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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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6上海XX 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OO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复议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管辖申请执行期间起算 要点 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涉外仲裁裁决,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具有执行管辖权。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应当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三条 基本案情 上海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瑞士OO公司(以下简称OO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9 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200

2、7年8月27日,XX公司向瑞士联邦兰茨堡法院(以下简称兰茨堡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并提交了由中国中央翻译社翻译、经上海市外事办公室及瑞士驻上海总领事认证的 2 / 6仲裁裁决书翻译件。同年10月25日,兰茨堡法院以XX公司所提交的仲裁裁决书翻译件不能满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第四条第二点关于“译文由公设或宣誓之翻译员或外交或领事人员认证”的规定为由,驳回XX公司申请。其后,XX公司又先后两次向兰茨堡法院递交了分别由瑞士当地翻译机构翻译的仲裁裁决书译件和由上海上外翻译公司翻译、上海市外事办公室、瑞士驻上海总领事认证的仲裁裁决书翻译件以申请执行,仍被该法院分别于2

3、009年3月17日和2010年8月31日,以仲裁裁决书翻译文件没有严格意义上符合纽约公约第四条第二点的规定为由,驳回申请。 2008年 7月30日,XX 公司发现OO公司有一批机器设备正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展览,遂于当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申请执行。上海一中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查封、扣押了OO公司参展机器设备。OO公司遂以XX公司申请执行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为由提出异议,要求上海一中院不受理该案,并解除查封,停止执行。 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驳回OO公司的异议。裁定送达后,OO 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

4、2011年12月20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复议申请。 3 / 6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我国法院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以及申请执行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起算。 法律分析一、关于我国法院的执行管辖权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鉴于本案所涉仲裁裁决生效时,被执行人OO公司及其财产均不在我国领域内,因此,人民法院在该仲裁裁决生效当时,对裁决的执行没有管辖权。 4 / 62008年 7月30日,XX 公司发现被执行人OO公司有财产正在上海市参展。此时

5、,被申请执行人OO公司有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事实,使我国法院产生了对本案的执行管辖权。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基于被执行人不履行仲裁裁决义务的事实,行使民事强制执行请求权,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执行。这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人民法院管辖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所应当具备的要求,上海一中院对该执行申请有管辖权。 考虑到纽约公约规定的原则是,只要仲裁裁决符合公约规定的基本条件,就允许在任何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的目的在于便利仲裁裁决在各缔约国得到顺利执行,因此并不禁止当事人向多个公约成员

6、国申请相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被执行人一方可以通过举证已经履行了仲裁裁决义务进行抗辩,向执行地法院提交已经清偿债务数额的证据,这样即可防止被执行人被强制重复履行或者超标的履行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对该案行使执行管辖权,符合纽约公约规定的精神,也不会造成被执行人重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义务的问题。 二、关于本案申请执行期间起算问题 5 / 6依照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鉴于我

7、国法律有关申请执行期间起算,是针对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一般情况作出的规定;而本案的具体情况是,仲裁裁决生效当时,我国法院对该案并没有执行管辖权,当事人依法向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而未能得到执行,不存在怠于行使申请执行权的问题;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裁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后,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考虑到这类情况下,外国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何时会再次进入我国领域内,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应当合理确定申请执行期间起算点,才能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债权人取得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后,如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文书

8、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即可申请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实现其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此项权利即为民事强制执行请求权。民事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存在依赖于实体权利,取得依赖于执行根据,行使依赖于执行管辖权。执行管辖权是民事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基础和前提。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执行管辖权与当事人的民事强制执行请求权不能是抽象或不确定的,而应是具体且可操作的。义务人OO公司未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XX 公司即拥有了民事强制 6 / 6执行请求权,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申请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此时,因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对该案没有执行管辖权,申请执行人XX公司并非其主观上不愿或怠于行使权利,而是由于客观上纠纷本身没有产生人民法院执行管辖连接点,导致其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提出。具有执行管辖权是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相关申请的必要前提,因此应当自执行管辖确定之日,即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之日,开始计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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