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行业准入条件-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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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钨行业准入条件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新建和改扩建钨冶炼、加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钨行业发展规划,有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与合法矿山签定原料采购合同,不得购买违规开采的矿产品),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钨冶炼、加工企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钨冶炼、加工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二、

2、生产规模钨冶炼:新建、改扩建项目仲钨酸铵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钨粉、碳化钨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吨。钨材:新建、改扩建项目钨坯条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0吨。硬质合金:新建、改扩建项目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吨。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钨冶炼(从钨精矿至仲钨酸铵生产工序)三氧化钨回收率96%(以标准精矿计);仲钨酸铵综合能耗低于1吨标煤/吨。水资源实现综合回收利用,水循环利用率95%。四、环境保护(一)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

3、保护验收。(二)废气在原料处理、转运、熔炼、加工等过程所有产生粉尘的部位,均应当配备收尘及烟气净化装置。各种炉窑均应当配备袋式收尘装置或其它先进烟气净化收尘装置,废气排放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三)废水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主要指标为:PH值69、悬浮物低于7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COD)低于100毫克/升、石油类低于10毫克/升、氨氮低于15毫克/升、硫化物低于1.5毫克/升、总铜低于0.5毫克/升、总锌低

4、于2.0毫克/升、总锰低于2.0毫克/升等。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四)废渣设有专用的废渣堆存处置场地,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五)噪声厂内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六)国家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按新的行业标准执行。五、产品质量企业应当有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有健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仲钨酸铵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钨材符合国家标准GB/T4181-1007;硬质合金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18376-2000。依据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

5、全管理条例,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应当依法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六、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一)新建、改扩建冶炼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企业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企业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应当经过安全评价,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四)企业应当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

6、器材和设备。尘毒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七、劳动保险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八、监督与管理(一)新建和改扩建钨冶炼、加工项目应当符合本准入条件;现有钨冶炼、加工企业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逐步达到本准入条件中环保、能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劳动保险等方面的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对钨冶炼、加工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钨冶炼、加工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

7、,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二)各级钨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钨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钨业协会要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钨生产企业名单。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企业,不能获得出口供货资格和产品出口许可证,不能获得含钨废料的进口许可证。九、附则(一)其他钨冶炼中间产品的企业准入条件依照上述规定执行。(二)本准入条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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