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建立中的作用【经济其它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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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其它相关论文-发挥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建立中的作用摘 要:信用是企业的生命,而企业信用的关键在于其信用识别系统。从文献上看,信用识别系统通常分为“个人” 信用识别系统和“社会” 信用识别系统,相比之下,“社会” 信用识别系统更具有意义。如果要发挥中小企业“社会”信用识别系统的作用,那么中小企业“社会”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就十分关键。据估计,政府掌握中小企业信用基本信息源的 90%,因此,政府有责任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进行商业化操作。 关键词:政府;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 我国已加入 WTO,经济体制正逐渐与世界经济接轨,中小企业在我国将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这

2、类企业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其信用的建立与识别有特殊的困难,需要通过社会服务系统形成信用识别与传导机制,使与中小企业交易者仅花费很少的费用,就可以容易、便捷地获得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提高社会的交易量,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1 信息和数据是生产制造信用产品的原材料,现代信用制度最基本的要求是征信数据的开放,特别是政府行政信息的共享,否则就没有生产信用产品的信息源。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用体系,当务之急是如何实行信息公开和共享。 一、两类信用识别系统的界定 按照文献,笔者把互利协议的信用识别系统分为两类: 第一类信用识别系统文献称之为“个人”识别系统,其典型特征是对欺诈行为由受害者本人识别并实施惩

3、罚。由于只有在惩罚严厉和迅捷的前提下才能发生作用,这种识别系统通常只适用于频繁而长期的关系。 第二类信用识别系统文献称之为“社会”识别系统。笔者注意到,由于社会中专业化和劳动分工的存在,现实中大量的重要交易并非频繁发生。通常的情形是,个体不断地改变交易伙伴;对于欺诈行为,不是由受害者本人而是由社会中的其它成员进行惩罚,不同于依靠个人信用维持的个人实施机制,“社会”识别系统的实施依靠社会规范。因此,对于“社会”信用识别系统,它有赖于社会中每个自利成员有激励对社会规范的遵守。这里的社会规范指的是对一个社会中合意行为以及相应惩罚规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有效的“社会”信用识别系统,不仅偏离合意行为的人将受

4、到惩罚,而且那些没有惩罚该受到惩罚的人同样将遭受惩罚。2 尽管两种识别系统在作用的基础上表现出很大的差距,但它们的根本分歧却在于在社会成员中信息传播方式的不同。对于“社会”识别系统,每个个体的观察是不完全的,他们通常仅仅了解有关自身的交易历史,而这些信息其它人并不知道。尽管在一个社会中不同成员的交易次数十分有限,但如果存在信息传播机制能够及时将成员中的欺诈行为传达给相关的成员,并由他们(不一定是受害者本人)对欺诈者实施惩罚,同样可以促使每个成员有激励维持诚实的信用。对欺诈者进行惩罚的激励,显然来自于自利的成员对可能因没有惩罚应该受到惩罚的成员而自身受到社会规范惩罚的恐惧。现实中,信用识别系统成

5、为传达信息的重要机制说明了以上论述的合理性。 二、中小企业信用社会识别模式的建立 中小企业信用社会识别模式的建设和操作程序的制定,在我国已引起了广泛的重视,如何根据国情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建立高效、实用的中小企业信用社会识别模式,是一个应该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通过对我国社会经济关系和当前信用状况的分析,再借鉴国外信用制度建设的经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社会识别体系的建设应采用强制性的政府主导模式,即中小企业信用社会识别体系,应由政府作为牵头单位,相关部门协办,把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强制性地纳入管理系统。上述中小企业信用社会识别模式及内在关系、操作流程,可用以下的“中小企业信用社会识别模式

6、模拟图”(图 1)来理解3: 如果从社会管理角度,把这套中小企业信用社会识别模式管理好的话,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在这套体系中,最基本的子体系就是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征集系统。从国际征信的实践经验看,从事数据征信工作的主体可分为政府主导、中央银行主导、民间企业主导等几类,在不同的环境下有不同的优势。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机构与民间的力量、公众的认识程度等因素来考虑,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征集系统的建立应以政府主导为宜。 三、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内涵 信息数据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有许多不同于物质资源的特性,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它的共享性。信息数据资源可以极低的成本进行复制;另外,信息数据

7、资源的共享并不对信息源造成任何的伤害(保密性的问题除外),信息的拥有者并不需要为与他人分享而做出牺牲;同时,信息数据资源的共享常常是双向的,信息数据的提供者同时也是信息数据的获取者。信息数据资源的可交互性使信息的共享在交互的过程中不断升值,最终使所有的参与者都从共享中得到最大的收益。所以说,信息数据资源的共享是一种典型的“双赢”。 信用信息是信息数据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小企业主要有自然人与法人两种形式,所以它的信用信息包括(法人)企业信用信息和(自然人)企业与个人信用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四类:一是企业身份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经济类别、成立日期、注册资金、注册号码、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8、经营范围、股东成员状况等;二是商业信用记录包括企业在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及偿还记录、在商业银行发生的其它信用行为记录、企业财务记录、企业工商行为记录、企业质量技术行为记录、企业进出口行为记录、企业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为记录、企业与其它商业机构发生的信用交易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企业参加社会保险行为记录、企业纳税行为记录、企业公用事业缴费记录、企业财产状况及变动等记录;四是特别记录,包括有可能影响企业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的重大案件情况的记录。 个人信用信息也分为四类: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住址、居所、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

