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规范.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74742031 上传时间:2019-01-2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规范.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规范.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规范.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规范.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规范.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规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规范.(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规范日期 :2004-10-07 来源 :嘉隆国际玻璃采购网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过程的规范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比法、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活 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 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

2、国产品质量法 (2000年 7月 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33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 和国标准化法 (1983年 12月 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号主席令 、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9年 9月 15日第 163号省长令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法定检验机构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考核合格认可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3. 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由质量监督部门下达任务,由检验机构承担的产品 (包括商品,下同 抽样检验。3. 3检验人员检验机构内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3. 4复查对监督检验不合格产品在受检者完成整改后进行的再次抽样监

3、督检验。3. 5复检受检者对监督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后,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 的检验。4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条件及要求4. 1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4. 2检验机构不得对其承检范围内产品向经营者作出可能影响监督检验正确结果的承诺,不得强制或者 变相强制经营者签订有偿服务协议。4. 3检验人员应当掌握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4. 4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本专业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及专业基础知识, 应能熟练操作检验仪器设备, 严格按照现行有效标准、技术条件、程序步骤进行检验,对受检产品质量符合性作出正确判定。4. 5检验人员必须经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

4、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5.监督检验计划5. 1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捡验计划的 汇总、切。调、审批和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制定、审批的原则是:重点检查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5. 2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应按统一计划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统一计划擅自下达监督检验任务,检验机 构不得违反统一计划实施监督检验。5. 3全省下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应当于本年度年底前下发。5. 4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列入监督检验统一计划:a检验机构未能

5、通过相应项目实验室计量认证和考核认可,或末获得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b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在六个月内重复实施监督检验的。5. 5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逐级向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计划内 容应包括:a产品分类代码 (参见附录人 ;b产品名称;c产品执行标准情况;d申请实施时间:e受检企业名称:f受检企业机构代码:g承检项目通过实验室考核时间;h需要说明的问题;i其他。6监督检验抽样6. 1样品可以从市场上、企业成品库内待销产品或者经生产者销售者确认。合格的其他场所的待销产品中 随机拍取。6. 2经过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对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企业的样品可以

6、在用户抽取:a产品需要在用户组装后检测的;b产品的部分性能需要在用户使用过程中验证的;c其他需要在用户抽取样品的。6. 3抽样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抽样时应当向受检者出示检验员证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检验通 知书。抽样应当白抽样人员向受检者随机抽取。抽样的方法和数量,应当根据监督检验抽样方法标准或者产 品标准的规定执行:或者由省产品质量监督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6. 4抽样不得以任何形式事先通知受检者。6. 5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a未列入质量监督检验计划的:b受检者无监督检验通知书所列产品的:c产品未经生产者检验合格处于待检状态的:d有证据证明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e未经立案而作为取证抽

7、样的:f产品经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验合格未超过六个月的:g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无检验员证的;h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下发的有约束力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抽样检验的:i 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委托其他部门、机构执行抽样任务。6. 6监督检验抽样人员应当与承检人员分离,按照规定应当在抽样现场检验或者必须由承检人员抽样的例 外。6. 7抽样应当正确填写抽样单。抽样单格式参见附录 B 。抽样单经抽样人员与受检者双方确认后签字或者 盖章。检验机构抽取的样品需要受检者送样的,应当在抽样单中说明送样的日期及地点。抽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检验机构留存,第二联由受检者留存,第三联上交任务下达部门。6. 8产品抽样任务全

8、部完成后的三日内,检验机构应当将第三联抽样单上交任务下达部门,同时将产品质 量监督检验通知书副联寄送受检者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6. 9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应当同时通知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在 10日内确认是否为其生产或者供货的产品。 在规定时间内生产者或者供货者未予答复考,视为已确认。6. 10对依法进行的质量监督检验,受检者不得拒检。受检者拒绝接受质量监督检验的,其产品按不合格 论处。受检者对抽样工作不配合或者拒绝监督检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与当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联系,当 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配合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工作:受检者坚持拒绝抽样的,由当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抽样单上写明情况证明,对受检者按拒

9、检处理。7 监督检验要求7. 1监督检验分类监督检验分为:a监督抽查;b定期监督检验 (以下简称定期检验 ;c商品监督检检验;d复查检验;e复检检验;f立案取证检验 (以下简称取证检验 ;g其他。7. 2监督检验依据7. 2. 1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规定程序备案的企业标准。7. 2. 2企业明示采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7. 2. 3产品标识、产品说明、购销合同、广告宣传、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等明示担保条件。7. 2. 4对产品质量状况综合判定依据不明确时,检验机构可以依据有关标准制定检验细则,检验细则经 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后执行。检验细则应当报省

10、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单独立项说明,一般不得仅因标识标注不规范判定产品质 量不合格。强制性标准中对标识标注有强制要求的,可以制定检验细则,规定该强制要求作为判定依据。 7. 2. 5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受检者应当在接到检验机构通知之日起 15日内提供产品企业标准文本,否 则,该产品按无标产品论处:对无标产品检验机构可以以推荐性标准作为监督检验判定依据。7. 3监督检验过程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结果负责,任何人不得伪造、篡改检验结果。7. 3. 1自抽样结束后,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与受检者进行可能影响本次监督检验公 正性的联系。7. 3. 2检验机构不得允许受检者擅自进入检验现场。7. 3. 3监督检验应当是盲样检验。无法进行盲样检验的例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