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投资》结课作业 浅析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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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论文题目:1、货币理论2、商业银行理论 3、政策性银行理论 4、中央银行及其独立性 5、金融市场 6、货币政策 7、通货膨胀 8、金融监管 9、个人理财 10、货币时间价值11、投资策略12、股票市场13、基金14、金融创新15、我国的金融体系改革二、要求 1、字数4000字左右 2、要求有题目;摘要(300字以内);关键词(不超过三个,不宜过长);导言(选题的理论意义及实际意义,研究现状,本文分析的角度);正文;结论;参考文献 3 第十周周四交浅析中央银行独立性地位内容摘要: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的深化,金融业务在各个国家的地位日益的加强。银行是金融业务的中心,而各个国家的中央

2、银行,更是以政府的银行,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的特殊身份在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要使这种作用更好的发挥和体现,其独立性必不可少。鉴于历史和现今各个国家的具体的做法。笔者认为应该将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定位为相对独立于国务院,而直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关键词:中央银行独立性相对独立性一中央银行独立性的起源及其发展 各个国家的中央银行是在商业银行普遍建立,货币关系和信用关系广泛的的存在于社会经济之中的前提下产生的。他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商业银行所不能解决的信用货币发行,票据交换和清算,支付能力保证,金融监督,政府融资等问题。因此从中央银行产生的那一天起,她就

3、具有了和普通的商业银行所不同的特性和任务。其中独立性问题可以说是首要问题。这是因为中央银行所具有的独特的属性所要求的。从世界范围来看,不论是某家大商业银行逐步发展演变成为中央银行,还是政府出面直接组建成立中央银行。他都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个特性.(1)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问题其实质就是如何处理中央银行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是直接对政府负责还是想相对对政府负责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查看中央银行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她的独立性问题可以说是经历了中央银行高度独立,中央银行基本不独立到中央银行相对独立的发展历程。从中央银行的产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止这一段时间。中央银行处于高度独

4、立的阶段,由于这一时期处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金本位体制下金融秩序比较的稳定,货币的流通比较稳定,国内的物价和外汇行市可以通过市场自发的调节;这一时期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思潮占据主导地位,人们对于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缺乏认识,中央银行的实际的职能还限于维持银行券和黄金的自由兑换等原因。因此政府对于中央银行的控制和管理干预程度并不强,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关系更过的是体现在业务之中。(2)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上个世纪70年代初这一期间中央银行基本上是不独立,只是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调控手段而存在。这主要是由于战争期间,为政府筹集战争经费的需要和战后对于经济恢复的需要,政府加大对于中央银行的控制,从而扩大货币

5、的发行,刺激经济增长。这就使得许多的国家发生了通货膨胀,出现经济的危机。特别是上世纪三十年代的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的出现,以凯恩思为首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流行。使得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大大的消弱。在此期间,1920年在布鲁塞尔和1922年在日内瓦召开的两次国际经济会议上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提出了减少政府的干预,实行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的主张,如当时的英格兰银行总裁诺曼(montagnnorman),德国国家银行总裁薛德(schacht),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司托朗(strong)等人都支持这一观点。这是在中央银行的发展史上第一次提出中央银行对立性的问题。(3)从上世纪70年代到至今是中央银行相对独立阶段

6、。由于70年代经济滞胀的出现。引起了经济的衰退和通货膨胀并存的局面。凯恩思的通货膨胀与失业不能同时并存的观点在滞胀的现实中失去市场。而以佛里得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思潮的抬头。各个国家都减少了政府对中央银行的干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人们对于中央银行相对独立于政府的必要性,认识更加清晰、更为深刻,已在更广泛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年,美国哈佛大学的学者利用实证方法,对中央银行独立程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哈佛报告。报告认为,中央银行的独立程度与经济的良性发展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只有保持中央银行高度的独立性,才能在低通货膨胀的条件下,实现适度的经济增长和低的失业率。在中央银行独立性非常

7、高的德国和瑞士,其经济增长率为时,通货膨胀指数为;与之相反,在中央银行独立性非常低的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等国,其经济增长率为的代价是通货膨胀指数达到了。其次,金融监管上的独立性,已成为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新内容。例如年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银行业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明确提出:“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组织监管的每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工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为有效执行其任务,监管者必须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现场和非现场收集信息的手段和权力以及贯彻其决定的能力。”最后,一些国家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在立法和实践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如年月日,日本国会通过了一部全

8、新的日本银行法,新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二中央银行独立性具体模式的比较中央银行在政府体制,金融体制中的法律地位,主要见诸于中央银行和国家权力机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普通银行的关系。(4)鉴于笔者上面论述的中央银行独立性本质是和政府的关系,因此对于别的关系就不一一比较论述,仅就和政府的关系的理论和模式给予论述。通观世界各个国家的具体做法,中央银行对立性的模式主要有四种。1)中央银行直接对国会负责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德国,美国等最为典型。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公法意义上的联邦直接法人单位(第2条),联邦银行的中央银行理事会和执行理事会享有最高联邦政府职能机构地位(第29条),并明确规定联