9、况、工作单位、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记录包括个人在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在商业银行发生的其它信用行为记录、个人与其它商业机构发生的信用交易情况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企业公用事业缴费记录、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个人财产状况及变动等记录;四是特别记录,包括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中小企业经济往来的对象基本分为供应商、金融机构、产品经销商和消费者,发生行政关系的主要有工商管理机关和监管机关,如海关、技术监督部门等。笔者以中小企业经营的一个循环来考察其经济往来对象,分析信用关系的特点,相互间

10、的经济往来和信用关系如图 2 所示: 据估计,以上信用信息分类中大约有 90%以上集中在政府机构手中。鉴于政府机构的社会服务职能和掌握中小企业信用基本信息源的特殊地位,应当由它们利用计算机互联网承担共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重任。如果数据库以后有商业化经营的可能,政府应当逐步退出,由商业性中介机构按照市场方式运作。4 四、政府有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利用的不足 从发达国家信用体系发展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信用体系能否健康迅速发展,关键在于该国有关信用方面的信息和大多数数据能否比较“透明”,能否通过合法的、公开而有效的渠道被合法的征信机构所取得;也就是说,征信机构能够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

11、、公开地获得用于完成企业信用调查报告和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数据,是保障信用体系健康发展的基础。 长期以来,由于体制的原因和部门既得利益的驱使,造成信息资源(包括信用信息)的部门控制,条块分割,相互封锁,缺乏有效共享,加上有些部门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居民个人隐私为由,对本应公开的信用信息进行封锁,使得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数据既不流动又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用信息资源被闲置和浪费,政务信息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而不同部门的多头管理也形成了信息资源的重复建设、重复投资和信息不畅。5 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封锁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建设的瓶颈。 随着宽带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各地电子政务建设正在加紧推

12、进。利用高效的数据通讯方式,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形成政府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应该是完全可行的。 五、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建设中的作用 由于政府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一切人获得信息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对于政府部门来讲,有义务公开在行使管理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用信息,进行共享,或者说公民个人或团体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文件、档案资料和其它信息。电子政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要充分和有效地利用政务信息,在确保国家秘密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注:见 2001 年在江苏镇江召开的中国小企业改革与发展国际研讨会会议论文。) (一)从制度上确保打破信息资源的垄断性,树立权威

13、性 有些部门,常常把本部门拥有的信息资源看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而不愿意对外公开。如果没有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作保证,就很难进行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因此,政府要坚决挥舞“有形之手”,强制性地调控和引导各相关职能部门,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协调互通,同时要求各部门对共享的信用信息进行及时的更新,以保证政府信用信息的权威性,发挥政务信息的效率和效益。 (二)重视信用信息共享的法制建设,为建立信用体系提供丰富的政务信息资源 在我国,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信用数据开放无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开放或共享信用数据很难界定数据开放与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律法规在保证与信用有关

14、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同时,重点应该界定好三个关系:即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关系。在国家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的前提下,各地可以制订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要求各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如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开放,以保障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使得信用服务企业可以合法地获得大量政务信用信息,并使之成为信用产品。 (三)树立“公众以公开方式收集不到某部门应该公示的信用信息,该部门就是失职”的新理念 将这一理念转化为制度,条件成熟时转化为法令,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加有效和充实。一个有

15、效、及时的政府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也是塑造政府行政高效和亲民、近民的形象基石,集多方社会利益代表(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的政治智慧,形成共识,依法行政,并允许全社会监督。 (四)加快制订政务信息开发利用的标准,为信用信息共享打下技术基础 目前各政府部门在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上所采用的不同技术标准,也是阻碍信息共享的原因之一。因此,政府在建立电子政务过程中,要加快制订统一的标准,增强信息资源的通用性、开放性和可靠性,为政务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开放提供技术保证。 (五)重视信用服务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引导和培育信用中介机构 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企业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各

16、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可以采用共建共享、利益共享的模式,组建股份制的信用机构,建设大规模的信用数据库;但是这些信用机构必须独立于部门之外,以保证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 参考文献: 1 梅强,沈杰,江耀生.构建我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0(12) :101105. 2 郑志刚.声誉制度理论及其实践评述J.经济学动态,2002(5): 3777. 3 孔薇薇.信用管理的国际比较与国内商业银行信用管理模式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04(2):7175. 4 沈杰,马汉武,刘林.建立中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的理论与设想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27130. 5 沈杰,张智光,何勤.面向中小企业信贷配给的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2(10):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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