 2 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 工具,影响交通工具 正常行驶的 破坏选举秩序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 秩序的 第 23 条第 1 款第 5 项 聚众扰乱单位 秩序 聚众实施第 23 条第 1 款第 1 项行为的 第 23 条第 2 款 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 款。 聚众扰乱公共 场所秩序 聚众实施第 23 条第 1 款第 2 项行为的 第 23 条第 2 款 聚众扰乱公共 交通工具上的 秩序 聚众实施第 23 条第 1 款第 3 项行为的 第 2

3、3 条第 2 款 聚众妨碍交通 工具正常行驶 聚众实施第 23 条第 1 款第 4 项行为的 第 23 条第 2 款 聚众破坏选举 秩序 聚众实施第 23 条第 1 款第 5 项行为的 第 23 条第 2 款 强行进入大型 活动场内 强行进入场内的 第 24 条第 1 款第 1 项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 违规在大型活 动场内燃放物 品 违反规定,在场内燃 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 物品的 第 24 条第 1 款第 2 项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 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 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 比赛;违反规定进入

4、体育场馆 的,强行带离现场。 在大型活动场 内展示侮辱性 物品 展示侮辱性标语、条 幅等物品的 第 24 条第 1 款第 3 项 围攻大型活动 工作人员 围攻裁判员、运动员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第 24 条第 1 款第 4 项 向大型活动场 内投掷杂物 向场内投掷杂物,不 听制止的 第 24 条第 1 款第 5 项 其他扰乱大型 活动秩序的行 为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 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 24 条第 1 款第 6 项 虚构事实扰乱 公共秩序 散布谣言,谎报险 情、疫情、警情或者 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 公共秩序的 第 25 条第 1 项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 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 的

5、,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 以下罚款 投放虚假危险 物质扰乱公共 秩序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 毒害性、放射性、腐 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 第 25 条第 2 项 4 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 乱公共秩序的 扬言实施放 火、爆炸、投 放危险物质扰 乱公共秩序 扬言实施放火、爆 炸、投放危险物质扰 乱公共秩序的 第 25 条第 3 项 寻衅滋事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 人的;(三)强拿硬 要或者任意损毁、占 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 行为。 第 26 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 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 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教唆、

6、胁迫、诱骗、 煽动从事邪 教、会道门活 动 组织、教唆、胁迫、 诱骗、煽动他人从事 邪教、会道门活动,扰 乱社会秩序、损害他 人身体健康的 第 27 条第 1 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 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 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 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利用邪教、会 道门、迷信活 动危害社会 利用邪教、会道门、 迷信活动,扰乱社会 第 27 条第 1 项 5 秩序、损害他人身体 健康的 冒用宗教、气 功名义危害社 会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 进行扰乱社会秩序、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 动的 第 27 条第 2 项 故意干扰无线 电业务正常进 行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 干扰无线电

7、业务正常 进行的,经有关主管 部门指出后,拒不采 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第 28 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 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 拒不消除对无 线电台(站)的 有害干扰 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 台(站)产生有害干 扰,经有关主管部门 指出后,拒不采取有 效措施消除的 第 28 条 非法侵入计算 机信息系统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 计算机信息系统,造 成危害的 第 29 条第 1 项 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6 非法改变计算 机信息系统功 能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 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 行删除、修改、增 加、干扰,造成计算 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 运行的 第 29

8、 条第 2 项 非法改变计算 机信息系统数 据和应用程序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 算机信息系统中存 储、处理、传输的数 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 除、修改、增加的 第 29 条第 3 项 故意制作、传 播计算机破坏 性程序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 机病毒等破坏性程 序,影响计算机信息 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 29 条第 4 项 二、妨害公共安全 非法制造、买 卖、储存、运 输、邮寄、携 带、使用、提 违反国家规定,制 造、买卖、储存、运 输、邮寄、携带、使 用、提供、处置爆炸 性、毒害性、放射 第 30 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 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 7 供、处置危险 物质 性、腐蚀性物质

9、或者 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 物质的 危险物质被 盗、被抢、丢 失后不按规定 报告 爆炸性、毒害性、放 射性、腐蚀性物质或 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 险物质被盗、被抢或 者丢失,未按规定报 告的 第 31 条 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 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非法携带枪 支、弹药、管 制器具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 或者弩、匕首等国家 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第 32 条 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 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 或者弩、匕首等国家 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 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 通工具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 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盗窃、损毁公

