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视点--09月增刊 反习惯性违章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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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期 7 页 (发至班组) 20080909 编辑:周永健 责任编辑:葛剑青从近年电力系统的事故统计分析来看,80以上的事故是由于违章而引起的,且大部分又与习惯性违章有关。作为电力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去清楚地认识什么是习惯性违章和其造成的危害。习惯性违章是指那些固守旧有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反安全规程,长期反复发生的作业行为。习惯性违章实质上是一种违反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盲目行为,因而对安全生产危害极大。习惯性违章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习惯性违章操作。在正常的设备操作时,有些操作人员养成了有章不循、随心所欲的习惯做法,对规定的操作程序、要领和安全注意

2、事项置之不理,却认为是大惊小怪,不需如此繁琐。因此经常按照一些不良的(但自认为是正确的)或“传统”做法进行操作,致使险情频发,甚至导致事故。习惯性违章作业。是指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不良的工作习惯、随心所欲的进行施工。有些人认为, “只要不出问题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施工方法都行” ,这说明确实有人自觉不自觉地用自己的习惯工作方法,取代了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对正确的作业方式反而感到不习惯。习惯性违章指挥。是指工作负责人或有关部门的管理者在不太了解施工现场的情况下,追求经济效益思想严重,没有充分地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按照自己的意志或仅凭想象进行指挥。对安全工作来说,可以认

3、为“习惯性违章作业无异于自杀” , “习惯性违章指挥等于杀人” 。有人认为这一提法言过其实,但仔细分析不难看出是很有道理的。习惯性违章危害性突出在一个“习惯”上,人们对偶然发生的违章行为看得较清楚,纠正也较容易,对习惯性的违章行为,由于见得多了,反而认为是正常行为,因而对事故失去了应有的警惕性,给安全生产留下了事故隐患。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是每起习惯性违章都能引发事故,所以有些人员对这种行为满不在乎。习惯性违章不但发生在现在的某些人身上,而且还将影响到几代人。因此,习惯性违章的危害性比偶发性违章的危害更大。综上所述,习惯性违章就某次具体的行为,可能未引发事故,但这只能是侥幸而已,而实际是一种潜在

4、的险情,一旦这种险情与环境或某种因素结合,就会变为现实的事故。俗话说“撒什么种子结什么果” ,如果撒下“习惯性违章”这粒种子,得到的必然是发生事故的“苦果” 。因此,要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就必须遵章守纪,杜绝违章作业,特别是要坚决纠正习惯性违章作业,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才能确保企业效益的稳步增长。摘编编者按:本期专刊,旨在为公司各生产班组在开展“杜绝违章,防范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过程中,学习和参照股份公司的反违章管理规定 ,结合自身作业环境,进一步提高对习惯性违章危害的认识并有针对性地寻找身边的习惯性违章现象。我们绝对不能以牺牲安全和质量为代价来换取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绝对不能以鲜

5、血和生命的代价来验证安全管理制度的严肃性、质量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我们要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需共同注意、及时准确地发现身边的习惯性违章现象、主要结症并予以纠正,在实践过程中持续不断地提高、完善安全规范化管理,提升工作绩效,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成败之间并不遥远,就在勤奋与懒惰之间;安危之间并不遥远,就在遵章与违规之间。本期 7 页 (发至班组) 20080909 编辑:周永健 责任编辑:葛剑青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系统反违章管理工作,指导好公司管理各单位做好反违章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反违章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公司系统员工的反违章意识和“三不伤

6、害”能力,培养员工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的安全理念,特编写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管理各单位应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生产副职为副组长、各职能管理部门及生产车间(部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为成员的反违章管理组织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安监部门,负责反违章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第三条 反违章管理工作应采取教、奖、惩三者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对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和反违章的意识,培养员工逐步养成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对反违章成绩突出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对违章者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第四条 反违章工作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的不科学做法,

7、对各类违章都要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在对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和原因查找时,应对存在的违章现象进行分析。第五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两大体系。要充分发动员工积极查禁违章,鼓励自查自纠。各级人员之间应互相带动、互相监督。第六条 各单位安监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单位反违章管理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监督、考核各级领导、管理干部和员工的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同时受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的监督和考核;负责汇总、曝光本单位出现的违章情况。第七条 各

