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问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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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内容容提提要要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 的必需品。假羊肉、农夫山泉、广药有毒银翘片等事件,使得我国 乃至全球的食品安全问题形势十分严峻。虽然早在 2009 年我国就已 经颁布了食品安全法,但是其在实际操作层面上还是非常不足。 在这种背景下,本篇论文对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问题从三个方面 进行了论述。首先是食品安全问题概述,讲述了食品安全的概念和 内涵,以及对食品安全的现状及引发的后果。其次,第二部分从食 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缺失两个方面分析 了导致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法律规制原因。最后,结合现状,针对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层

2、面上和监管体制 层面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目目 录录 内容提要1 一、食品安全问题概述5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和内涵.4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4 二、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法律规制原因7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7 1.法律法规对个监管部门的职能界定不明确.7 2.惩处力度不足.8 3.某些食品安全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9 (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缺失.10 1.政府缺失部分职能10 2.缺乏责任追究机制11 3.跨地域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缺失12 三、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法律规制对策.13 (一)法律层面上的对策.13 1.在法律上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能13 2.加强食品安全违法的法律惩罚力

3、度14 3.提高食品安全法律的可操作性15 (二)监管体制层面的对策.16 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16 2.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17 3.加强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协作17 参考文献4 浅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问题浅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问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作为人们生活中最基本必需品 的食品,越来越得到重视,安全是人们选择食品的首要标准,但是 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给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带来了隐患,迫切需 要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则。 一、食品安全问题概述一、食品安全问题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 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

4、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事故,指 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 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从 20 世纪 90 年代起,我国相继颁布了“食品卫生法” 、粮食卫 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保障食 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近年来中国食品行业发展迅速,但产品 质量不容乐观,例如:农夫山泉矿泉水事件,水中的杂质,和水源地 的环境受到众多消费者的质疑。虽然我国已经通过了食品安全法 , 但是存在着不足之处,相关配套的设施还没有完全的建立起来。因 此,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依然很严峻。 “雅培早熟奶粉 ”事 件等,让人们对奶粉行

5、业极度的不信任。屡禁不止的“地沟油”影 响着中国餐饮业的形象。 “老鼠肉代替羊肉”的风波给羊肉产业造 成了严重影响。 二、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法律规制原因二、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的法律规制原因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主导, 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构成 的体系。条文规定数量较多,调整和规范的事项也较多。然而,法 律体系依然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在食 品安全执法活动中难以从源头上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者。 具体来说,我国的食品安全

6、法律体系存在着如下问题: 1.法律法规对监管部门的职能界定不明确 并未解决长期存在的食品监管中的多头管理问题。它确立的是 分段和统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长期面 临的问题,就是涉及部门太多,各管一段,在一些事项上多头管理, 一些事项上却无机构管理,出了问题也就无法问责。我国目前现行 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如农业部门监管初级农产品生产,质检部 门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工商部门监管食品流通,卫生部门监管食品 消费,药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等。分段监管体制虽然有利于各有关 部门各司其职,但客观上又产生了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现象。 2.惩处力度不足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

7、数需要调整,某 些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罪名,并且立案标准太高。 例如一包伪劣牛奶,售价仅仅 1 元多,如果造成消费者饮用后中毒, 医疗费用就至少数百元,如果只是 1 元多的十倍,对于经济实力雄 厚的经营者来说,是根本达不到惩罚目的的。因此食品安全法 的此条款显得太软弱,对不法分子的威慑力不大。还有食品安全 法中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追究责任规定的过于笼统。在刑法上 没有规定相应的罪名。这不利于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和打击 违法犯罪分子。 3.某些食品安全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食品安全一些法律规范原则性较强,可操作不强。例如不 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法案的规定太过于简单,既没有建立一个专门

8、 负责和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的机构,也没有赋予那些监管机构对不 安全食品召回进行强有力监督的权力。目前已实施的众多产品召回 制度,例如汽车、电器,很多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很大程度上还 是靠一些厂商的自觉行为。 (二)食品安全二)食品安全监监管制度缺失管制度缺失 1.政府缺失部分职能 为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2003 年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 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食品、 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 重大事故的查处。国务院文件中对于“全国统一领导”的含义没有 明确界定,谁来统一领导、如何统一领导、统一领导哪些内容,均 处于未确定状态。

