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据性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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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据性常识,课件目的,介绍基本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据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等)常识。,目录,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要意义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文件 五、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等 六、总结,一、安全法律法规重要意义,使安全生产受到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法可依,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进步。,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1、法律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4、工程建设标准 5、国际条约,1、法律 这里说的法律是狭义的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位次于宪法的

2、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法律。 主要包括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 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有劳动法刑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决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3、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它们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规定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4、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建设的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5、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议性质的文件。 主要有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概述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要法律责任内容,1、法律责任概述,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构

4、成要件,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下特征: 1、法定性 2、法律关系主体违法 3、法律责任的大小同违法程度想适应 4、法律责任有专门的国家机关或部门认定,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法律责任的条件的总和。包括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要件。 一般构成要件:只要具备这些条件就可以引起法律责任,法律无需明确规定这些要件。他们之间互为联系、互为作用缺一不可。主要包括: 1、有损害事实发生 2、存在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法者主关上有过错,特殊构成要件: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时才能构成法律责任,特殊要件必须要有法律明确

5、规定。它们不有机结合在一起,分别同一般要件构成法律责任。包括: 1、特殊主体(特殊身份和职务) 2、特殊结果(后果严重,损失大法律责任大) 3、无过错责任 4、转成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民事责任就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分:不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的违约责任;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权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所承担的侵权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防碍 3、消除危险 4、反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

6、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种类 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用查看、开除。,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刑事处罚包括: 1、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2、

7、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要法律责任内容,违反建筑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法律责任,违反建筑法的相关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相关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

8、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法律责任,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9、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10、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

11、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

12、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

13、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

14、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

15、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

16、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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