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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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建立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体系,控制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反洗钱规定以及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第三条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行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

2、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将该划分办法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第四条 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客户风险等级准确划分。第五条 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明确客户风险等级后,对高风险客户的账户活动实行特别监控,对客户基本信息每半年审核一次。第六条 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客户风险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第二章 风险等级划分第七条 银行将客户划分为四个风险等级:禁止往来客户、高风险客户、一般客户、低风险客户。第八条 禁止往来客户是指反洗钱法律法规或本行相关规定明确不能为其提供服务的客户,包括:(一) 身份不明

3、的客户;(二) 要求银行为其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的客户;(三) 拒绝提供银行所要求的信息和文件的客户;(四)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合理理由的客户;(五) 经本行核查,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为伪造的客户;(六)其他不能为其提供服务的客户。第九条 高风险客户是指涉嫌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可能性较大的客户,包括:(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司法机关,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二)外国政要,指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

4、或者军事高级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以及外国政要的家庭成员或者与外国政要存在密切关系的人员;(三)公众人物,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里的名人。其知名度超过常人,或者承担的职责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四)政治、宗教组织;(五)在一定时期内频繁办理一次性业务的客户;(六)在日常交易监控中多次被报送可疑交易的客户;(七)大量、频繁存入或提取现金的客户;(八)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高风险行业客户;(九)其他高风险客户。与高风险客户建立关系或为其开立账户,事先必须取得总行相关部门经理和行长的批准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应在可疑交易发生后

5、的7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总行,由总行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其交易对手与国务院、司法机关、联合国安理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公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的,应立即向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总行应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第十条 一般客户,指能够按照本行业务处理程序和反洗钱工作各项规定及要求,留存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身份信息,正常开立帐户或办理其他各项业务的客户。第十一条 低风险客户,指与本行建立了长期的业务关系

6、,有良好的资信和声誉,无任何不良记录,并且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经营状况、交易规模或交易对手等信息能够被本行全面了解的客户。第三章 风险划分考虑因素第十二条 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综合考虑与客户相关的地域、业务和行业等因素,以评定客户风险等级。第十三条 考虑客户的背景或概况,是否身为政界人士,或为政界人士的家庭成员或与其存在密切关系的人员。第十四条 考虑客户的业务性质,特别是相当可能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的高风险行业:(一) 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货币兑换商、国外的汇款机构、支票购买行等处理大量现金的行业;(二) 赌场或其他赌博机构;(三) 彩票销售行业;(四) 进出口公司,如船运及贸易公

7、司;(五) 房地产业;(六) 艺术品、古董批发、零售交易商;(七) 贵金属、稀有矿石或珠宝行业;(八) 汽车、游艇、飞机交易行业,包括二手市场交易商;(九) 证券交易商;(十)律师行、会计师行、投资顾问行、旅游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十一)皮草货物商店;(十二)零售店/饭店; (十三)二手汽车/机器部件交易商;(十四)典当行;(十五)拍卖行;(十六)离岸公司;(十七)高度使用现金的行业和业务;(十八)卡拉OK、夜总会、按摩、桑拿等行业;(十九)对环境造成实质性危害的行业;(二十)其他高风险行业。第十五条 考虑客户的来源地(如出生地或居住地)、客户业务的成立地点、与客户有业务往来的交易对手方的所在

8、地是否属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对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界定,分行可以根据该国家(或地区)的地理位置、国内对洗钱的监控程度、国内洗钱活动是否猖獗、是否为毒品贩卖活动猖獗的国家、国内隐私保护法律是否过度、是否为避税天堂、是否为由FinCEN、FATF等国际反洗钱组织确定为不合作的国家、腐败行为较猖獗的国家等因素,对其进行区分。一般情况下,上述国家(或地区)的客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的可能性较来自于FATF成员国的客户洗钱的风险要高,应对这样的客户或交易保持警惕,尽可能了解客户或交易的详细情况及相关背景,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措施来评判,评估其是否确实存在高于正常水平的风险。在同等条件下,

9、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第十六条 考虑公司客户的所有权结构是否过度不合理或复杂。第十七条 考虑涉及以非直接会面方式建立的业务关系的风险,如超过规定金额或频率的现金存取款、汇票取现、转账、网上银行及类似的非面对面业务或产品等。第十八条 考虑反映客户涉及较高风险的任何其他资料,如客户被另一家金融机构拒绝与其建立业务关系的资料。第四章 等级调整与信息更新第十九条 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认真识别、审核客户,并根据客户账户的实际活动情况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第二十条 在开户时,应根据对客户的地域、业务、行业、是否为外国政要等

10、因素的综合考虑,划分风险等级,并予以记录留存。第二十一条 对已在本行开户的客户,应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的审核。第二十二条 每年1月份定期审核客户基本信息,对高风险客户每年1月份、7月份分别进行一次审核。第二十三条 客户的风险等级调整应经过主管部门经理的核准。第五章 资料保存第二十四条 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用以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的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第二十五条 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重新调整客户风险等级时的档案资料应与原审核资料一并留存,用于备查。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第二十六条 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评定应留存文字记录,并加盖经办、复核章。第二十七条 将客户划分为高风险客户,以及将客户风险等级由高向低调整的,应经过主管部门经理和行长复审。第二十八条 分行高风险客户、禁止往来客户名单应报送总行留存。第二十九条 总行可以查阅分行有关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资料。第三十条 分行应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定到业务操作规程与内控制度当中,并细分至业务线。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落实情况将纳入银行内部审计内容中。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修订、变更和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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