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非贸付汇涉税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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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勤:非贸付汇涉税问题探讨您的评价: 加入到专题 收藏文档文件夹新增文件夹标签(多个标签用逗号分隔)德勤:非贸付汇涉税问题探讨May 15, 2009 非贸付汇涉税问题探讨 2010 年 5 月 18 号 目录 典型案例案例背景介绍跨国企业集团 S 与其设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具有频繁的业务往来,其子公司涉及多项对外付汇事宜。 S 集团设在中国境外; A 公司、 B 公司 、 C 公司为 S 集团设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 D 公司设在中国境内且非 S 集团的关联方企业。 典型案例案例分析(一)需要关注的问题从服务提供方和服务费收取方不一致的特殊考虑合同内容设计的恰当性;是否需在合同中对发票及税务方面

2、问题进行约定;核算币种的选择; S 集团与子公司 A 之间的技术服务协议的准备;子公司 A 技术协议的登记;是否适用相关税务优惠;税务证明的取得。 典型案例案例分析(二)需要关注的问题支付利息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税务证明的提供;支付的工资等代垫款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质疑;对外支付代垫款项的特别要求;支付股息、红利时企业所得税税务证明的提供;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及其他相关的税收优惠;管理费能否付汇成功;应该进行怎样的文书准备以避免税务机关的质疑。由于 S 集团向子公司 B 提供贷款,子公司 B 定期向 S 集团支付相应的利息;由于 S 集团向子公司 B 提供行政性及商业性的管理服务,子公司 B 定期

3、向 S 集团 支付管理费;向 S 集团支付其代替子公司 B 代垫的款项(如工资、机票等) ; 子公司 B 向 S 集团支付股息、红利。股息红利 代垫款 典型案例案例分析(三)由于 S 集团向子公司 C 转让技术;同时 S 集团会派人到子公司 C 提供与转让技术相关的后续技术服务;在签订的转让合同中包括了商标使用费的转让价格。需要关注的问题合同的订立与合同账单的开具;是否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条件;转让合同中包含的商标使用费的部分是否同样可以适用营业税的优惠;是否能享受协定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续的技术服务是否能视为转让技术的一部分;派遣人员到子公司 C 现场指导是否会被认定为构成

4、常设机构;如构成常设机构适用税收协定条款的变化;个人所得税的考量。 典型案例总结 目录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涉税关注点的分析关联企业间的非贸付汇 几乎每一个跨国集团内都会通过内部安排想其关联企业提供包括行政性、技术性、财务性和商业性在内的广泛服务关联企业之间涉及的非贸及部分资本项付汇主要包括:管理服务技术服务佣金及手续费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红利利息、租金资本利得、不动产转让所得代垫款项常见问题通常集中在关联方交易及商业行为的非贸付汇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涉税关注点的分析管理服务费支付的涉税处理 服务费提供的服务是真实且明确的;劳务接受方从所提供的服务中直接受益;支付的服务费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管理

5、费根据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对管理费做出明确的定义;对服务和股东活动有相关解释,但是基层税务机关一般很少采纳;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认为与股东活动相关收取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列支,而是应该通过税后股利分配得到补偿。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涉税关注点的分析管理服务费支付的涉税处理 (续)企业所得税 “常设机构”的判定根据税收协定要求,境外公司派人来华为境内同一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服务超过一定的时间(如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或 183 天) ,很可能被中国的税务机关认定为该境外公司在华构成“常设机构”

6、。与该常设机构相关的所得,全部应当按 25% 在中国缴纳所得税。如境外公司派人来华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一定的比例划分境内外所得,境内所得应在中国申报缴纳所得税如税务机关对常设机构的实际利润率有异议,主管税务局有权核定其利润率。一般情况下,核定的利润率为: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 15%-30% 管理服务: 30%-50% 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不低于 15%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涉税关注点的分析服务费支付的涉税处理 (续)营业税 在旧法下,以 “劳务发生地” 为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提供的劳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不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同时发生提供的劳务在中国境内

7、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以劳务发生地划分境内外收入存在一定的困难,企业通过与税务机关协商后按一定的比例直接划分。税务机关通常参照国税发 200082 号确定相关比例(境内 60% )在新营业税法下,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从“劳务发生地原则”转为“ 属人原则” “在中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 界定为“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无须再划分境内外收入,只要接受劳务的一方在中国境内,全部收入均应缴纳营业税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涉税关注点的分析技术及商标权使用费的税务处理注册登记要求技术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应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授权使用的商标应在商标局注册

8、登记;商标特许权使用合同应在商标局办理合同登记手续;营业税支付的技术及商标特许权使用费均应在中国申报缴纳营业税;对于特殊的技术转让合同(转让技术所有权 / 使用权) ,可根据财税字 1999273 号文申请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支付给境外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缴纳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税率 目录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付汇管理要点总结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付汇管理要点总结(续)非居民纳税、对外支付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下付汇管理要点总结(续)注释:注 1 :申请表是指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注 2 :税务证明是指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注 3 :法规规定需

9、外汇管理局审核的项目 , 需另外提交汇管理局的核准件注 4 :虽然支付方的对外支付不需要取得税务证明,但仍应按税法规定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目录 相关税收法规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9394 号)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 A 股、 B 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 2008 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3 号)首次

10、引入扣缴义务人的合同备案的要求(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 ) 确认扣缴时限: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代扣之日起 7 日内入库)境外交易 转让境内公司股权:境内企业的协助义务 (依法变更时交股权转让合同 ) 2009.1.1 起生效申请适用税收协定税率 / 减免税 相关税收法规介绍(续)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507 号)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即我国税法有关租金所得)的,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

11、,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相关税收法规介绍(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46 号)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应视为转让技术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所得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根据协定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通过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国设立的常设机构进行

12、营业,并且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相关规定,如果技术许可方派遣人员到技术使用方为转让的技术提供服务,并提供服务时间已达到按协定常设机构规定标准,构成了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对归属于常设机构部分的服务收入应执行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对提供服务的人员执行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相关规定;对未构成常设机构的或未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服务收入仍按特许权使用费规定处理。 相关税收法规介绍(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462 号)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港澳台员工或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13、籍员工(以下统称 “ 外籍员工 ” )的工资及福利津贴,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包括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就业证明或外事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下同) 、人民币收入清单、税务凭证等证明材料,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员工境外的商业保险费用,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境外保险单(或境外保险公司出具的注明外籍员工姓名的支付通知) 、税务凭证等证明材料,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

14、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员工境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有关社会保险的境外法律文件等证明材料,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八、跨国公司或其境内关联公司支付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本公司员工的海外差旅费、境外培训费等,可以持境外支付通知、雇佣证明、相关费用单据、员工赴境外差旅或参加培训的证明材料等,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相关税收法规介绍(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864 号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3 万美元以

15、上(不含等值 3 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

16、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相关税收法规介绍(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864 号 ) (续)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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