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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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篇一:保险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心得体会目前,商业贿赂在我国已达到很严重的程度,它几乎存在于每个行业、泛滥于市场的各个角落,甚至成了很多领域做生意的“潜规则”,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此而派生出大量的官员腐败案件,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廉洁性和公信力。所以,不论是从经济方面,还是从政治方面考虑,都必须对商业贿赂进行严厉打击。我想,这是中央决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原因。 此次保监会下达的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表示要把车险、银行代理保险、团体保险以及此前较少提到甚至有点忽视的大型商业保险项目作为专项检查,并以中介机构作为专项

2、治理的重点,以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作为这次治理行动的主要方式。我们要认识到此次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对保险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机会。过去,在习惯上,人们把商业贿赂只看成是不正当竞争,不当成腐败,而事实上,商业贿赂就是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它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不仅阻碍了保险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还增加了公司的经营成本,造成资产流失,也令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党员干部和保险员工队伍。这就是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商业贿赂在腐败滋生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原因。那么,治理商业贿赂如何才能治标又治本呢?我认为最主要的是要侦

3、破几件有典型代表的案件,首先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让人们改变习惯,不再敬畏“潜规则”,而是相信法律。治理商业贿赂,仅靠宣传是远远不够的,也就是说,不仅要让人们通过媒体知道有人因商业贿赂受到处罚,更要让群众通过执法执纪机关查办案件,看到身边的人因搞商业贿赂受到处罚。只有这样,人们才会改变观念,树立信心。当然,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建立长效机制。不可否认,我国现有的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因此,更是有必要把自查自纠、专项检查、查办案件的成果落到制度建设上,完善立法。另外,在保险企业内部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也是有必要

4、的。首先,财务工作人员本身就有着对企业资金运用的各个环节的敏感性和监督的职责,因此财务人员对防止企业资产的流失和浪费,起着自觉依法办事,依法经营的管理、监督作用;其次,保险企业要完善员工的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推行反商业贿赂的承诺。 篇二:开展治理保险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阶段汇报深圳局为确保治理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落到实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务求实效,疏防并举,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一是严格督促深圳各机构认真组织实施方案,要求其及时向深圳局上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具体实施方案等,并密切关注各单位的具体落实。在的热点问题。同时,调研组还针对深圳业治

5、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改进意见。三是结合市场专项检查,排查商业贿赂问题。从XX年4月起,深圳局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在深圳市场集中开展了专项现场检查。这次检查以*三个专业处为主,统研、纪检监察处协助配合,重点检查*等机构。各业务处室在专项现场检查中,均将商业贿赂作为一项重要的检查内容,通过采取专业检查与联合检查相合的方式,对可能存在的“帐外”、“暗中”交易行为进行了认真排查,力图通过现场检查,摸清目前各机构商业贿赂的现实情况。目前,专项检查工作已基本进入事实确认阶段,各专业处室也在对商业贿赂现象进行归纳总结。四是加强诚信建设,从思想认识的源头上抵制商业贿

6、赂。诚信是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石,当前存在的业违规经营与商业贿赂,很大程度上是诚信缺失引起的。深圳局在加强调研,并与辖内市场主体认真沟通的基础上,制定了深圳业诚信教育实施方案和XX年诚信教育工作计划,对深圳市业诚信教育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我局已将方案和计划印发辖内各机构,并将加强执行情况的督导工作。篇三:保险业商业贿赂行为及治理规范保险业商业贿赂行为及治理规范“商业贿赂”从这个概念的提出和演变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最早在国务院1988年出台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条例进行了相关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收受贿赂

7、论处”。在当时,这些规定规范的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目的是维护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对现实中的各种商业贿赂行为不能予以全面的管制。直到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才将商业贿赂纳入市场经济的体制中进行考量、规范。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点分析(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

8、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由此可知,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商业贿赂的特点分析1、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行贿的目的在于获得超出贿赂额的利润,与同业经营者相比在价格和市场上处于有利地位,从而侵害了与之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利益,使价值规律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也就在根本上扭曲了竞争的本质。同时,行贿的经营者可能利用以贿赂换取的便利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同业经营者的

9、利益。2、商业贿赂是主观性行为。贿赂者从主观上出于故意,且以让接受贿赂者提供交易机会或交易便利,从而促成交易、取得竞争优势为目的。促成交易是表面目的,取得竞争优势或摆脱竞争劣势才是其实质目的。3、商业贿赂是一种暗中行为。商业贿赂在客观上表现为秘密给付或收受现金或其他报酬的行为,当前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帐外暗中支付或收受回扣。4、商业贿赂是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贿赂者用作贿赂的数额不同于一般性商业惯例中提供的优惠,如赠送小件礼品或一般性接待开支等,而是超乎常规地支付大宗款项或馈赠高级礼品或提供豪华接待等。二、商业贿赂在保险业的主要表现形式商业贿赂几乎存在于每个行业、存在于市场的各个角落,具体到保险系

