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科大学《卫生法》配套课件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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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法,主编:黄威,高 等 医 药 院 校 教 材,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知识要点 1卫生和卫生法的概念。 2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和特征。 3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4卫生法的表现形式。 5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第一节 卫生与卫生法,辞海对卫生的解释是:为增进人体健康,预防疾病,改善和创造合乎生理要求的生产环境、生活条件所采取的个人和社会措施。,(一)卫生的概念,一、卫生,(二)卫生的范围,现代意义的卫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卫生是指有关卫生的一切社会事业,包括环境保护、公共环境卫生、社会安全、生产安全、社会福祉等等。 狭义的卫生则专指优生优育、防疫保健、医疗康复等卫生事务。,(

2、三)卫生和法的关系,卫生的发展会对法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卫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促使了大量卫生法律法规的出现,并逐步形成自己的结构和体系,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卫生知识及其研究成果被运用到立法过程中,使卫生法的内容更为严谨、规范和科学; 由于现代医学的发展,如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器官移植、基因技术等,给立法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也对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关系提出了挑战,从而促进法律的更加完善和发展。 法对卫生发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法通过决定卫生发展的方向,保证国家卫生战略的实施;通过调整卫生活动领域中的社会关系,为卫生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法通过规定卫生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

3、、权限、职能和活动方式等,保证国家对卫生事业的有效管理,形成有利于卫生发展的运行机制。 法通过控制现代医学无序、失控和异化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抑制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消极作用。 随着全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提升,卫生问题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社会事业,围绕这一问题的立法也将得以蓬勃的发展。,(一)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在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卫生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卫生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卫生法律;广义的卫生法,不仅包括上述各种卫生法律,还包括有立法权的其

4、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效力低于卫生法律的卫生法规、条例、规章等,以及宪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有关卫生方面的规定。如不特别说明,卫生法一般指广义的卫生法。,二、卫生法,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之一。 卫生法调整的对象主要包括: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卫生民事关系、卫生刑事关系及国际卫生关系。从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社会性质看,,(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从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社会性质看,卫生法调整的对象主要包括: 1.卫生组织关系 2.卫生管理关系 3.卫生服务关系 4.国际卫生关系,第二节 卫生法的特征和作用,(一)调整手段多样,诸法合体 (二)具有较强的科学

5、性、技术性 (三)更多的体现社会共同性,卫生法的特征,卫生法的作用,(一)保证国家对医药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三)推动医学科学的良性发展,第三节 卫生法律关系,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律规范确立和保护的,涉及人体生命和健康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简单说就是由卫生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根据卫生法律关系双方主体地位的平等与否,横向 :法律地位平等 (包括典型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结成的医患法律关系,也包括从事药品、食品、保健品等的生产经营企业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单位以其卫生服务质量和药品疗效与被服务者之间所结成的卫生服务法

6、律关系。 ),纵向:法律地位不平等 (包括外部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与其行政相对人之间结成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也包括企事业单位与其内部职工之间结成的卫生业务管理关系,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政府之间、与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之间、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与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其公务员之间各自结成的内部管理关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医药卫生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法律

7、关系是社会关系主体根据卫生法律规定建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卫生法律权利和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也是卫生法律关系的主要构成要素之一。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卫生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客体的三个条件: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和利用;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多种多样的,一般包括: 1.物 2.行为3.人身利益 4.智力成果,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条件有两个: 一个条件

8、是抽象的条件,即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依据; 另一个条件是具体的条件,即卫生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卫生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义务及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卫生法律事实的概念 卫生法律事实是指能够使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情况。 (二)卫生法律事实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卫生法律事实进行多种分类,但最常见的是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事件又称为法律事件,是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使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行为又称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从卫生

9、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它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或不作为。,第四节 卫生法的渊源,一、卫生法的渊源 卫生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卫生法的形式渊源,即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我国卫生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宪法 (二)卫生法律 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调整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属于狭义的卫生法律。主要有: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食品安全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此外,刑法、劳动法、婚姻法等其他法律中有关卫生的条款也是卫生法的渊源

10、。 (三)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它是以宪法和卫生法律为依据,针对某一特定的调整对象而制定的。,(四)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在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卫生方面的法律文件。 (五)地方性卫生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六)卫生部门规章 卫生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卫生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

11、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医药卫生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七)卫生地方规章 卫生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卫生管理方面的规章。 (八)国际卫生条约 国际卫生条约是指我国缔结或者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条约等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二、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卫生法律文件可以分为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所谓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是指具有规范约束力的卫生法律文件,即卫生法律法规。非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是指针对特定情况、特定人发布的,仅以一次适用为目的的卫生法律文件,如判决书、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

12、许可证等,它们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不具有法的效力。,(一)、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具体有以下五点要求: 1制定权限的规范化 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不得越权。 2法律效力的规范化 不同层次的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相应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及其相互关系均要得到确定。 3法律名称的规范化 各级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专有名称应规范、统一。 4法律术语规范化 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采用的法律术语及条文的文字表述都应当严谨、明确和统一。 5格式结构的规范化 这包含各种具体的技术要求,如需注明制定机关以及通过的日期、生效时间,法律条文在结构上安排合理,等等。 (二)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系统

13、化 所谓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对已制定的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进行系统地整理、分类和加工。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1.法律汇编 2.法典编纂 3.法律清理,【习题与思考】 1.怎样看待卫生的范围? 2.如何认识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3.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 4.卫生法有哪些表现形式? 5.评析案例导读。,第二章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知识要点,1卫生法制定的基本程序。 2卫生法实施的内容。 3卫生违法及法律责任。 4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特征、分类。 5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 6. 卫生法律监督体系。,知识要点,第一节 卫生法的制定,一、卫生法制定的概念 卫生法的制定,又称卫生立法活动,是指

14、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创制、修改和废止卫生法律及其他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立法活动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只有那些被法律赋予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才能成为立法主体; 卫生立法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 卫生立法的方式包括创制、修改、废止和认可多种形式,它们或是产生新的法律规范,或是使原来的法律规范归于无效,都属于卫生立法活动; 卫生立法活动的结果是颁布卫生法律规范。 卫生法的制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卫生法的制定,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卫生法律的活动。 广义的卫生法的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

15、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其范围既包括了狭义的卫生法的制定,还包括国务院制定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卫生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卫生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活动。,二、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一)保障人们健康,提高人们健康水平 (二)尊重医学科学规律 (三)从我国实际出发与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相结合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三、卫生立法程序 卫生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卫生法时应遵循的法定形式、时间和步骤等。,(一)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2.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 4.法律案的公布

16、,(二)卫生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1.编制立法规划 2.法规起草 3.法规草案的报送和审查 4.卫生行政法规通过和公布,第二节 卫生法的实施,卫生法的实施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与实行,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自然人实现卫生法律规范的活动。,一、卫生法的效力范围 (一)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卫生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卫生法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能否适用的问题。 1.卫生法的生效时间 我国立法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卫生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在卫生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从法律文件颁布之日起施行;在卫生法律法规中规定在其颁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如国务院2002年2月20日通过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卫生法的失效时间 我国卫生法的失效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从新法颁布施行之日起,相应的旧法自行失效;在新法中明文规定旧法废止;立法机关通过发布专门的决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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