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契约文书看清代工商业合股委托经营方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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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其它相关论文-从契约文书看清代工商业合股委托经营方式的转变【 正 文】 一 中国古代社会与欧洲中世纪相比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工商业经济发展较早,特别是到了宋明时期,中国的工商业经济已经达到了相当繁荣的规模。然而自十七、十八世纪以来,欧洲各国已经陆续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而中国的工商业经济依然固守着传统的经营方式,迟滞不前,缺乏向新的生产方式即资本主义经营方式迈进的冲动力。国内外的学者们对于中国明清以来社会经济特别是工商业经济迟滞不前的历史原因,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有的学者从明清时期中国的社会、政治等外部环境来解释阻碍工商业经济发展的诸多因素,有的学者则从工商业者及其资本内部来寻求其自身的约束

2、机制。这些论说,无疑都从各个侧面分析了中国传统工商业经济继续发展的艰难处境。 从明清时期工商业经济内部来探求其迟滞不前的历史原因,固然可以罗列出许多的不利因素。但是我们认为,以往学者们的研究,往往忽视了中国传统工商业经济中关于财产权与经营权相互结合与分离的核心问题。众所周知,在中国传统工商业经济的经营管理中,渗合了诸多的亲邻关系和乡族关系,致使工商业经济的运作过程中,财产权、经营权等等,大多是混淆不清的。而西方近代与现代工商业企业经营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财产权与经营权的有效分离。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探讨明清以来工商业经济中的合股经营及其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对于进一步了解中国工商

3、业经济的内部运作机制,显然是有所裨益的。 二 中国传统工商业经济中的合股经营,起步甚早,从近年来的考古资料看,早在秦汉时期就有了商人合股做生意的记录。明清时期著名的徽州商人、山西商人,都有合股经营的传统。如徽州商人,日本学者藤井宏和重田德早在五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就对他们的合股经营作出了研究。藤井宏先生在新安商人的研究一文中,把徽州商人积蓄资本的过程分为七种类型,其中“共同资本”和“委托资本”,便是资本合伙的形态和出资者与经营者开始分离的“原始形态”。(注:藤井宏:新安商人之研究,傅衣凌、黄焕宗翻译,载徽商研究论文集,安徽省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而重田德先生在徽州商人之一面中则指出:“徽州

4、商人同族及同乡的结合,是极强的。正因为如此,才称得上是徽州的商人。可以讲,乡族结合是徽州商人形成历史范畴的核心契机。近亲者乃至同乡间的合伙,即合股,这种经营方式为当时所盛行。”(注:重田德:徽州商人之一面,刘淼译,载徽州社会经济史研究译文集,黄山书社,1987年出版。) 山西商人,也至少早在明代就有实行合股经营和委托经营的,据明朝左副都御史庞尚鹏在清理延绥屯田疏中称:“山西远商前来镇城,将巨资交与土商,朋合营利,各私立契券,捐资本者计利若干,躬输纳者分息若干,有无相资,劳逸共济,宜其不相负也。”(注:明经世文编卷359,中华书局影印本。)王士性在广志绎中谈到山西南部区域的地方风俗时指出:“平阳

5、、泽、潞,豪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其居室之法善也。其人以行止相高,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共而商之,虽不誓而无私藏。祖父或以子母息匍货于人而道亡,贷者业舍之数十年矣,子孙生而有知,更焦劳强作,以还其贷。则他大有居积者,争欲得斯人以为伙计,谓其不忘死,肯背生也,则斯人输少息于前,而获大利于后,故有本无本者,咸得以为生。且富者蓄藏不于家,而尽散之于伙计。估人产者,但数其大小伙计若干,则数十百万产,可屈指矣。”(注:王士性:广志绎卷三,山西。)到了清代,尤其是清代后期山西票号的兴盛,山西商人在经营中采用劳资朋合营利和资本股俸制更为普遍。故有些晋商研究者把这种商业上的合股经营,称

