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修复保护,复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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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藏品修复保护、复制管理制度1、目的范围1.1 规范馆藏品修复保护、复制控制程序,明确馆藏品实施修复保护、复制过程的管理环节,有效控制馆藏品文物保护的全过程,以实现藏品的科学规范保护工作。1.2 本程序适用于博物馆藏品修复保护、复制工作的全过程。2、管理职责2.1 分管副馆长对藏品修复保护、复制的运行和控制负领导职责。2.2 保管研究部主任负责督导藏品保护工作的运行和控制。2.3 文物修复保护员具体进行文物的修复保护、复制工作。3、程序要求3.1、藏品的修复和复制应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报批手续。保管研究部主任负责制定文物修复和复制的计划,文物修复人员负责制定文物修复方案,报经

2、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3.2、文物修复员具体负责藏品的修复和复制,文物的修复和复制,要严格按照科学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并做好图片和文字记录,建立“文物修复、复制凭单” 。3.3、藏品的修复、复制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先提出修复、复制计划,并拟定方案,经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定批准后才能进入实施阶段。3.4、藏品修复、复制应在文物修复专家指导下,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3.5、对于新的藏品修复、复制技术,应先经过实验,通过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定后推广运用。博物馆不得随意采用未经过实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确保藏品安全的新技术。3.6、一级藏品的修复

3、方案由分管副馆长或馆长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它级别藏品的修复方案,由分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未经批准的方案不得提前实施。3.7、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藏品修复时,本着尽量恢复原貌的原则进行,不得任意改变藏品的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修复前、中、后都要有记录。修复完成后,这些资料应归入藏品档案。3.8、经常使用的一级藏品和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以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3.9、藏品的复制,由分管副馆长或馆长批准。这类复制品应加以标识,以免真伪混淆,且不得作为商品向外提供。 3.10、藏品修复、复制的情况,以及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程序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3.11、藏品修复中的残片、残屑等样品应妥善保存,以便将来科研分析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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