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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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教学目的与要求: 深入地理解并掌握保险法基本原则的产生背景、理论依据及具体内容 ,能正确理解、运用,并评价我国保险法基本原则相关规范,在此基础上能提出科学、可行的修改完善意见。,第二章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教学重点: 概念:包括对保险利益、告知、保证、说明、弃权、近因、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补偿性保险、定额性保险等概念的掌握; 理论:掌握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四大保险法基本原则; 应用:应用四大基本原则分析、判断并解决保险运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对我国现行保险立法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第一讲 保险利益原则,学生讨论(议),产生的背景,17世纪英

2、国 1745年海上保险法标志着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一个法律规则的诞生 1774年人寿保险法中首次明确确立保险利益原则 1845年禁止赌博法使保险利益的必要性最终在英美法中得以确立 1906年海上保险法 立法目的 区分保险与赌博,防范道德危险,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任何个人或公司组织均不能对英国船舶及其装载货物以有或没有利益;或者,保单即证明利益;或者以赌博的方式;或者,对保险人无任何残值利益的方式进行订定, 这种保险无效,并对各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规定了人寿保险亦需要保险利益的规则,并且保险的赔付金额不得超过所保利益金额。,取缔任何实为赌博的货物保险单,全面禁止赌博契约,没有保险利益的海上保险

3、合同和保单证明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而且具体规定了保险利益的定义、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和保险利益的种类。,张三购买了一辆轿车,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限和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4月,张三因还债,将该轿车转卖给李四,在尚未办理保单变更手续之前,该车被盗。张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张三能获得赔偿吗?,要点,投保时张三是该车的所有权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发生保险事故(车辆被盗)时,张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由于未办理保单变更手续),李四是车辆所有权人。,相关概念,投保人H: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doc 被保险人H: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doc,案

4、件分化,该车被盗前尚未办理保单变更手续 该车被盗前办理了保单变更手续,关键问题,保险金请求权的归属 保险金请求权人=损失承担者 OR 保险金请求权人损失承担者,保险利益的定义,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就是保险利益。,主体,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合同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金请求权行使要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WHAT保险利益的特征,WHO保险利益的主体,谁需要具有保险利益,案例分析,讨论、评价,我国法律规定H: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doc,

5、WHEN保险利益的时效问题,需要在什么时候具有保险利益,再议,我国法律规定H: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doc,HOW如何确定保险利益,人身保险 利益原则 同意原则 兼顾原则,财产保险 按确定性、可计算性要求确定 包括现有或期待的物权利益、债权利益、责任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6、、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职业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等。 (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利益的享有者,下列人员在法律上享有财产保险利益:(1)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2)没有财产 所有权,但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

7、分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的人;(3)他物权人。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等;(4)公民法人对其因侵权行为或合同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债权人对现有的或期待的债权等.,WHICH保险利益原则适用范围,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一切保险吗?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保险利益原则论保险利益的法理观.pdf,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消除赌博行为 防止道德危险 限制赔偿程度,避免不当得利,保险利益原则立法修改建议,主体 时效,第二讲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论依据之经济学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告知、保证、通知、说明、弃权与禁反言等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制度,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

8、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法,诚信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的法律地位,诚信原则是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要求当事人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不欺诈、恪守信用,善意地进行民事活动。 诚信原则不仅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还涉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 帝王条款,诚信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的要求,民商法上的一般诚信原则 “买者提防”、“法律不能强迫人们开口”与“自由放任主义”、“契约自由”、“经营自由” 瑕痴担保义务+法律有权要求人们所说的不会对他人产生误导,诚信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一般民商活动:要求不向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诚信原则 特殊商事活动:要

