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汽车维修企业职业病危害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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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安监发201150 号关于开展汽车维修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各乡镇安监站:汽车维修企业在作业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着苯等有机溶剂、电焊烟尘、汽车尾气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导致从业人员发生血液系统疾病、电焊工尘肺、电光性眼炎等多种职业病。为全面真实地掌握汽车维修企业职业病危害状况,切实保护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开展汽车维修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长安监职安【2011】11 号)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县的汽车维修企业实际情况,县安监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汽车维修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时间汽车维修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从 2011 年 1

2、0 月 10 日开始到 2012 年 6 月 31 日结束,为期九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2011 年 10 月 10 日至 31 日为安排部署阶段;2011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为调查摸底阶段;2011 年 12 月 1 日至 2012 年 6月 30 日为企业自查整改及各乡镇安监站监督检查阶段。二、治理重点及内容汽车维修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要突出防 护设施改造,抓住喷漆环节,重点加强对喷漆环节作业现场的职业病危害治理。治理主要内容如下:(一)职业健康管理1、企业应按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

3、制度和操作规程。2、企业应主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网上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齐全,特别是使用的有机溶剂必须申报,并取得县安监局出具的申报备案回执。3、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告知从业人员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二)职业病危害预防1、企业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制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要公布。2、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3、组织职业病危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上岗、轮岗前及

4、在岗期间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三)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1、企业应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对岗位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以及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防护措施的教育培训。2、企业应为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要求的防 护服、手套以及防毒面具,并督促其正确佩戴使用。3、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喷漆间,将有毒作业与无毒作业进行隔离;喷漆间必须采用上进风下出风、正负压相结合的通风方式,保证空气新鲜通畅;喷漆间必须使用水帘(水幕)降毒或流水排毒的措施,保证喷漆间毒物及时排出;

5、喷漆间内应设置冲洗设施。三、工作要求(一)开展全面专项治理,提升职业病危害防治能力。 各乡镇安监站要充分认识开展汽车维修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在此次专项治理中,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地清查摸底,准确掌握本乡(镇)汽车维修企业的数量、规模、从业人数及接毒人数等,建立相关企业基础资料台帐;组织汽车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人力资源负责人及安全员等参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监管局和市卫生局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知识免费培训班的培训(联系人:曹佳老师,联系电话:85171129、15802680909);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

6、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全面了解本乡(镇)汽车维修企业职业病危害状况、防毒设施设置情况;督促企业按照治理内容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整改。(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汽车维修企业要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建立并不断完善以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和岗位操作规程等为重点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加大职业病危害治理投入,改进生产工艺,完善防护设备设施,为接触尘

7、毒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各安监站要加大对本乡(镇)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对照汽车维修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检查表(附表一)的内容开展执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喷漆间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立与使用、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警示标识设置等情况,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作业场所无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达不到防护要求、未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以及职业病危害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整改。对拒不接受监督或限期整改后依然存在严重问题的汽车维修企业坚决予以查处

8、。(四)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总结专项治理情况。 各安监站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要在 2011 年 12 月 1 日前报送汽车维修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二),12 月中旬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参加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知识培训;2012 年 6 月 15 日前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及汽车维修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附表三),联系人:姜军, 联系电话:88980768 13574815958,传真:88980769。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主题词:职业 汽车 治理通知抄送:市安监局,县政府办。宁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 年 10 月 17 日印发汽车维修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执法检查表(附件一)

9、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法规依据检查结果1 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2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八条3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查看相关文件及资料暂行规定第十一条4 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5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操作规程;现场查看公布情况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6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查看培训记录暂行规定第十条7 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 看备案回执暂行规定第十三条8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查看合同告知文本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二款9按照规定组织从业

10、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抽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10 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询问从业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11 按照规定提供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 查看购置、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防护用品;12提供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放记录,现场检查使用情况第一款13 未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查看现场 暂行规定第二十条14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 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查看维护检修检测记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15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查看评价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16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查看现场 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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