6、之为“股份制经营方式”。(注:见孔祥毅:晋商股份制对现代劳力股制度的启示;高春平:明清晋商股份制浅析,二文均载中国商业史学会明清商业史专业委员会编:明清商业史研究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出版。) 此外,学者们通过对清代四川自贡的井盐业、巴县煤矿、北京西山门头沟煤矿等的研究,也都注意到这些矿业的开采中,往往采用了合股经营的方式。如吴天颖、冉光荣二位先生在谈到四川自贡盐业的合伙经营时说:“在1536年(明嘉靖十五年)的一道奏疏中就曾提及,开凿一井须合众家之力,攒百两之金,经年累月而后成。清代以降,分股合伙集资经营,已成为四川盐业资本活动的基本形式。”(注:见自贡市档案馆、北京经济学院

7、、四川大学合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第4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出版。)邓拓先生在从万历到乾隆一文中论及北京西山门头沟煤矿合股时说:“有许多民窑在清代康熙以后特别是乾隆年间,不但数量大为增加,而且质量也起了相当的变化。这些民窑开始了最初的资本集中的趋势。这个趋势很值得注意。雍正、乾隆年间许多民窑股份的逐渐集中,则是民窑的分股合伙制发达的必然结果。”(注:该文收进邓拓文集第二卷,北京出版社,1986年出版。)近年来,徐建青更对清代手工业中的合伙制进行了比较综合的研究,她认为:“合伙制随着民间手工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并逐渐由仅仅作为一种集资手段演变为一种企业组织形

8、式。其存在逐渐普遍化。据笔者所见,清代手工业中存在合伙制的有十六七个行业。合伙形式多样,从劳动合伙到资本合伙,表明其形式在不同层上的发展。不同的合伙形式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资本集中对企业形式、企业管理的要求提高而出现的从低到高、从小到大的一种多层次发展。”(注:徐建青:清代手工业中的合伙制,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4期。)在欧洲中世纪及近代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也出现过合伙制或合股制,并且这种合股经营形式是近代资本主义股份企业的前身。与欧洲中世纪相比,中国传统工商业经济中的合股、委托经营方式更为普遍。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评价这种出现甚早并且带有一定普遍性的传统合股、委托经营方式呢?三 事实上

9、,以往学者对于明清以来传统工商业经济中的合股经营或委托代理经营的研究,在资料的选择和分析上还是有值得检讨的地方。就整体情景而言,学者们所依据的资料,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地方文献或私人文集中的商人传记等,另一种是契约文书。地方文献或私人文集中有关商人合股或委托代理经营的记载,一般是出于对传统伦理道德的彰扬,诸如孝义传、笃行传、义行传之类。上述日本学者藤井宏和重田德等,所依据的资料大体就是这一种。此类记载不免失之粗疏,难于十分准确地说明这种合股经营或委托代理经营方式的真正面貌。如藤井宏在新安商人的研究中所举徽商程锁的例子:“(程锁)乃结宗贤豪者,得十人,俱人持三百缗为合从,贾吴兴新市。十人者

10、皆致不赀。”(注:汪道昆:太函集卷61,明处士休宁程长公墓表。)重田德举婺源商人程树梅的例子:“与人交易,一诺千金,从无契约。业茶三十载,人争附股,账册明晰,丝毫不苟。”(注:民国婺源县志卷33,孝友七。)显然,此类的记载是相当模糊的,更何况所谓的“从无契约”,本身就不是一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经营方式,而只能是建立在传统道德的标榜及其艰难的实践之上。 契约文书自然是研究明清以来传统工商业经济中的合股经营或委托代理经营的最直接可信的原始资料。但学者们在引用和分析这些契约文书资料过程中,是否也存在着某些夸大史料意义的现象呢?我们举山西商人的研究为例。如前所述,许多学者把山西商人的合股经营已经提升到

11、“股份制经营方式”的层面。并且认为这种“股份制经营”早在清代的乾隆、嘉庆年间就已出现。每个商号的财东按照合同把股份资本交付管事或经理后,便不再过问商号之事,静待经理年终报告,然后由财东裁定赏罚同人,处置红利和今后的经营方略,再全权交付给掌事、经理经营。(注:见高春平明清晋商股份制浅析,载明清商业史研究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出版。)这也就是说,从清代中期以后,山西商人中的一部分股份制经营中,已经出现了财产权与经营权比较确切的分离。然而我们从其立论的资料上看,却不能很清晰地看到这一点。如许多晋商研究者所引用的年代较早的一份合约文书,是清代后期同治十二年(1873年)的,合约摘录如下