9、求当事人必须主动地、充分地披露重要事实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济学分析,保险的特殊性射幸行为 不确定性向确定性的转化面临有关风险资料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影响到保险公司准确预测危险和损失。 这种信息不对称、保险人的信息劣势是绝对的,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济学分析,保险所涉及信息的性质与一般民商活动所涉及信息的性质不同。 信息可分为“生产性事实”、“再分配性事实”和“危害性事实”三类信息,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济学分析,“生产性事实”是可以增加财富的信息 对生产性信息本身或获取途径必然要在技能和知识方面进行经济投资,通过该信息交易而带来的财富就是对该投资的补偿。 这种对生

10、产性事实的发现的激励是有效率的。 故,对作为“生产性事实”的信息,当事人不负揭示或披露义务。,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济学分析,“再分配性事实”指产生交易优势的信息,这种优势用于再分配财富而有利于有见识的当事人,但不产生财富。 这种再分配不能达到任何生产性目的,允许该信息发现者利用它们将财富转移给自己将诱使当事人付出保护费用,以避免财富流入更有见识的人手中。 从社会观点来看,这种保护性费用是一种浪费,无效率,不应激励。 故,对作为“再分配性事实”的信息,当事人应负揭示或披露义务。,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济学分析,“危害性事实”指如果不揭示和披露就将引起对某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信息。 此类

11、信息如果不披露,将造成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的伤害,是对财富的无效率破坏。 故,对作为“危害性事实”的信息,当事人应负揭示或披露义务。,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济学分析,保险所涉及信息主要包括: 足以使承保危险增加的事实 为特殊动机而投保者,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 表明现保危险特殊性质之事实 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之事实 这些信息均非“生产性事实”,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济学分析,保险的特殊性一一射幸行为 给付与反给付间的不对等性可能诱使投保方利用信息的不对称 契约订立前的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逆向选择”,引起“柠檬市场”效应、“次品车问题” 契约订立后的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道德危险”,

12、最大诚信原则理论依据 之经济学分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社会福利的考虑,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订约以及订约、履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一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一个开放的体系,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制度 (一) 告知制度,一个案例,什么是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就保险标的有关事项如实向保险人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的义务。,如实告知义务的承担者,讨论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13、保险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正案).doc,如实告知的内容,重要事项 能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决定保险费率的事项。保险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正案).doc,如实告知的形式,一个案例 询问回答主义在实践中的问题 投保单上设计的一般性问题 存在欺诈性隐瞒情形,无限告知义务主义,有限告知义务主义,自动申告主义,询问回答主义,如实告知内容的性质,客观之陈述 主观之陈述,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与后果,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的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和拒赔权,并可不退还保险费,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和拒赔权,可以退还保险费,如实告知义

14、务的性质,不是合同义务而是先契约义务,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制度 (二) 保证制度,契约订立后的信息不对称将导致“道德危险” 产生合同不公平现象 构成合同法上的“情事变更”,对保险人显失公平。 为了控制风险,法律设置了保证制度来约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证制度的含义,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对某一投保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真实性的重要条款。,保证的方式,明示保证指在保险合同(保险单或其附件)中明确记载的(表示)、成为合同组成部分的保证条款和其他保证事项,也称之为特约条款。,保证的方式,默示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特定事项虽未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但该事项

15、的真实存在是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依据,并成为保险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的特定事顶。 默示保证主要存在于海上保险,保证义务的违反与法律后果,违反保证的行为包括确认保证的事项不真实,承诺保证的事项没有完成或不遵守。,故意违反确认保证,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退还保费,过失违反确认保证,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可退还保费,违反承诺保证,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退还保费,保证与告知的区别,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制度 (三) 说明制度,保险人也具有信息优势 保险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科学性和附合性 保险作为商事活动,具有批量化、格式化的特点,说明义务的含义,说明义务指订立合同时保险人(保险代理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利害关系)条款内容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说明义务的主体、对象、内容和法律处理,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和要求,实务中采用书面方式 明确说明H: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doc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案例分析 不负赔付责任条款 限制责任条款 合同效力条款 投保人声明栏,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制度 (四) 弃权与禁反言制度,衡平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利益,督促保险人谨慎经营的制度,弃权的含义,弃权,指保险合同的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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