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路的着作权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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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園網路的著作權議題,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7/05/22中央大學,著作受保護的要件,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 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 著作為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之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 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九條)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述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表格或時曆等。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著作受保護的要件,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 以具體方式將抽象概念表現出來,即為表達,尚未具體表達出來之思想,不受著作權法保

2、護 例如:自己有一個原創小說的構想,跟朋友聊天高興之餘就說出來了,結果反而是朋友用同樣的構想先寫出來,這並不是侵害著作權,只是道德上可非難而已 已表達之著作,僅具體表達之成果受保護,其所傳達之思想不受保護,他人可以再行以自己的方式闡述該思想,著作的種類,1.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2.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3.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4.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5. 攝影著作:包括

3、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6.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著作的種類,7.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 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8.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 之聲音不屬之。 9.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10.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表演: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expressions of folkl

4、ore)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詮釋。,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 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 姓名表示權 創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 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 舊法時代規定較嚴,有稱之為同一性保持權,現在已經放寬許多,主要是對於有人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的話,創作人可以加以禁止。,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可說是一群不同著作利用權利的集合 重製權、出租權(不完整,因此小說、漫畫出租店都是合法的)、改作權、讓與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 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 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 語文

5、、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的公開演出權 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公開傳輸權包括主動式傳輸與被動式傳輸,可說只要是透過網路傳輸予公眾,皆屬公開傳輸權的範圍 網路包括:Internet、Intranet、P2P、行動電話網路等等,範圍相當廣,合理使用制度,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均須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例外在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時,無須取得授權(但有判斷標準不明確的缺點) 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為合理使用之個別規定,包括:政府機關因公務

6、需要作為內部參考資料、司法程序使用、教學使用、教科書、博物館或圖書館、因時事報導使用所接觸之資料、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使用等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為合理使用之概括規定,不屬於個別規定之合理使用行為,仍有可能依個案被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著作權法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與網路相關的合

7、理使用,著作權法第49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本條主要指為時事報導的目的,使用報導過程所接觸的著作 例如:報導一家知名畫廊開幕,照片或影片中拍攝到畫廊內的畫作;報導某網站涉及消費爭議,而截取該網站之畫面等等,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50條: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本條主要考量政府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通常具有一定公益性,且由國家經費所支持,故可在合理範圍內公開傳輸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重點在於公開發表時是否以機關或

8、公法人名義為之,至於著作權之歸屬則不論,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引用(quotations)主要是指為說明某一主題,而將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摘錄作為說明或支持論點之用 全部著作的引述,並非引用而是重製 引用他人著作應尊重原著之意旨,雖可摘錄,但應避免改作或其他侵害著作人格權之行為 不限非商業性質的著作,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

9、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本條限制其實頗為嚴格,解讀時要小心 網路上的時事論述,如有轉載之需求,仍宜取得授權為宜,畢竟透過網路尋求授權成本較低,也較尊重著作權人,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62條: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本條僅規定得利用,並未限制利用之方式,因此,解釋上亦包括以公開傳輸的方式利用。,常見的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圖書館可否自行就公播版的視聽館藏提供校園內的VOD服務? 公播版:指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授權版本 VOD是透過網路將視聽著作依使用者的需求進行點

10、選下載播放,所涉及的是重製權(數位化)及公開傳輸權,並非公開上映權。公播版既未包含公開上映權,故不得將圖書館所典藏的公播版直接提供VOD服務,必須另行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常見的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學生利用校園網路侵害他人著作權,學校或負責管理的電算中心,是否須負任何責任? 著作權法與其他多數的法律一樣,皆是以處罰違反法律的行為人為原則,學校或電算中心只要沒有參與個別的著作權侵害行為,就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責任。 為維護學生的權益,避免訴訟紛爭,學校應對網路資源進行適度控管,並對於他人的著作侵害通知予以適當處理。,常見的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電算中心該不該禁止學生使用P2P軟體? P2P軟體本身是

11、一種中立的網路傳輸技術,並非使用P2P軟體本身即屬違法,國外也常見用P2P軟體散布Linux等較大檔案的自由開放原始碼軟體 學生使用P2P下載、分享未經合法授權的著作,為著作權侵害行為,建議學校應對於P2P的使用流量做適當的管制,並宣導誤將P2P軟體用作非經合法授權的著作的下載及分享之用,常見的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電算中心協助學校進行線上教學系統建置,應注意哪些著作權的問題? 授課內容全程錄音、錄影上網,可能大幅提高著作權侵害的風險 提醒教師有關課堂使用的簡報或其他資料,應儘可能移除他人的著作後才放置在網路上 提醒教師或學生避免全文轉載網路上他人著作 有關課堂報告的上網,應透過系統提醒學生仍應

12、注意課堂報告內容,應避免使用網路上來源或授權不明的美術或攝影著作,且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常見的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學生在校園網路中散布商用軟體的破解碼、破解機等資訊,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 現行的著作權法新增第八十條之二有關於防盜拷措施的保護,對於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這些破解他人防盜拷的保護機制,或是為公眾提供破解的服務,都是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常見的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著作權法第80-2條: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

13、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常見的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常見的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邀請學者演講時,現場希望錄音、錄影或是製作講稿,需不需要取得講者的同意?能不能將講義放置在網路上呢? 演講內容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語文著作,除非另有約定

14、,否則,著作權應屬於著作人(即演講者)所有 錄音、錄影或製作講稿,皆屬於重製行為,故應取得演講者的同意,才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講義提供的目的,除非講者有另行同意,否則,應該限於提供予現場聽眾,若要放置在網路上,須另行取得授權。,常見的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在BBS站上所發表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站長或網友可否任意轉貼、收錄或作其他利用? 凡是符合著作權保護要件的作品,無論其類型(文章、漫畫、攝影或短片等)、發表處所(BBS站、討論版或個人新聞台),都受著作權法保護且從創作完成時起即受保護。,常見的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網友將好文剪貼存檔供自己利用 明示或默示授權 版主或站長將好文收錄於精華

15、區 須注意註冊條款、版規、發表規則等 網友將好文轉寄親友或轉貼他版 張貼在網路上的文章,不能直接解釋為作者即同意網友任意轉載或轉貼他版,除非有明文授權,否則應該要取得作者同意,常見的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在網路上看到好的文章,可否擷取幾篇,將它貼在自己的網站上供網友閱覽? 基本上,除非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否則,皆應取得著作權人授權 合理使用 網路時事問題論述的轉載、時事報導所接觸的著作、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的著作、合法引用後所產出的著作、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常見的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網頁背景所自行製作的MIDI音樂,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嗎? MIDI檔案雖

16、然只包含控制音效卡如何輸出聲音或音效的控制符號,但就像音樂的旋律透過五線譜的符號表示一樣,有關音樂旋律的部分,是他人音樂著作呈現的形式之一,仍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將製作完成的MIDI檔案放置在網路的伺服器上,以利在網友瀏覽網頁時,會透過網友的電腦播出音樂,則涉及音樂著作的重製與公開傳輸的行為,常見的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使用P2P軟體分享影音檔案或電腦程式,若沒有任何營利行為,為什麼會侵害著作權? 使用P2P軟體分享他人著作,由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觀察,就是屬於未經著作權人合法授權的公開傳輸行為,將使得著作被侵害的損害快速擴大 非營利的著作利用並不代表不會侵害他人著作權,常見的校園網路著作權問題,想要製作像無間道CD-PRO2這樣的諷刺性著作,有沒有主張合理使用的可能? 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65條第2項規定的4款基準,仍須綜合考量,若以無間道CD-PRO2的例子而言,有部分學者專家認為應該屬於第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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