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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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的概念: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债的特征:1、特定性2、性质的财产性3、实现当事人特定利益的法律保障手段.债的要素1.主体2.内容:债权债务3.客体:给付.债权的概念: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2、给付受领权(保持力)3、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4、处分权能.债权的特征:1、请求权2、相对性3、平等性4、兼容性5、期限性.债务的概念: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义务人所负有的应为特定行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约束。其本质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债务

2、的特征:1、具有特定性2、期限性3、积极性4、强制性.债权法的概念:1、形式意义:有关债的法典或民法典中债权法编的规定。(瑞士债务关系法) 2、实质意义: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债权法的特征:1、是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2、内容多为任意性规范3、具有国际趋同性.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分标准:标的物在成立时是否特定化 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之债: 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之债的特定化方法:A、依债务人的行为:a、送货上门b、上门自提c、第三地履行B、依当事人的合意:a、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后,当事人又达成合意以约定的方式指定给付的标的物。b、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指定。c

3、、申请强制执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区分标准:多数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连带之债效力(连带债务): 外部效力(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A、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或者几个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被请求人不得拒绝。B、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后,会引起全体债务人对债权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消灭,而非仅履行人个人债务的消灭。C、连带债务被全部清偿前,全部债务人对未履行部分仍负连带义务D、对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亦发生效力。(免除、清偿、抵销、提存) 内部效力(债务人之间): 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之后,取得了在债8务人内部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A、债务人超出自己应该

4、承担的份额才能追偿B、对某一被追偿人的追偿份额,应以该被追偿人应该承担的份额为限。.债的效力:债的关系成立后所表现的法律上的力。.债权的效力:A请求力(核心效力):诉讼上的请求力(诉权)诉讼外的请求力(请求权)B保持力 C执行力请求权诉权强制执行.履行不能:又称为给付不能,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债务,债权的目的无法实现。.履行不能效力(法律后果):1、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造成的:(1)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如导致解除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造成的:(1)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且不必承担法律责任(2)如是双务合同,免除债权人的

5、对待给付义务(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的除外)(3)通知义务 3、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的履行不能:代偿请求权(1)债务人发生履行不能(2)债务人因导致履行不能的事由而获益(3)债务人获得的利益具有可转让性(4)代偿请求权的标的以原债权额为限。.拒绝履行:(1)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 (2)构成要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2、债务履行具有可能性3、债务人有拒绝履行债务的表示(明示或默示)4、无正当理由 (3)效力: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解除债权债务关系.履行迟延:(1)又称债务人迟延、逾期履行。指债务人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债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现象。(

6、2)构成要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自然债务、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附停止条件的债务债务有履行的可能性(清偿期届至时履行是可能的)债务已届履行期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迟延履行可归责于债务人 (3)法律后果:1、全部履行迟延请求实际履行请求损害赔偿拒绝受领解除合同加重责任A、不可抗力B、指导价(对违约方不利的规则) 2、部分履行迟延:实际履行损害赔偿部分履行迟延影响整个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可拒绝部分履行,并返还已受领的部分给付.提前履行:法律有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提前履行,债权人则可以拒绝法律未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如果提前履行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拒绝.不完全履行:(1)概念:债务人虽然履行债务,但其

7、履行不完全符合债务的本旨或造成债权人损害的情形。 (2)类型:瑕疵履行:履行本身具有瑕疵,从而导致该履行的价值或效用减少或丧失。加害给付:债务人的履行本身有瑕疵,致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遭受损害。 (3)构成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履行行为;履行不完全符合债的内容;不完全履行可归责于债务人:瑕疵履行(严格责任)、加害给付(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无免责事由 (4)法律后果:1、瑕疵履行:补正减少价款或报酬解除合同,损害赔偿2、加害给付.受领迟延:(1)构成要件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可以履行并且提出履行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受领(2)法律后果1、注意义务减轻2、可自行消灭债务3、

8、停止支付利息4、赔偿责任5、缩小孳息返还范围6、特定情形下,债务人可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特征(1)当事人是平等主体(2)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4)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2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

9、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的形式:口头书面默示: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成立要件:(一)一般成立要件: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当事人就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合意一般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二)特殊成立要件.要约:(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构成要件:要约必须是特定的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作出发出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到达受要

10、约人时生效。.要约邀请: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缔约过失责任:(1)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类型:假借(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订立合同,恶意(损害对方或他人利益)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

11、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单方允诺:(1)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2)特征: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 的内容是表意人为自己单方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 一般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 之债在相对人符合条件时才发生.合同法第30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

12、31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合同的生效要件:A.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D.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无效合同的类型: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1)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2)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造成的(3)误解方因

13、此遭受较大损失.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一)欺诈、胁迫损害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三)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四)显失公平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1)撤销权的性质(形成权) (4)行使的后果:自始无效(2)行使的方式: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3)行使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除斥期间.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全部返还);(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当事人);(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4、(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附条件的合同:(1)概念: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决定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附款。 (2)所附条件的特点: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必须可能;必须是当事人意定而非法定;必须合法(不能违背法律规定) (3)效力:a.其已经产生形式上的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单方予以撤回或者变更)b.在合同成立后,条件未成就之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附期限的合同:(1)概念以将来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附款(2)期限的特点:期限为限制合同效力的附款 期限的确定性

1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无效当然无效,无须特定人的主张,即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之初即属于无效任何事实都不能改变合同的效力可变更可撤销须有特定人的主张,才归于无效。在我国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经撤销的,则溯及的无效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效力还处于不定状态须以他人的行为使之确定,经过追认则有效,拒绝则无效必须以其他行为使之确定.合同履行:(1)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债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2)履行原则:a.全面履行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附随义务的履行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适用情形:履行时间、标的、方式、争议的处理 c.经济合理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1)合同成立生效以后,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适用条件:必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之前。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当事人缔约时不可预见,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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