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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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主要内容,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 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一、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一、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针对现行标准与实际发展的不适应性的调整 体现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一、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适应政府职能转型要求 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 改善投资环境,以往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 突出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原则 新时期,国家对土地从严管理 国土部拟出新规,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划拨用地目录也进行了调整,整体收窄 土地差别化政策有望年内出台,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 扩展适用范围

2、,调控市场运行,提高可操作性 城市 县城 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 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 完善社会保障 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 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 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要求 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 加强与新城乡规划法的衔接 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制度的衔接 加强与居住、绿地、绿地、市政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二、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二、新分类标准适用范围,旧版: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新版: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适用对象扩展: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工作性质扩展:规划

3、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统一用地分类与计算口径,三、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对相关条文的补充修改,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表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6小类。,表A.0.1 城乡用地汇总表,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宜兴市域,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便于用地总量的调控 便于各类统计的统一,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取消了原来的对外交通用地统计,划入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

4、的设施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不包括原标准“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该用地归入A8. 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水域”(E1)中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中的一级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内容基本对应,但不包括其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本标准将之纳入“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的范畴。,“农林用地”(E2)是控制开发的重点区域,重在保护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

5、地类“其他土地”用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以及一级地类“草地”用地中的其他草地; 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未利用地”除去自然水域的地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内的非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实际使用性质归入“非建设用地”(E)的相应地类。,表1 城乡用地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H1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 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A3)。 将原来的四级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 “一类居住用地”(R1)是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

6、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二类居住用地”(R2)是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R3)是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的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定义: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分类:9个中类,11个小类 由原分类中的C类拆分成A类和B类而来 此地类以公益性用地为主,体现社会服务和保障水平,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 三个中类,7个小类 考虑到物权法的要求,难以确定

7、边界的配建设施不列入用地分类。 居住用地小类的划分调整:本次修订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R11、R21、R31)和“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2类,其中:“住宅用地”(R11、R21、R31)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 (R12、R22、R32)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R20)小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行政办公用地”(A1)只包含非营利性办公设施用地。 “

8、文化设施用地”(A2)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A3)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同时,新增“中小学用地”(A33)小类。 “体育用地”(A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A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A7)参考原标准和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

9、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外事用地”(A8)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A9)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沿用原标准。,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只保留公益部分),文化设施用地:体现基本社会服务水平,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教育科研用地:体现教育设施的完备程度,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体育用地:体现社会生活水平,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医疗卫生用地:体现社会保障系统,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营利为目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B1) 商务设施用地(B2) 娱乐康

10、体用地 (B3)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新增此中类是考虑到当前很多公用设施已经趋于市场化运作,譬如国土部门已将加油加气站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又如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热、供电等经营性营业网点用地都应从公用设施中进一步剥离。,商业设施用地(B1) 零售商业用地(B11) 批发市场用地(B12) 餐饮用地(B13) 旅馆用地(B14):包括原标准的“旅馆业用地”和“休疗养用地”。 商务设施用地(B2) 金融保险用地(B21):基本对应原标准的“金融保险业用地 艺术传媒用地(B22):包括

11、原标准的“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以及“广播电视用地”中各级广播电视台用地等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B29):包括原标准中“贸易咨询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中企业管理机构办公用地(如企业总部等)和“科研设计用地”中非事业单位用地等。,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娱乐康体用地(B3)新增加的中类 娱乐用地(B31):包括原标准“影剧院用地”和“游乐用地”中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用地; 康体用地(B32):包括原标准“体育用地”中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陆域部分等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是新增加的中类 加油加气站用地”(

12、B41)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指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 : 分级与原标准基本一致 取消了原标准中列举具体行业分类的做法 按环境影响分类,建议参考以下标准执行,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W物流仓储用地 : 在原标准“仓储用地”的基础上增加物资中转、配送等用地内容。 “物流仓储用地”(W)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对居住和

13、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主要包括原标准“道路广场用地”和“长途客运站用地”、“公共交通用地”、铁路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等用地,不包括原标准“游憩集会广场用地”,分为5个中类: 城市道路用地(S1)与原标准一致,包括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其它道路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的内部道路等用地,使城市道路统计与图纸表达深度取得一致。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很

14、少将“城市道路用地”(S)分至小类,因此本次修订取消其小类划分。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S2)是新增加的一个中类,指独立地段的轨道交通地面以上(包括地面)部分的线路用地,以满足当前轨道交通发展的需要。,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交通枢纽用地(S3)整合了原标准“对外交通用地”中与城市生活较为密切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原标准的“交通广场用地”,并增加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内容。 交通场站用地(S4)指与城市交通相关的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但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该用地应划入“行政办公用地”(A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

15、41) 社会停车场用地(S42):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S9)包括教练场等。,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U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U1) “环境设施用地”(U2) “安全设施用地”(U3)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U9) 4项中类用地,不包括原标准“交通设施用地”中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U公用设施用地 : 供应设施用地(U1)中增加“通信设施用地”(U15)和“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U16)。 “通信设施用地”(U15)指以邮政函件、包件业务为主的邮政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以及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服务、水电

16、气热费用收缴、邮政汇款、报刊发行、邮政特快、邮政代办等经营性网点用地列入“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中。 原标准中的电厂、制气厂应纳入工业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不应计入供电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U公用设施用地 : 环境设施用地(U2) 调整原标准名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为“排水设施用地”(U21),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32) 调整原标准名称“粪便垃圾处理用地”为“环卫设施用地”(U22),包含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设施用地 增加“环保设施用地”(U23)。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U公用设施用地 : 新增“安全设施用地”(U3)中类,以突显对于公共安全的重视,其小类包括“消防设施用地”(U31)与“防洪设施用地”(U32)。 消防设施用地指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防洪设施用地指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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