10、统,按照发生的对象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营主体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招标、广告宣传、物资采购、资产处臵、基本建设、理赔定损等过程中,非法收受保户财物或其他利益,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另一类是在展业过程中为促成业务,采取种种手段,向客户或代理人支付超过规定标准的佣金、回扣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的行为,这是保险业商业贿赂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一)支付标准过高。根据1999年2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以及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代理方和经纪人给付最高不超过保费8的手续费,且还是要扣过税款后以转帐形式支付。但现实情况是,市场主体尤其是新机构为了争夺客户资源特别是党政机关、事业单

11、位、大型车队等优质客户以及租赁公司、出租公司、汽车销售商等大宗业务,不断给出更高的手续费或变相提成,以车险为例,有的地方手续费及优惠已突破保费的50以上,不仅违反了监管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已涉嫌商业贿赂。(二)向不具备支付条件的对象支付。按规定,代理手续费、佣金只能支付给具备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代理人,不得向党政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支付费用或提供利益。但现实中,掌握了保险资源的管理部门、分管保险的领导及业务经办人,甚至省、市级党委、政府车队、司法机关司机及车队主管往往利用投保的选择权,公开索要高额好处费;车险市场高额回扣吸引着许多兼业代理人甚至无证机构和无证人员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12、三)支付方式不是明折明扣,而是明佣暗返。支付给客户和中介的手续费既可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落入单位小金库,也可能给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经办人员,落入其个人腰包。因此很多情况下都不通过转帐而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对方。即使正规的中介代理机构也往往是标准内的手续费转帐、超标准部分提现金,甚至有个别单位特别是中介机构,在业务洽谈时将大量提取现金手续费作为主要条件摆在桌面上公开提出,并且往往不提供任何手续。还有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经办人或是领导在这方面有所顾忌,其手续费往往采取报销费用、收取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免费为亲朋好友办理保险等方式处理,一些公司在支付方式上可谓为对方想尽办法、担尽责任。(四)

13、支付来源渠道繁多。要满足保户的一些不当要求,就必然与财经制度和监管规定相背离,有的公司往往采取帐外暗中操作的方式,用违纪违法的手段解决。一是违规退保。一些公司存在退保支出并没有真正退给保户的现象(没有保户的任何手续),而这些退保支出都以其它方式反映在各营业单位的会计帐上,其一是将退保支出挂在“预收保费”科目中,用以抵扣应收保费;其二是将退保支出直接转给中介公司抵扣其手续费;其三是无任何依据的夹抵不同保户保费;其四是将退保挂应付款。二是利用预收保费科目套现。预收保费科目中除系统自动将已入账尚未起保的应收保费转入预收保费科目外,还有各营业单位自行挂帐的,在自己挂帐的凭证里,确实因为不明保单或为减少

14、月末未达帐而挂帐的支票只有少数,大部分公司将已明确保单的支票挂在帐上,将现金保费扣除不相关保户的预收挂帐金额根据差额进帐、上帐,这样与挂帐金额一致的现金自然就“溜”出来了,这种现象并不少见。三是应收保费失真。其一是存在无任何依据的用赔款抵扣不同保户保费;其二是用保户退保支出抵扣不同保户保费;其三是用保户挂帐预收保费抵扣不同保户保费;其四是支票付款人与发票被保险人不一致;其五是以手续费抵扣应收保费。为了避免帐龄逾期而被上级公司罚款,很多单位只好采取互相抵扣、前后冲抵的方式来处理,应收保费已很难区分哪些是已交清保费,哪些是没交保费,哪些是还有应收保费的,保户真正的义务履行情况在会计资料中也难以准确

15、反映,这也就直接影响到当保户享受赔款、退保等权利时会计资料的准确提供,并混淆了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篇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总结一年以来,我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扎实有序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强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教育,坚决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1、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县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XX年县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点(治贿发XX1号)文件的宣传学习教育活动,使干部职工进一步认清当前反腐倡廉的形势,明确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及求。二是通过不断加强党章和党纪法规的学习教育,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切实改进党员干部和机关作风,增强公仆意识,密切联系群众。认真解决少数基层干部存在的吃拿卡、刁难群众和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三是继续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先进典型教育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等活动,筑牢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四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巩固食药监文化建设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廉政文化建设,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在机关形成“以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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