8、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本单位装置性违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反装置性违章的措施和计划,对本单位装置性违章进行统计、监督和考核,同时受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和安监部门的监督、考核。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反违章实施细则。第二章 违章的分类及定义第九条 由于绝大多数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造成的。从这个角度讲,违章可以分为人的行为性违章、物的装置性违章和管理性违章。根据行为性违章的主体不同,又可将行为性违章分为作业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第十条 作业性违章是指在生产活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公司以及本单位

9、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第十一条 指挥性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第十二条 装置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有关的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等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第十三条 管理性违章是指从事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公司、

10、本单位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本期 7 页 (发至班组) 20080909 编辑:周永健 责任编辑:葛剑青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第三章 反作业性违章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要树立“爱护员工,保护员工”的理念,要了解掌握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教育员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 “四不放过”要求分级建立反作业性违章档案,进行分级管理。第十六条 反作业性违章,应实行分层负责,逐级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一层都有人负责。(一)工作负责人

11、(小组负责人)、施工班组负责人、安全员、操作监护人等,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负责查禁和考核;(二)班组长负责对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三)部门负责人、专工、安全员对本部门人员的违章进行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班组长进行考核;(四)安监、生技等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五)由于部门领导组织反违章工作不力,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重复发生,由安监部门考核该部门领导、专工、安全员和反违章领导小组成员。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各类作业性违章现象进行曝光,定期对本单位常见的作业性违章现象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遏制措施。第十八条

12、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员工宣传作业性违章的危害。第十九条 反作业性违章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员的作用,任何人发现作业性违章行为都有立即制止的权利和义务。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理。第二十条 常见作业性违章典型事例见附录 A。第四章 反指挥性违章第二十一条 查禁指挥性违章,安全保证体系与安全监督体系人人有责。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应立即制止。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应拒绝执行,并报告或越级上报安监部门。第二十四条 监察、人事、工会等部门要经常搜集群众对违章指挥的反映,并在反违章领导小组会上提出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执行情况。

13、第二十五条 常见指挥性违章典型事例见附录 A。第五章 反装置性性违章第二十六条 各级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出各种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安监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订货、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装置性违章的出现。(一)保证国家、行业、公司及本单位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及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二)配合、监督各级施工、调试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进行施工调试;设计与现场实际或最新规程不符的要及时变更设计。(三

14、)安监部门、生技部门等对建设项目中防止人身事故、误操作事故、锅炉灭火放炮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等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工作。第二十八条 查禁装置性违章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和安监人员的安全职责,是深入现场巡回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一)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二)各级安监人员主要履行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

15、合规程要求,检查查出的装置性违章的整改情况。第二十九条 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本期 7 页 (发至班组) 20080909 编辑:周永健 责任编辑:葛剑青(一)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按本单位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执行。(二)对新增设备、设施,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要严把质量关,杜绝新的装置性违章。(三)危急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设备主人、有关责任部门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立即组织消除。(四)生技部门应把装置性违章列入月度工作计划或大小修、临故修计划安排消除。一般性装置性违章由生技部门在月度计划中安排消除。(五)对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要变更设备布置才能消除的装置性违章,影响设备安全的由生技部门列

16、入年度反措计划予以消除,影响人身安全的由安监部门列入年度安措计划。(六)在特殊条件下,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因设备结构、布置难以消除的,应采取以下措施:生技部门提出装置性违章确实无法整改的技术论证分析报告,分管生产的副职批准;针对存在的装置性违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编入有关规程制度,将其列为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危险点” 。措施应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安监室,同时还应抄送本单位安监部门备案。第三十条 生技部门应每月汇总反装置性违章检查活动开展情况,报安监部门(反违章领导小组办公室) ,由安监部门上报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条 常见装置性违章典型事例见附录 A。第六章 反管理性违章第三十二条 查禁管理性违章,应建立以分管生产副职为首的生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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