9、我国的法律与行政法规中,也尚未明确规定国家 一级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在国家全监管的信息收集与分析、食品 安全综合计划、决策与领导等管理职能不完整或者分别被不同部门 管辖的情形下,中央政府无法把控食品安全的总体局面,无法确定 食品安全监管的总体目标,从而导致食品安全政策缺乏稳定性与一 致性,食品安全监管内容与对象的残缺不全,也使国家的食品安全 监管缺乏整体性思维,缺乏宏观布局及有效得力的政策。 2.缺乏责任追究机制 由于监督管理体制上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明等缺陷,由此经 常会发生监管失职、执法不力的情况。执法部门权责不清,运作效 率低。目前,我国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

10、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按照有 关规定,这些机构均可以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正因为各部门 权限与职责不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各部门可能会相互推诿, 找借口置身事外。执法效率低,难以合作。 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完整与详细。以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例,其中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 条、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罚款金额为“二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 。这样的规定会导致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有较大的 自由裁决空间,处罚的自由裁量度太大。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 其法律规定, “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 25 万美元以上 100

1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 5 年以上的监禁” 。另外, 韩国也规定对制作、销售劣质食品的犯罪,所处的刑罚是最高 10 年 监禁,罚款 2 亿韩元。同其他国家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食品 安全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完整与详细,惩治力度不够。 3.跨地域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存在缺失 现代经济是流通经济,一个很小的地域食品安全问题如果不能 及时控制就会演化为全国或世界性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目前的食 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按照一个部门监管 一个环节,地方政府监管本辖 区的食品安全的思路划分的。随着现代流通体系的发达,这往往导 致发生在某一地域和某一环节的问题迅速波及到其他地域和其他环 节,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乘数效应地扩

12、大。近年,我国所暴露的许多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都存在跨地域违法的现象,而且还有愈演愈烈的 倾向。 三、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法律规制对策三、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法律规制对策 (一)法律层面上的对策 1.在法律上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能 我国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监管食品安全的部门,由其统一监管全 国的食品生产、销售等环节,其他部门予以配合。例如:(1)成立 的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隶属国务院。用于解决职能 过于分散和监管职能边缘化的问题。 (2)成立权威协调机构,在各 级政府成立一个权威的协调机构,赋予权威的协调手段,如食品安 全检测、风险分析、信息发布等,负责协调几个部门的监管职能和 行动,避免资源浪费

13、,解决监管效率低下的问题。这样既可以避免 各部门职能出现交叉和冲突,又可以提高政府权威性。 2.加强食品安全违法的法律惩罚力度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属于民法上 的制裁方式。 ,因为有害食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情况一般都是食 品本身的价款可能非常少,但是造成的人身和健康损害可能非常巨 大,不应当以食品价款作为计算基数。应当以造成消费者的实际损 失为计算基础,并采用“综合性”的标准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惩罚性赔偿金是法定的,其数额确定应当科学、合理,不宜过高, 也不宜过低。数额过高成了为惩罚而惩罚,会损抑法的教育功能; 数额过低则没有具有威慑作用,不能达到惩罚性赔偿的遏制

14、效果。 我们可以借鉴外国及台湾地区的规定,设置惩罚性赔偿的最低 限额与最高限额,法官可以在这个规定额度内,最终决定赔偿数额。 这样,不仅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威慑与惩罚, 还能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实现该制度激励消费者维权的功能,这样 才能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机制。 3.提高食品安全法律的可操作性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对某些危害食品安全行为 没有规定具体的罪名刑法力度不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 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1)在入罪时,将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的行为完全等同于生产经营食品,是否合适?建议是将 食品与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区别开来,分别规

15、定。 (2)建 议在食品安全法中分别明示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 品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从 而增强其可操作性。 (3) 食品安全法 第 95、96 条要与刑法第 139 条第 1 款不报、谎报重大安全事故罪挂钩。后者规定, “在安全 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 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监管体制层面的对策 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1)建立食品准入制度。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在食品进入市 场流通之前就严格把关,减少因准入标准低而带来的安全隐患

16、。 (2)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 信息检测、通报、发布制度是保证我国食品安全工作有序进行的必 要条件,应尽快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通 常的信息检测和通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 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 安全问题 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2.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在监管、执法中不力的对相关人员,应追究其责任,对在食品 安全事故中起协助作用的社团、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应追究相应的责 任。理清各执法部门的权限与职责,加强执法合作,形成执法合力。 3.加强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协作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这就给食品监管造成了阻碍,由于行政区 划的不同,各级食品监管部门行使监管职能的区域也有很大的限制。 这就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在这个省份生产不合格食品,然后在 另一个省份销售,这就导致食品安全的监管漏洞增多。应由中央牵 头,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一个协作机制,联合监管,堵住食 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各个出口。 综上所述,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屡禁不绝,主要原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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