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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2007-07-28 10:29:07) 转载分类: 国际贸易知识集锦 一、货(备货);二、证(催证、审证、改证);三、运(托运、报关、保险);四、款(制单、结汇);我国出口贸易中,多采用海上运输交付货物,由我方安排运输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的居多。下面以我方安排运输的单式海运 CIF 和即期议付信用证方式结算合同为基本介绍出口合同履行的基本环节及有关问题,采用其他贸易条件和支付方式的合同,除某些细节有些差异外,基本做法大体相同;出口合同履行程序一:备货出口合同履行程序二:催证、审证、改证出口合同履行程序三:托运、报关、装运、投保、发装运通知出口合同履行程序四:制单、结汇(
2、一)备货: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交货义务,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和交货期等的要求,进行准备货物的工作。01,按事先协议或进货合同向生产或供货部门安排生产或催交货物;02,核实并检查应收货物的品质、包装、数量等情况,并对货物进行验收;03,有的货物即使已经验货进仓,尚需根据出口合同规定要求再次进行整理、加工和包装,并在外包装在加刷运输标志和其他必要的标志;04,国际货物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是卖方的三项基本义务,0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当完全做好符合合同的明文规定,而且还应做到符合合同中未作明文
3、规定但按法律和惯例当事人应尽的默示义务;06,在备货过程中,对以下问题尤其应该重视:(01)货物的品质、规格必须与出口合同的规定相一致;A,凡凭规格、等级、标准等文字说明达成的合同,交付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文字说明相符;B,凡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必须和样品相一致;C,如即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达成的合同,则两者均须相符;D,此外,货物的品质还必须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和在订立合同时买方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02)货物的数量必须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A,如发现货物数量不符合合同需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寂足;B,为便于补足储存中的自然损耗和国内搬运过程的货损,以及按合同
4、溢短装条款的溢装之用,备货数量一般以略多于出口合同规定的数量为宜;C,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规定: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数量时,应解释为允许有不超过 10%的增减幅度;D,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还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也允许有 5%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包装或个体计数时,此项伸缩则不适用”;(03)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和运输要求A,倘若合同未对包装作具体规定,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B,如果没有通用方式,则应以按照足以保全和保
5、护货物的方式进行包装;C,在备货过程中,对货物的内外包装和装潢,均需认真的进行核对和检查,如发现有包装不良或破损情况,应及时加以修整和换装,以免在装运时取不到清洁提单,造成收汇困难;D,包装标志包括运输标志(唛头)的内容和式样,如合同有规定或客户方面另有指定的,则应按合同规定或客户指定的办理;如合同未规定,客户对此又无要求的,由我方自行选择刷制;E,如口国有关当局规定包装标志必须使用特定文字的(如海湾国家要求用阿拉伯文),一般应予照办;F,标志的刷写要部位和文字大小要适当,图案字迹要清楚,使用的颜料要不易退色;G,在保证商品质量和不违反出口合同的前提下,还应尽可能压缩货物包装的体积或降低货物包
6、装的重量,以节省运费支出;(04)货物备妥的时间应严格按照出口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并结合船期进行按排。在时间掌握上,一般还要适当留有余地;(05)对于情况不够了解或资信欠佳的客户,以及系按客户要求定制的规格、花色、造型特殊不易他售的货物,一般应按合同规定,在收取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并经审核无误后再正式投产,以防对方不履行合同时造成商品积压处理困难等损失;(06)凡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出口合同约定应由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的出口商品应按规定手续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法定检验,包括应经检疫的动植物及产品包装容器,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证书或其他凭证验收。未经检验
7、检疫机关检验或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口;(07)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供任何权利或请求的A,这在法律上称为对卖方的权利担保,即卖方应保证对所售货物享有佥的完全的所有权;B,他应有权出售该项货物,并保证买方能安宁的占有和支配该货物而不受任何第三方的侵扰。也就是说,卖方不能把非法侵占他人权利得来的货物出售给买方,以致于使买方遭受该项货物的合法权利人(包括所有权和抵押权)的追索或指控;C,准备交付的货物还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著作权、版权)主张任何权利和请求的;D,但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此项权利或请求以卖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或不
8、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E,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其他供应的,卖方不可能承担上述义务;(二)催证、审证、改证凡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的合同,买方还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开立信用证手续,而且所开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相符或者虽有不符,但其不符内容能为卖方接受的。01,催证A,催证是指通过信件、电报、电传或其他方式,催促对方及时办理开立信用证手续并信用证送达卖方;B,按时开证本是买方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C,催证的方法,一般直接向国外客户(开证人、实际买户或中间商)发函电通知,必要时还商请银行协助;02,审证和改证(保证及时装运货物和收汇安全)
9、A,信用证是银行的一种保证文件,开证银行的信用、信用证的各项内容,都关系着收汇的安全,因此,信用证开到后,应即根据买卖合同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逐项认真审核;B,从原则上,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必须与买卖合同规定一致,在未征得卖方同意前,不得随意添加或改变;C,审核信用证是银行和出口企业的共同责任,因此,出口企业必须和有关银行加强联系,密切配合;D,在审证时,如发现有我方不能接受的条款或内容时,应及时向开证人提出要求进行修改;(三)托运、报关、装运、投保、发装运通知A,在备妥货物和落实信用证以后,出口企业即应按出口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对外履行装运货物,即交付货物的义务,安排装运货物涉及的工作环节甚多
10、,其中以托运、报关、装运、投保、发装运通知等工作,尤为重要;B,托运就是出口企业委托货运代理或其他有权受理对外货运业务的单位向承运机构或其代理人办理海、陆、空等出口运输业务;C,报关有出口报关和进口报关。出口报关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通常为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关验有关单据、证件,并办理货物通关出境的手续;D,装运一词在 F 组、C 组术语许可证立的买卖合同中通常视作与“交货”同义词。按照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 年修订本第四十六条的解释:用于规定装运日期的“装运”一词,将被理解为包括诸如“装船”、“发运”、“收妥待运”、“邮局收据日期”、“收货日期”等类似词语,还包括
11、在信用证要求多式运输单据下的“接受监管”。简言之,“装运”是指出口企业将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工具或交付给负责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承运人位置;E,投保指在履行 CIF 或 CIP 出口合同时,在配载就绪、确定船名或运输工具后,外贸企业将货物运离仓库或其他储存处所前,按照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据;F,货物装运完毕,应及时给买方发出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se)。其目的是使买方及时了解装运情况,以便准备收货,并在必要时办理保险的加保手续。如为FOB、CFR、FCA、CPT 合同则由买方接到装运通知后自行办理投保手续。通知的对象可以是中间商,也可以
12、是实际买户,有时也可以是信用证的开证行,视客户要求和信用证规定而定。通知的内容主要有: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总值、装运地点、装船日期、船名及预计开航日期等等。在履行 FOB、CFR、FCA、CPT 条件的出口合同时,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则尤为重要;(四)制单、结汇01,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应即按信用证要求,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限期内将各种单据和必要的凭证,送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02,按照国际惯例和一般法律规则,由于卖方不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或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构成违约时,根据违约的情况和程度,买方可以采取的方法有:A,向卖方要求损害赔偿(索赔);B,延迟履行;C,减低价格;D,交付替代物;E,修理;F,宣告合同无效等;03,当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采取任何一种补救措施时,都不影响受损害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损害赔偿金额都应与受损害一方所遭受的包括的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以可以预料到合同损失为限;而由于受损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