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A版】煤矿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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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法律法规,通风12级课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是进行安全生产的总的指导思想或行为准则。 我国现行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为: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1.“安全第一”的含义 “安全第一”,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方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求各级政府和煤矿领导及职工把安全当做头等大事来抓,确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 第一位的,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努力做到“三不生产”(不安全部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经营各项指标。安全第一是衡量煤矿安全生产的硬性指标

2、,必须认真贯彻执行。,2.“预防为主”的含义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要不断查找隐患,某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虽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不能完全杜绝事故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运用安全原则和方法,预防措施得当,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就可以大大减少。,3.“综合治理”的含义 综合治理是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综合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针对性,体现了安全生产方

3、针的新发展。,二、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个并重的原则 “管理”体现人的主观能动性,体现对煤矿生产进行的组织、计划、协调和控制。 “装备”是人们向自然界做斗争的武器。 “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2. 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标准 1985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10条标准。 1.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 2.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的干部不是好干部,不能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3.把安全

4、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训等列入年度和月份生产和工作计划。完不成安全工作计划不能算完成承包计划,要追究经济责任。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尽职尽责,并以履行职责好坏定奖惩。,5.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人员配备齐全,安全物资保证供给,安全上该花的钱必须花。 6.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指令和文件。 7.党、政、工、团一起抓安全土产,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安全生产全过程。 8.领导干部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之间出现的矛盾,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9.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入。 10.坚持文明生产,矿

5、井面貌改观,安全状况明显好转,有安全感。,4. 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1.强化安全法律观念 2.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是建立安生产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是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5.是加大煤矿安全检查力度 6.是加大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7.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8.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9.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10. 依靠科学技术,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安全状况好转。 11.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三、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标

6、准 1 树立安全法制观念,依法治理安全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5 认真组织,严格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6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7 加强安全监察 8 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第二节 安全法规,一、法律基础知识 1 法律的定义 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立法机关就是全国人民党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广义的法律是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也就是规范人们言行的准则。,第一章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基础理论,第一节 法律基础

7、知识 一、法律 1、法律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与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2.法律的广义定义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和实施的行为规范。 3.法律特征 (1)规范性。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2)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8、代表国家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强制性。由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和保证实施。 (4)普遍性。在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普遍有效。 (5)程序性。法律本身要求实现程序性。,4.法律的本质 (1)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体现和保护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 5.法律作用 (1)规范作用 指导作用为人们提供某中行为模式。 评价作用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和违法。 预测作用按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 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强制作用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教育作用通过法律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 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产生影响。,(2)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的作用。调节统

9、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和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维护人类社会和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确认和执行规范,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发展。,6.法律分类 (1)按法的制定与适用的主体分类 国内法 国际法 (2)按法的调整对象和主体范围分类 公法 调整国家于公民之间、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律。 私法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3)按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分类 根本法(宪法) 普通法 (4)按法律效力范围分类 一般法国家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物有效的法律。 特殊法对国家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 的法律。 (

10、5)按法律的具体内容分类 实体法 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保障权利和义务地实现而规定的程序的法律。,二、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体行为规则。 假定 适应该规范的条件 法律规范 处置 人们行为的标准和尺度 后果 遵守和违反该法律规范受到法律的 奖励或处罚,法律规范分类,义务性规范主体必须做出某中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规范主体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规范授予主体可以做某种或不能做某种 行为的权利的法律规范,确定性规范规范中直接明确地规定了规范内容,准用性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准则的内容,而 是

11、指出准予援引其他有关规范,委托性规范规范中只规定一般原则,具体内容 委托给特点机关来规定,(二)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4)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直属机构制定 (5)地方性法规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6)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人民政府制定 (7)自治区条例和单行条列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9)国际条约,(三)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就是具体的法律分类。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所有的现行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 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

12、系: 民法 刑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劳动法 诉讼法,三、法律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层次和范围 1.法的效力法的约束力,人们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的行为去做。 法的效力分: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 。 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指法律生效范围或适用的范围内对人、事在什么地点、时间有约束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 指判决书、裁决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律效力。,2.法的层次效力 即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效力大的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为下位法。 (2)同一位阶的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二)法律对人的效力 是指法律对谁

13、有效力,适应那些人。 (1)属人主义 只适用本国国民,本国国民不论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适用。对外国国民不适用。 (2)属地主义 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本国国民不在国内,不受保护和约束。,(3)保护主义 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是指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三)法律对事的效力 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适用于哪些事项。 一是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不可以做。二是法律

14、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四)法律的空间效力 指法律对哪些地域有效力。法律一般是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的全部领域,包括本国驻外使馆、在外的船舶和飞机。,(五)法律的时间效力 (1)法律的生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生效;法律规定的具体的生效时间;法律公布以后,符合一定条件后生效。 (2)法律终止生效时间 即法律效力的消失时间。也就是法律被废止时间。 (3)法的溯及力 也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法律对在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一般法律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第二节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一、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基于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特殊

15、关系。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是指煤矿安全法所确认的人们在与煤矿安全有关的活动中形成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 1.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依法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并能因此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指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受煤矿安全法律权利,承担煤矿安全法律义务的当事人。,2.煤矿安全法律主体的种类 (1)中央政府 代表国家管理全民财产所有权。 (2)煤矿安全监都管理机关 是全国煤矿的行政管理机关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法人 不是指自然人,而是把社会组织

16、法律人格化。也就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4)非法人组织 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生产经营资格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其他非经济组织。同样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如学院是法人,学院的成教部就是非法人组织。 (5)公民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3.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1)权利能力 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法律资格。 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注销。 (2)行为能力 指法律关系主体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对公民来说行为能力有3种: 完全行为能力 达到一定年龄、智力健全的人。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公民。 部分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 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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