9、邦银行与联邦政府的关系在对其职责的执行不受侵犯条件下德意志联邦银行必须支持联邦政府总的经济政策,在行使本法律赋予的权力时联邦银行可以不按联邦政府的指示(第12条).70年代以后,由于受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联邦德国的经济增长虽然是低速度的,但显得健康稳定,特别是它在处理通货稳定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上取得的巨大成绩,为世人瞩目。这一切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独特的中央银行制度。(5)美国中央银行制度颇具特色,由于分权制衡的法律政治理念和联邦制的宪政架构,联邦政府在1811年1836年两次组织设立中央银行先后失败,于是形成现在的通货监理署,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联邦一级的三大机构分享中央银行职能.

10、其中依据1913年联邦储备法建立的联邦储备系统行使制定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双重职能最类似于中央银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美联储作为与政府并列的机构直接向国会负责,除个别情况下总统可对其发号施令外,任何机构或部门均无权干涉。另外美联储享有资金和财务独立权并且独立自主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并且因为货币政策制定的技术性和不透明性,美联储实际拥有不受国会约束的自由裁量权而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部门”,其总裁亦被称为“第二总统。”(6)2)中央银行名义上隶属财政部但具有相对独立性。英国最为典型素有中央银行鼻祖之称的英格兰银行,是由伦敦城一个商人集团于1694年出资设立的

11、,成立伊始为英国国王威廉三世提供贷款筹集军费和政府开支,并且为了延长货币发行的营业特许证而与政府建立密切联系充当政府资金提供者.1844年银行特权法又称peelsact开始赋予其中央银行部分职能。直至1946年英格兰银行法将其收归国有才完成英格兰银行由私营银行向中央银行的演变,并且在财政部指导下享有统治银行系统的权利。1919银行法则正式将银行监管职能权授予英格兰银行。尽管法律上英格兰银行隶属于财政部,但是实践中,财政部一般尊重英格兰银行的决定,英格兰银行也主动寻求财政部支持而互相配合,几乎未发生独立性危机。1997年5月英格兰条例修改又在法律上承认英格兰银行事实上的独立地位,使之向第一种模式

12、转化。3)中央银行隶属财政部独立性较小。韩国以及1998年以前的日本较为典型。韩国的中央银行职权受到财政部较大干涉,无法实现对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管,这也是导致韩国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日本是高度行政集权国家,日本政府拥有较大经济管理调控职能和权限。日本银行成立之日起一直绝对服从政府,听命于大藏省的指令。大藏大臣对日本银行享有业务指令权,监督命令权,官员任命权以及具体业务操作监督权,金融政策委员会在存款准备金设立,变更和废止,城市中利率最高限额调整时要听从大藏省管理(7)但1995年日本住专危机以及大和银行事件暴露了该体制的弊端。因此1998年4月日本国会通过改正日本银行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中央银行

13、的独立地位,实现向第一种模式转化,4)中央银行隶属于政府,与财政部并列.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独立性就是这种模式。笔者将在第三部分论述。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各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立法趋势为的一种模式。这也是笔者希望认为我们国家对中央银行立法的必然趋势。三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现状极其立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据此可以看出,中央银行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他是国家机关之一,依法行使管理金融业的行政职权;另一方面,他拥有资本,可以依法经营某种业务。故此有的国家将中央银

14、行称为公法意义上的法人。(8)就其性质而言,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责,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进行金融行政管理、干预国民经济的工具;其次又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统领全国金融业,并履行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职能。就其与政府的关系而言,它既不象美国、德国的中央银行完全独立于政府,直接对国会负责,也不像意大利等国完全受政府领导,没有自己的独立性,与英、日也有区别,其总行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货币政策,发挥职能。实际上,这种状况决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而又不独立”的法律地位。(9)这就导致了我国的中央银行在职能,组织,人事,经济等方面的独立性欠缺。例如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

15、条规定:要求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以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自主权。同时在其他条款中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管要置于国务院领导之下;人民银行对国务院作出的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的决定有履行的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只享有一般货币政策事项的决定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及汇率等重大货币政策事项只有制定和执行权,却无最终决策权,最终决策权属于国务院。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务院的行政隶属性和制定货币政策的缺权性,使得其在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不一致,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的情况下,无法实施其保持币值稳定、以反对政府倾向于过热的经济决策行为的制动作用(10)。从法律地位方面来看,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只是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而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把稳定币值作为中央银行首要的或唯一的目标并取得较佳绩效的国家,其央行的法律地位都比较高,独立性都很强。如德国,它的中央银行就直接对国会负责,而不隶属于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法将货币政策委员会这一在国外惯常的决策机构定性为咨询议事机构,使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程度大打了折扣。此外,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实际上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把制定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这样重大而艰巨的工作,压在一人肩上显然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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