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应增设非法操控、破坏计量设备罪(张显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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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刑法应增设非法操控、破坏计量设备罪周少英 张显勤【内容提要】渐成职业化的非法操控、破坏计量设备的不法行为不仅破坏计量设备管理秩序,而且严重破坏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市场经济秩序。但根据现行刑法和计量法的规定又难以对这种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刑事处罚,根据该行为的特征,应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操控、破坏计量设备罪。【关键词】刑法罪名 破坏计量设备 自秦统一度量衡以后,有了“官斗” 、“官秤”,计量器具被历代统治者视为国之重器。随着现实生产、生活的需要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计量器具也由单一的机械式小计量器具发展成电子计量仪、地磅、列车轨道衡等大型计量设备,实现了智能化,对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

2、序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针对计量设备打起了歪主意。计量设备的电子化、智能化在方便和计量准确的同时,也存在抗干扰性能差异较大,易受干扰破坏的弊端。不法分子通过在计量设备上安装电子干扰装置或者遥控改变计量设备的计量结果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如加油站经营者在加油2机控制电路中接入干扰装置,使加油机显示的计量结果发生改变,达到给客户少加油多营利的目的;窃电者利用各种发生器干扰设备对电子式电能表进行干扰,使计量装置发生故障和计量误差,减少售电量的计量值,使电力企业蒙受巨大损失;货物的买方、卖方或者承运人用“地磅干扰器” 等装置改变

3、地磅、轨道衡等大型计量设备的计量数值,获取大量不法利益。这些行为的目的都是通过干扰破坏计量设 备 ,改 变 计 量设备的正确计量结果,从而使自己从中受益。更有甚者,破坏计量设备的行为渐成职业化,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从事该项违法行为的专业团伙,与社会上一些不 法 分 子 相 勾 结 ,甚 至 伙 同 从 事 计 量 工 作 (比 如 磅 房 、加 油 站 经 营 者 )的 人 员 共 同 实施该行为,通过使用遥控器使计量设备失准。社会上持有该装置的专业团伙,与货物的卖方、买方或者承运人等不法分子勾结,以多计或少计货物的数量获取不法利益,一次性交易,货物通过计量设备计量后,专业团伙成员便消失得无影无踪

4、。这种情况在各地均有发生,我们所在的城市是以煤炭和建材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不管是国有还是私营企业都有发生,有的矿区这种现象非常猖獗。这种违法行为以计量失准的方式造成严重的交易失衡,破坏市场经济本质所要求的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秩序。对于破坏计量设备的行为,在现有的法律中是有相应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但在实践中,由于该行为发生的非常广泛,且其手段利用了现代科技手段,隐蔽性强,有关专业人员流动性大,对于货主3或者承运人诈骗所得的数额很难确定,客观上很难以诈骗罪定罪量刑,至少在我们所知的区域内几乎没有因此行为按诈骗罪处理的,原有的规定已远远不能对现实中的这种行为

5、构成有效威慑,不能遏制这类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这种操控破坏计量设备的行为渐成“职业 化” 趋势,持有操控 计量设备装置的人以此为常业,与交易中需多计量或少计量的交易当事人是暂时的结合,按一定比利取得“劳务费” 。对于交易当事人因通 过该“专业” 人 员操控 计量器具取得 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该“专业 ”人员也可以作为诈骗 的共犯来处理。但是这种渐成“职业 化” 的专业 人员的违法行为 是在多处多次进行的,其违法所得很难在作为共犯的案件中查清和处理。这种“职业化”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特征和独特的构成要件,在原有的计量法规定的刑事法律责任范围内已无法找到处罚依据。对行为者来说,犯

6、罪的预期收益远远超过了受到处罚的预期成本。 “行为人权衡犯罪所得大于因犯罪可能遭受的诸如刑罚惩罚时,追求利益的动机刺激他实施犯罪。 ”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按计量法规定把这种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对于非法操控计量设备的“ 专业” 人员的“职业化”违法行为来说,这一规定存在以下两方面的缺陷:第一、从犯罪客体上来分析。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种,其犯罪客体是财产所有权。但本文论及的这种渐成“职业化”的非法行为是通过操控计量器具而获得“ 报酬” ,而不是直接从财产受损害方取得财产。其行为侵犯的对象是计量器具,行为4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计量器具的监管秩序,更破坏了以诚实信用、等价有偿

7、为基础的市场交易秩序。套用作为侵犯财产罪的诈骗罪定罪不能准确反映这类行为的特征,所以从犯罪客体上来说,该行为应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具体应当是其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从犯罪结果上分析。诈骗罪是一种结果犯,并且这种犯罪结果中包含有违法所得的财产数额等具体结果。这种行为按诈骗罪处理,就必须查清违法所得的财产数额等具体结果。但如前所述这种行为的违法所得很难查清,作为结果犯这种犯罪构成上的不合理性,导致在实践中很难对行为人实施刑罚处罚。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的危害性远远大于其获得的财产性收益的危害性,所以从犯罪构成上来说,该行为应以行为犯入罪,而不要求有违法所得这种具体可见

8、的犯罪结果。因此,建议从计量法所规定的破坏计量器具的行为中将本文论及的专业人员的职业化违法行为分离出来,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增设非法操控、破坏计量设备罪。该罪的犯罪构成为:犯罪的对象为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国家依职权设立的检测机构,为社会提供计量服务的组织或个人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其内涵是用于生产经营与市场交易有关的计量器具,以区别于家用计量器具。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计量设备的监管制度,还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包5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操控、破坏计量设备的行为。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前述“职业 ”性的

9、团伙成员、个人,以及利用 该团伙、人员实施犯罪的人,有关单位组织中从事计量工作的人员和其他人员等,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与他罪的区别。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从犯罪客观方面来说,非法经营罪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买卖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和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罪核心在非法经营,而本罪的核心是非法操控、破坏计量设备。当然与本罪犯罪行为有关的生产、销售用于操控、破坏计量设备的装置的生产者、销售者,由于其生产、销售的标的物是扰乱市场秩序的禁止经营的产品,故完全可以按非法经营罪处理。

10、与计量法所规定的诈骗罪的区别。从犯罪主体上来说,计量法所规定的诈骗罪主体仅限于采用改变计量设备的计量结果而从交易对方直接获得财产利益的人,包括经营性获利的人,如货物的买方或卖方、承运人等,也包括非经营性获利的人,如通过干扰家用电能、燃气计量器具多消费少付费的家庭用户。而本罪的主体只包括对经营性计量设备进行非法操控、破坏的行为人。如果该行为人与从对方获得财产利益的人为同一人的,属于法条竞合,应择一重而处之。6注释: 钱弘道著法律的经济分析第 129 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年 1 月第 1 版。作者简介:周少英,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显勤,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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