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也将大力监管虚拟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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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央行也将大力监管虚拟账户(原创)近日,央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如今从事支付清算组织绝对是个利好消息,使其在制定规划,运营管理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办法中没有对虚拟帐户做出具体的监管规定,但从事虚拟帐户性质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对此应有高度重视。 所谓虚拟帐户就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了客户支付方便,而为其开通的具有充值、支付、提现的交易平台内账户,帐户特点:一是与客户银行帐户绑定,货币自由转移。二是所谓虚拟,即账户内资金为数字,由系统来决定增加或减少,即系统获得客户充值信息,在对应的虚拟账户上增加等额的数字。三是账户内的资金与绑定的银行账户对应,并受银行帐户资金的数量的限制。在支付便捷

2、动力的驱使下,相当多的电子商务平台为客户开设了虚拟帐户,虚拟货币也应运而生,腾讯的Q币,新浪U币,网易POPO币,盛大元宝以及部分网络游戏的冲值点卡,或者在线游戏的金币等大行其道。在以网络为主的交易场所,虚拟帐户的设置的确极大方便了买卖双方对资金的管理和支付,显示出电子支付的强大魅力,但虚拟帐户是建立在客户银行真实帐户的基础之上,客户通过银行账户向虚拟帐户充值,用以满足自身交易的需要,使本无具备收存货币职能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一定的时期沉淀了数量可观的货币资金,完全超出了交易平台本身服务权限,为货币宏观调控和监管带来麻烦,甚至由道德风险引发的社会动荡。在央行出台办法中虽没有涉及到沉淀资金问题监管的

3、相关条款,但在办法第三条中,有这样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所以我们认为,具备会员帐户充值、平台子帐户结算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都在办法监管之列,其中包括网络游戏平台、钢铁电子盘、视频网站等。筑起第三方支付客户资金安全的新防线作者:谢凯黄丹2011年02月28日 摘自:中国金融 2011年第4期共有 0条评论打印Email评论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出现较好地满足了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的支付需求,尤其是网上支付业务对交易资金流和信息流的专业化和高效率处理,极大地加速和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随着交易规模与日俱增,非金融机构处理客户资金的规模日益庞

4、大,客户资金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也日益显著,其安全问题需要监管部门高度关注。客户支付资金流向与风险隐患 在非金融机构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过程中,客户资金在机构内部的流向可分为资金流入、资金沉淀和资金流出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客户资金都面临不同的问题和风险隐患。 客户资金流入阶段 客户通过银行账户转入或购买充值卡充值等方式将资金支付到非金融机构体系内,形成非金融机构客户资金的来源。非金融机构通过这种模式简化客户支付手续,提高支付效率。但在实际操作中,客户可以通过使用现金购买不记名充值卡将资金余额注入虚拟账户用于支付或转账,最终进入金融体系。由于这一过程无法追究现金的来源,非法资金可以借此披上合法的外

5、衣,自由出入金融系统和各类正常经济活动。此外,客户在开立虚拟账户时,自行登记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信息,非金融机构难以逐一核实查证信息的真实性,也没有进行核实查证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充斥着大量匿名和假名账户,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源头。(反洗钱) 客户资金沉淀阶段 沉淀的客户资金包括交易过程中的在途资金和交易前后暂存在支付平台的资金。客户资金沉淀的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沉淀资金规模日益庞大,对非金融机构的资质和开业条件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一方面,非金融机构无论是在自身运营能力还是网络系统安全维护能力上均参差不齐,部分机构存在严重的资金安全隐患。数目庞大的沉淀

6、资金被存放在以网络为基础的支付平台上,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攻击的对象(资金安全)。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经过多年发展,沉淀资金的规模已远远超过其注册资本,一旦出现沉淀资金损失,其自有资金根本不足以支付客户损失,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或处置程序用来保障客户对其资金的应有权益。 第二,沉淀资金运营模式及管理透明度。客户将资金转移到虚拟账户后,虚拟账户余额只是一个代表符号,真正的货币资金则完全受控于非金融机构。尽管少数几家公司声明将客户沉淀资金存放在银行专用账户,完全根据客户指示进行处置。但由于沉淀资金规模越庞大,使用这些资金所获取的收益也越大。在没有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客户沉淀资金是否被非金融机构挪作他

7、用,外界不得而知。实际上,我国已经出现了个别机构突然席卷客户资金潜逃的事件。 第三,沉淀资金利息及收益归属。非金融机构掌握沉淀资金后,一般通过存入银行账户获得利息收入,有时也进行其他投资获得收益,但根据所有权和收益权的相关规定,这部分收益本该归客户所有。另一方面,客户沉淀资金收益性的存在可能影响支付系统的效率。沉淀资金滞留时间长短和资金投资回报决定了其获得收益的多少,非金融机构基于利益驱动有可能对支付工具和支付过程的规则加以利用,人为地采取措施来影响整个支付流程,延长滞留时间,增大沉淀资金规模,这样势必降低支付系统的效率。 客户资金流出阶段 正常情况下,客户通过转出或取现交易将资金转入其绑定的

8、银行账户,实现客户资金流出。网上交易的双方通过支付平台完成收付款,非金融机构在此提供了类似银行收单业务的网上收单业务。但非金融机构不能像银行那样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消费单据、不定期上门回访等,无法判断商户资质和交易的真实性。注册用户开通网上收单功能简单易行,支付平台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套现工具。网上套现通常通过两个虚拟账号串通进行虚假交易或交易双方取消交易退回货款来实现。两者均是利用信用卡网上支付功能将资金转移到付款人虚拟账户,双方确定交易后将资金支付到支付平台,进而通过虚假确认收货或取消交易,由虚假卖方或付款人将账户资金转移到其银行账户进行套现。(套现监管)与利用银行POS机

9、套现相比,利用非金融机构套现成本更低,也更简便,因此规模和负面影响也更大。对客户资金风险的防范 人民银行在鼓励各类支付服务主体通过业务创新不断丰富支付方式、提高支付服务效率、顺应社会公众不断发展变化的支付服务需求的同时,大力推进支付服务市场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各类金融风险。2010年6月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保护客户资金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 防范客户资金流入和流出阶段存在的洗钱套现风险。办法要求支付机构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同时要求在其申请材料中包括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一是通过客户尽职调查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在开户环节遵循实名制原则,对交易双方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要求作为收款方的卖家提供商户资质证明,审核其所经营业务的合法性,以此堵截洗钱犯罪的源头。 二是通过启动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程序监测异常交易。对交易真实性存在疑问或不符合正常交易行为的交易及时上报可疑交易报告;对以不记名充值卡向虚拟账户转入大额资金的,建立并及时报送大额交易报告,使反洗钱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异常资金动向,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反洗钱调查(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1年第4期)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对外经贸大学(责任编辑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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