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_华东政法硕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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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人们提供了方便,但也给人们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目前我国尚无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立法,行业自律发展也不完善,网络用户的维权意识有待加强,建立完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势在必行。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探讨了网络隐私权。首先,通过对网络隐私权的概念、性质、内容的分析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了界定。指出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而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衍生出来的一个概念,是公民所享有的在网络环境下有权对其个人信息,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决定公开与否并进行利用的权利。其是一种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复合型权利。其次,分析了网络隐私权的特点。相比

2、于传统隐私权,网络隐私的范围更广,其载体主要表现为数据;网络隐私权所具有的财产内容更直接,经济价值更强;隐私侵权方式更具多样性和隐蔽性,侵权后果也更为严重。第三,阐述了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必要性。在阐述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必要性时指出是保护个人权利的需要;是促进网络健康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国际交往,迎接全球化挑战的需要。第二章介绍了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认定及网络隐私权侵权的具体表现。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网络隐私权侵权。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则具体表现为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和侵害个人领域的行为两种。第三章对国外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现状进行分析,主要介绍了美国为主导

3、的行业自律模式和欧美立法规制为主导的模式,分析了两种模式的优缺点并进行了比较,指出行业自律模式虽然具有灵活性,易于适应社会需要,但是其缺乏强制性,并不能对网络从业者形成强有力的约束,立法主导模式虽然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但是法律的稳定性决定了其滞后性,不能更好的适应时代变化。因而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将行业自律的灵活性和法律的规范性相结合,在法律的指导下制定更为合理的行业规范。第四章介绍了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的建议。着重阐述了建立完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的策略。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长期以来主要是间接保护,立法分散,并无专门立法,并且行业自律发展也不成熟。本

4、文提出了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的建议,主要是从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促进行业自律的发展,设立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机构以及网络用户自身意识的提高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导 言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截至 2012 年 12 月底,我国网民人数已达5.64 亿,手机网民人数也达到了 4.2 亿,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而随着人们网上活动的增加,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一些不法企业甚至是知名的互联网科技公司,抓住网民心理,在互联网上设计诸多打着“免费软件”“免费游戏”幌子的“免费陷阱”,通过技术手段在网民不知情或对相关软件使用条款不了解的情况下,窃取个人

5、隐私信息,甚至造成了网民的财产损失。个人隐私在网上不断被窃取、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使人们发出“上网如同”的感慨。比如,2012 年 3 月,央视 3.15 晚会曝光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员工以一份十元到几十元的价格大肆兜售个人征信报告、银行卡信息,导致部分用户银行卡账号被盗。作为信用度很高的几家银行竟然把客户的信息当作商品一样贩卖,虽然是员工个人的行为,但也无可否认相关行业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缺乏监管和相应的保护措施。目前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尚不健全,行业自律也发展缓慢,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长此以往,势必将影响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健康发展,也减缓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

6、因此,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课题。本文先是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性质、内容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了界定,分析了保护网络隐私权具有必要性。文章指出对于网络隐私权侵权要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并分析了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对国外两种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模式进行了分析、比较,以为我国提供参考。通过对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及问题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的建议,不仅要从立法上完善,更要从行业自律、专门机构的设立、网络用户自身意识提高等方面多管齐下。三、网络隐私权的内容由于网络隐私范围的扩展,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也与传统的隐私权的内容不同。目

7、前,学者们认为网络隐私权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隐私保留权它是指权利主体有权保留自己的个人隐私不被他人所知,保证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非法探知、泄露。只要是属于权利人的个人隐私的范畴,无论是是否有利于权利人的信息,只要未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非法探知、披露。它既包括权利人对个人信息的保留,也包括对个人领域的生活安宁的保留。隐私保留权是公民隐私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为公民维护个人的私人信息不被窥探、私生活不被打扰,私人领域不被侵犯提供了权利依据。个人的某些隐私如身份证号码如果不加以隐瞒就有可能会被他人非法利用,进而给个人带来损失。当然这里隐私保留权中的保留也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当个人隐私在关涉到国家

8、利益和集体利益时,个人对自我隐私的保留就是相对的了。此时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开为维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需要的部分的个人隐私。当然在此种情况下国家也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与政策以对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公开自己个人隐私的个人进行补偿。(二)隐私知悉权这里的知悉权主要体现在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上。隐私知悉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用户的个人数据被网站收集时,网络用户有权知道是哪些网站收集了自己的个人数据,收集了自己的哪些数据,这些数据的内容、用途以及这些数据会与何人共享。不然,无法保证用户完整的知悉权。(三)隐私控制权隐私权控制权是指个人资料的所有人有权“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