10、共设施 盗窃、损毁油气管道 设施、电力电信设 施、广播电视设施、 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 第 33 条第 1 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8 者水文监测、测量、 气象测报、环境监 测、地质监测、地震 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移动、损毁边 境、领土、领 海标志设施 移动、损毁国家边境 的界碑、界桩以及其 他边境标志、边境设 施或者领土、领海标 志设施的 第 33 条第 2 项 非法进行影响 国(边)界线走 向的活动 非法进行影响国 (边)界线走向的活 动 第 33 条第 3 项 非法修建有碍 国(边)境管理 的设施 修建有碍国(边)境 管理的设施的 第 33 条第 3 项 盗窃、损坏、 擅自移动航空 设

11、施 盗窃、损坏、擅自移 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 第 34 条第 1 款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强行进入航空 器驾驶舱 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 舱的 第 34 条第 1 款 9 在航空器上非 法使用器具、 工具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 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 统正常功能的器具、 工具,不听劝阻的 第 34 条第 2 款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罚款 盗窃、损毁、 擅自移动铁路 设施、设备、 机车车辆配 件、安全标志 盗窃、损毁或者擅自 移动铁路设施、设 备、机车车辆配件或 者安全标志的 第 35 条第 1 项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 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 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 以

12、下罚款 在铁路线上放 置障碍物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 碍物 第 35 条第 2 项 故意向列车投 掷物品 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的 第 35 条第 2 项 在铁路沿线非 法挖掘坑穴、 采石取沙 在铁路线路、桥梁、 涵洞处挖掘坑穴、采 石取沙的 第 35 条第 3 项 在铁路线路上 私设道口、平 交过道 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 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 35 条第 4 项 10 擅自进入铁路 防护网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 网,影响行车安全的 第 36 条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在铁路线 上行走坐卧、 抢越铁路 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 路上行走坐卧、抢越 铁路,影响行车安全 的 第 36 条 擅自安装、使 用

13、电网 未经批准,安装、使 用电网的 第 37 条第 1 项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 以下罚款 安装、使用电 网不符合安全 规定 安装、使用电网不符 合安全规定的 第 37 条第 1 项 道路施工不设 置安全防护设 施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 地方施工,对沟井坎 穴不设覆盖物、防围 和警示标志的 第 37 条第 2 项 故意损毁、移 动道路施工安 全防护设施 故意损毁、移动覆盖 物、防围和警示标志 的 第 37 条第 2 项 11 盗窃、损毁路 面公共设施 盗窃、损毁路面井 盖、照明等公共设施 的 第 37 条第 3 项 违反规定举办

14、 大型活动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 型群众性活动,违反 有关规定,有发生安 全事故危险的 第 38 条 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 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 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经营 管理人员违反 安全规定 旅馆、饭店、影剧 院、娱乐场、运动 场、展览馆或者其他 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 所的经营管理人员, 违反安全规定,致使 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 故危险,经公安机关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 第 39 条 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12 组织、胁迫、 诱骗进行恐 怖、残忍表演 组织、胁迫、诱骗不 满十六周岁的人

15、或者 残疾人进行恐怖、残 忍表演的 第 40 条第 1 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 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 以下罚款 强迫劳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 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 的 第 40 条第 2 项 非法限制人身 自由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 由 第 40 条第 3 项 非法侵入住宅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第 40 条第 3 项 非法搜查身体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 40 条第 3 项 胁迫、诱骗、 利用他人乞讨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 他人乞讨的 第 41 条第 1 款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 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以滋扰他人的

16、方式乞讨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 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 的方式乞讨的 第 41 条第 2 款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3 威胁人身安全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 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 全的 第 42 条第 1 项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 以下罚款 侮辱 公然侮辱他人 第 42 条第 2 项 诽谤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 42 条第 2 项 诬告陷害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 人,企图使他人受到 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 安管理处罚的 第 42 条第 3 项 威胁、侮辱、 殴打、打击报 复证人及其近 亲属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 行威胁、侮辱、殴打 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 42 条第 4 项 发送信息干扰 正常生活 多次发送淫秽、侮 辱、恐吓或者其他信 息,干扰他人正常生 活的 第 42 条第 5 项 14 侵犯隐私 偷窥、偷拍、窃听、 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 42 条第 6 项 殴打他人 殴打他人的 第 43 条第 1 款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 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 五百元以下罚款 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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