12、: 立合同员仑同管事伙友孔宪仁、马应彪等,情因志成信生意开设,历年已久,号体屡露,参差不齐。今东伙公同议定明白,业已复行振作,从此原日旧东有减退增加,另有新添东家,有入本帐,逐一可考,字号仍系志成信,设立太谷城内西街,以发卖苏广彩绸杂货为涯,共计正东名下本银三万四千两,按每二千两作为银股一俸,统共计银股十七俸。众伙身股,另列于后。自立之后,务要同心协力,以追管晏圣明之遗风,矢公矢正,而垂永远无弊之事业。日后蒙天赐福,按人银俸股均分,倘有不公不法,积私肥己者,逐出号外,照此一样,立写二十二张,众东各执一张,铺中公存一张,以为永远存证。恐口难凭,立合同为证。 兹将人银俸股开列于后(略) 同治十二年

13、正月初一日 谷邑志成信公记(注:引自山西财经学院编:山西票号史料,油印本。)从这份合约文书看,虽然其中提到了“管事”和“众伙身股”,但是财东与管事的关系以及财东对管事的经营干预究竟达到何种的程度,并没有详细说明。在中国传统的商业经营方式中,掌柜制度起源甚早并且颇为流行,而这种“管事”与传统的掌柜又有怎么样的差别呢?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不能草率地把它断定为“股份制经营方式”。 为了进一步了解清代工商业经营中合股制的真实情形,我们选择了其它地区的一些有代表性意义的合约文书如下,作一些例证的分析。 (一)顺治十二年(1655年)北京门头沟煤矿合约 立合伙做窑合同人王从廉等,因先年做到静明寺大

14、兴窑一座,今又复做,工本短少。凭中人张应吉说合,会通孙马二宅出本伙做,其窑按四十五日为则,内有地主明祥性还开五日,张王二宅开二十四日,孙马二宅出本开十六日。其窑煤出之日,先除完新工本后,除王旧工本十千零三百文。除完之日,见利照则均分。众家情愿,并无返悔。恐后无凭,立此伙合同一样二张存照。 顺治十二年八月初三日 立合伙做窑合同人王从廉 张宅 地主明祥 性还 出本人马朝龙 孙国栋 中人张应吉 杨玺(注:契约原件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图书馆。承蒙江太新教授帮助抄录提供,深致谢忱。) (二)嘉庆八年(1803年)四川自贡盐井合约 立合约人陈三锡、林振仑、刘坤仑、颜鸣凤四人出首,承写到天后宫所置黄葛

15、嘴凤来山地基壹段,新开盐井壹眼,取名天圣井。照厂规:贰拾肆口开锅水份,地主得地脉水份陆口,不出凿井使费,只出井基、车基、火灶基、过江、偏厦等地,其有车基,定在熊姓酒店连康姓茶馆之处,如基址不足,壹力有地主承认;其有家伙滚子水份,归承首人管业,贰拾肆口水份人等不得争占;余有拾捌口,归承首人邀伙开凿,永远管业。比日议定:押头钱叁拾千文整,俟井成功之后,地主佃煎以还押头钱。井出微火,不足壹口,以作凿井使费,地主不得分班。起推之日,无论水、火大小,照贰拾肆口分班。其修竖天地二车车房,及下木竹、顶打店房、初报推煎使费,照拾捌口均派。起推之后,遇有淘井并官前使费、注册承课壹切等用,俱照贰拾肆口均出。自佃之

16、后,倘有停工住凿,将原事约退回,开户人等不得称说工本。但注册承课,贰拾肆口各立名榷纳,子孙永远管业。恐后无凭,立合约存照。 神圣默佑,水火既济(天后宫首人略) 颜鸣凤笔 嘉庆八年癸亥十一月初一日立合约人陈三锡林振仑刘坤伦(注:引自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第33433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出版。) (三)嘉庆十六年(1811年)四川渝城山货行 立合伙约人王道仪、王廷懋、王廷梓叔侄,夫性管鲍信胜,无为不可,而况同财平。于嘉庆十五年有桂时荣与王道仪合伙在渝城内轸天门正街,请贴开设同人山货行。当日同众议明,桂时荣出本花规银二千两正,得行分二股;王道仪出本花规银三千两正,得行分三股,获利作五股分之。如股分内另合伙计,各于各名下股内分算。今于十六年正月吉日,王廷懋、廷梓在王道仪分内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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