9、并针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删除,以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比如在新浪博客的博文分类里面就有关于私密博文的分类,博主有权将该某第一种观点的定义,现实生活中的个人信息与个人生活安宁也应包涵在网络隐私权的内涵之中,也就是说网络隐私权体现为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不受侵犯;按照第二种观点,网络隐私权仅仅包括不得侵犯公民在网络上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以及不得在网上披露相关信息。目前,一般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表现形式,具体而言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在网络环境下有权对其个人信息,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决定公开与否并进行利用的权利。二、网络隐私权的性质对于网络隐私

10、权的性质,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没有本质区别,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故而,其当然也是一种人格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的载体主要表现为个人数据,网络隐私权具有更高的经济价值,其所体现的经济利益更强,故而其是一种财产权。第三者观点则体现了对前两种观点的折衷,认为在网络社会,隐私作为一种个人信息其经济上的利益更为明显,而且人们愿意为了获得此经济利益而公开个人信息,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不应该拘泥于隐私权就是人格权的观念,针对网络隐私权的特殊性,法律应该适应时代变化,作出微调,认可其财产权的属性。因此,网络隐私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它不再仅仅体现单纯的人格利益

11、,既具有人格权的属性,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第一种观点虽然将网络隐私权仍然定位于传统隐私权,认为其与传统隐私权无本质区别,但是其忽略了网络隐私权的新特点,忽略了其更为明显的财产性,显然不能适应网络发展对隐私权提出的挑战,不利于实践中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第二种观点则明显的割裂了传统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关系,将其视为一种全新的财产权,忽略了网络隐私权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第三种观点是适应时代变化和需求而提出的一种观点,其不仅顾及到网络隐私权和传统隐私权一样具有维护人格尊严、体现人格利益的一面,也考虑到其在网络时代的新特点,认可其经济价值的提升。正如有人所说“隐私权从消极维护的人格权,转化为以人格权为

12、主兼具财产权特点的复合权利,这已是网络时代的必然”。3第三种观点第一章 网络隐私权第一节 网络隐私权的界定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的提出由来已久,最初是由美国学者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迪斯于 1890 年 4 月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著名的隐私权一文中提出来的。隐私权的提出,掀起了学术界对隐私权研究的热潮。 隐私权,是指人们所享有的保护自己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在人类社会早期人们就意识到某些事物是不宜示人的。他们已经懂得把兽皮、树叶制成粗陋的衣服来遮蔽身体的隐私部位,这应该是人类早期最质朴的隐私意识。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隐私对人们而言具有了更大的重要性,隐私的内涵也变得更加丰富。“

13、隐”,隐秘的,即不为人所知的,不欲为人所知的,不欲让人干涉或侵入。它包括:某些个人的私事当事人不愿意让他人知道,按照正常人的心理感知,这件事情被他人知道会对本人产生不利的影响;另一方面某些个人活动或者个人领域不愿意他人干涉,否则就会影响本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个人领域一旦被侵犯,本人也就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活动,影响了本人的安宁。因此,隐私不仅包括不欲为人所知的事和信息,也包括个人领域不被侵犯,个人生活不被打扰。那么据此,隐私权应该是指人们所享有的保有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收集,个人领域不被他人非法侵入,个人活动不被他人打扰以及在这些权利被侵害时予以维护的权利。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

14、,它是传统隐私权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个概念,实质上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延伸。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目前学界尚无一致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在网络中享有不被他人非法侵犯和泄露(包括知悉、搜索、复制、诋毁、公开以及利用)的一种人格权。”1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相关的美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2按照1张樊:企业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

15、,第 54 页。2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大学学报,2002(专刊),第 165 页。5篇博文设置为私密的,并设置只有自己知道查看博文的密码,以合理的方式查看博文。又如博客上面博主自己设置的关于个人的相关资料,如果博主想更改,他有权登陆自己的博客修改个人资料;或者在由于系统问题而使所显示的个人资料与个人设置的不一致时要求资料管理者采取修改或者补充等措施以与自己设置的资料状况相同。(四)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对自己的隐私决定在特定的时间,在特定的范围内以特定的方式公开,允许他人知悉。权利人公开自己的隐私并不意味着放弃了隐私权。权利人之所以公开自己的隐私也是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作出的决定,这也是其行使隐私权的一种方式。而这种支配权实质上表示着权利人放弃了其隐私公开部分的隐私利益。比如,权利人在 QQ 空间上面公布自己真实的联系方式,不管其将空间设置为所有人均可以访问,还是仅 QQ 好友可以访问都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了自己的隐私,在其主动公开联系方式的范围内,其放弃了关于联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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