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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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05年 重 庆目录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第三章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条文说明 151第一章 总 则1.0.1 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2002) ,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1.0.2 本标准和准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和准则,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除符合本标准规

2、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4 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第二章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功能的重要方面,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22.0.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配置。居住社区人口规模为 7-12万人,居住区人口为4-6万人,居住小区人口为 1-2万人。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

3、排,合理布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配套指标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2.0.4 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措施。2.0.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应符合表 2.0.5-A的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 2.0.5-B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2.0.5.1 鼓励居住区规划采用开放式空间结构,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与周边地区分享,结合市场规律,使地区服务资源得到整和。2.0.5.2 千人指标的计算应将居住区周边在规定的服务半径内的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计算在内,避免例如

4、旧区改建和城市中心地区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重复建设。2.0.5.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其居住人口规模对应的千人总指标。2.0.5.4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居住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或居住区和居住社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加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附表 2.0.5-A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新 区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建 标 准一般规模(m 2 /处)配建分级类别项 目 名 称 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服务规模(万人)服务半径(米) 服

5、务内容 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备注旧 城 区 公 共服 务 设 施配 建 标 准6班 1600 1800 19班 2400 2700 1.51 幼儿园 18班 4800 5400 2 300学龄前儿童 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 70%18班 5300 11300 1.524班 7000 15000 230班 8800 18900 2.5 2小学36班 10500 22600 35006-12周岁儿童入学 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根据地方情况可适当归并调整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 70%18班 7200 135

6、00 324班 9600 18000 43初级中学30班 12000 22500 6100012-15周岁青少年入学 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 70%18班 7650 16200 324班 10200 21600 430班 12800 27000 5教育4普通高中36班 15300 32400 61500 职业高中按普通高中规模设置,在居住区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一种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 70%318班 7650 16200 324班 10200 21600 430班 12800 27000 55 完全中学36班 1

7、5300 32400 61500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 根据地方情况可适当归并调整。若单独设置初中、高中就可不设完全中学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 70%200 床 12000 22000 6500床 30000 55000 1256 医院 800床 48000 88000 12.综合医疗卫生服务 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 70%7 门诊所1500 6 500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如门诊、出诊、保健、临时病床、妇幼保健室等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不单独占地同新区标准相同医疗卫生8 卫生服务站60 2 300 医疗、保健、 体检、日常护理、计划生育、卫生宣传等 可与有关

8、项目组合,不单独占地同新区标准相同文化9综合文化活动中心3000 6000 12 2000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电影院、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和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用房等 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可结合中心绿地布置,可不单独占地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但是可不单独占地910文化活动站(会所)1000 6 300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 、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不单独占地;居住人口不到 1万人也应设一处,面积可适当减少,但不得低于 1000平方米 ,并建议几个相临居住小区共同设置文化活动站同新区

9、标准相同11居民运动场馆10000 27000 12 2000游泳馆、足球场、网球馆、篮球馆等专业场馆,项目具体设置也可参照表 2.0.9-A 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不做强制性要求体育12居民健身500 1000 0.5 300室外:羽毛球 、乒乓球、篮球、排球、网球、门球、等小型球类场地及室外 同新区标准相同可与有关项目组合,不单独占地41500 3500 1设施3000 7000 2器械场地、慢跑道和游泳池室内:健身房、台球、乒乓球网球、壁球、棋牌等场地项目设置可参照表 9-A13餐 饮修配 300餐饮、修配 餐饮、修配等设施在住宅底层设置受到限制;建议按千人指标计算建筑面积

10、为415-535平方米,用地面积 75-575平方米不做强制性要求农贸市场1000-300050014超市 6 500蔬菜、肉禽蛋、水产、果品和修补 应独立地段设置,与住宅间应有隔离措施同新区标准相同与住宅间的隔离距离不受限制15物质回收站 800 1000 6 500 宜独立占地,并应设置在与周围的建筑物间隔不小于 50米的隐蔽地段不做强制性要求商业服务16物质回收点 50 2 300 宜与垃圾回收站或基层环卫管理机构结合设置,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 5 米不做强制性要求17 邮电支局1500 12 2000 邮电综合 业务及电话等相关业务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不做强制性要求邮电 18 邮电所

11、150 6 500邮电综合业务包括电报、电话、信函、包裹、兑汇和报刊零售等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不做强制性要求19社区服务中心1000 6 500家政服务、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社区学院) 、老年大学、中介、咨询服务、为老助残服务等 宜与有关机构组成综合楼,设于住宅底层同新区标准相同社区20社区服务站100 2 300家政服务、咨询服务、代取信件就业指导、为老助残服务、代客定票 宜与有关项目组合, 设于住宅底层,不单独占地同新区标准相同521养老院5000 8000 12 2000老年人全托式护理服务 宜独立设置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建议几个居住区共同设置 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

12、标准的 70%22托老所300 2 300老年人暂时性托管(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 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幼、托等邻近设置同新区标准相同23残疾人托养中心500 12 2000残疾人托养、保健康复护理等 宜独立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可与有关项目组合同新区标准相同24 居委会 150 1 300 居民自我管理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综合楼中同新区标准相同服务25物业管理处及业主委员会400 2 300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消防、绿化、环卫、智能管理等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综合楼,设于综合楼中同新区标准相同26垃圾回收站50 100 6 500 同新区标准相同27 垃圾回收点5 2 300 建 议

13、在 小 区每 栋 楼 的 出口 处 设 置 至少 一 个 垃 圾桶同新区标准相同28 公共厕所60 2 300 人流集中处 同新区标准相同市政公用29 开闭所 300 6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建议 5-10个变电所设置一个开闭所。同新区标准相同30 街道办事处1500 12 2000街道行政及各类事务综合管理 宜与有关机构组成综合楼同新区标准相同31派出所2500 2000 12 500 户籍治安管理 宜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同新区标准相同行政管理32 治安点20 2 300 治安管理联系 入口处可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住宅底层同新区标准相同注 : 为 必 须 配 建 的 项 目 , 属 于 强

14、制 性 标 准 ; 为 宜 设 置 的 项 目 。 在 国 家 确 定 的 一 、 二 类 人 防 重 点 城 市 , 应 按 人 防 有 关 规 定 就 近 配 建 防 空 地 下 室 。表 2.0.5-B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指 标 ( 平 方 米 /千 人 )6居住地 区 居住区 小区居住规模类别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总指标 2171 2748 1722.8 2298 1197 1738教育 1008 1923 768 1473 513 933医疗卫生228 228 3 其 文化 43 17 17 体育 233 350 150 350 150 350中 商业

15、服务480 475 480 475 455 455社区服务119 72 55 邮电 16 3 市政公用9 3.8 1.5 3 行政管理35 1 1 注: 居住地区级指标含居住区和居住小区指标,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级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2.0.6 鉴于重庆市的特殊情况,重庆市主城区外区、县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参照表 2.0.5-A执行。2.0.7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2.0.7.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2.0.7.2 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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