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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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内蒙古建築職業技術學院学籍管理办法为保证我院全日制专科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经过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者,由学院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

2、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处。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医务室签署意见,二级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院长批准,暂不予注册,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回家治疗,否则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附旗(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寄交二级学院办公室,经二级学院及院医务室审查同意后,通知学生到校复查,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随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院征求本人

3、意见后让其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必须按时缴纳学杂费,并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五条 学生入学时按照入学时间、专业等确定学号。学号在学生毕业离校前不作更改。新生入学按专业编班后,由所在二级学院为每班指定班主任或辅导员,并做好各项宣传教育工作。辅导员或班主任应与任课教师密切配合,2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指导学生上课和实习。第二章 课程选修、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

4、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网上评教活动。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的课程,由教务处按教学计划(方案)指定专门教师出题,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第八条 考核方法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采取闭卷、开卷、口试或实际操作等形式。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小时三十分。第九条 成绩记载办法:(一)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即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占 60%,平时成绩占 40%。不宜按以上比例评定成绩的课程,由院部研究制定成绩评定比例方案,经

5、教务处审批后备案,做成绩评定依据。(二)考查课或实习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指导教师要对每位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初评,并写出评语,然后由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评分小组按五级制确定其成绩。(五)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对身体条件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学院应依据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经军体教学部和二级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对认真参加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合格。(六)参加学院各种体育代表队的学生,由二级学院院长和军体教学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体育课有些项目可免修,成绩由军体教学部会同有关代

6、表队教练评定。(七)劳动教育课的考核:采取二级学院院长、班主任和学生三者共同评定的办法。班主任对学生的劳动表现、态度写出书面评语,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学籍与教务信息中心。3(八)军事教育课的考核:采取军事教练、班主任和学生共同评定的办法。由军事教练、班主任根据有关评定办法和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的表现、态度写出书面评语,评定的成绩由军事训练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并上报教务处学籍与教务信息中心。第十条 凡考试作弊者,给予以下处理:(一)考试首次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考试超过两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

7、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门课程必须重修。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直接向任课教师提出查阅考卷的要求,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持异议,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查。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允许转专业或转学。(一)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主修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外院或者本院其他专业继续学习;(三)休学后原所修专业已不再招生;(四)经学院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五)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某些专业方

8、向或院(部)名称。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转专业:(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一般学院转入重点院校的。(三)由专科转入本科的。(四)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它院校的。(五)成人院校转入普通高校的。(六)无正当理由的。4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教务处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办理程序是:(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二级学院审核同意,由学院教务处审批,主管院长签字,方可生效。(二)学生跨自治区转学,须由我院推荐,经自治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入省、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我区

9、行政管理部门和学院,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三)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转学,需经学院推荐,由转入学校同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四)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我院学习者,须经政治、文化、身体等各方面的检查,合格者方可转入。(五)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当在每学年结束前二个月内办理,并在下学年开学前办妥。学生转学(转专业)一年办理一次。被批准转学(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必修课学分,如果相应课程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层次,则转专业后学分仍然有效,若低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层次要求则学分无效,必

10、须重修。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后的要求同第十六条。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第十八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院同意,可连续休学两年) ,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的学生应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保管“休学证明” ,复5学时交回教务处。(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正在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院的有关规定

11、办理。(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五)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第二十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交纳费用。第二十一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需要附有院医务室和有关医院诊断证明) ,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旗(

12、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寄二级学院办公室。经二级学院、院医务室审查同意后,通知学生来校复查。经院医务室复查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时,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证件,向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 ,经二级学院审查同意,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学生未接到复学通知书以前,不得先行上课。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未招生,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和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者,应取消学籍。(四)休学期满超过一个月未申请复学者,经二级学院提出报告,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按自动退学处理。注

13、销学籍后,由所在二级学院通知本人。6第五章 退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一)学生在修读年限内累计有两门必修课程重修两次后仍不合格的。(二)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三)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而不准予复学的。(四)因病需休学而拒不休学的,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五)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癫痫、麻风等疾病的。(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八)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九)考试违纪、作退学。(十)学生无故不到校、也不办理任何手续逾期

14、两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旷课超过 50 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第二十五条 退学学生要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 ,二级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转呈主管院长审批后,由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并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的学生,回家庭所在地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工作。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二)经确诊为精神、癫痫、麻风病患者和其它某种疾病(包括意外至残)的,原为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原单位已并入其它单位的由并

15、入单位接收,原单位已撤消的由主管部门接收安排,其他回家庭所在地或抚养人所在地。(三)退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对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退学证明。(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五)学院在处理退学学生时,要通知学生家长或原工作单位。学生在接7到学院发出的退学通知书后,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院。退学后出现的一切问题,学院不负任何责任。第六章 考勤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方案)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考勤。学生因病或特殊事情需短期停课的,可以请假,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故不能参加学院活动和日

16、常教学的,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二)旷课按以下规定处理: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 10 学时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超过 20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 30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超过 40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 50 学时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三次的,按旷课一天处理。(三)住校生因故需外宿的,应向班主任或辅导教师请假。(四)考勤工作由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各班班长或学习委员,要认真填写班级日志 ,任课教师做好考勤检查、记载工作。各班考勤结果在下月初两天内经班主任或辅导教师审定签字后,报二级学院办公室,由二级学院办公室汇总,每月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五)学生考勤列入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内容,并作为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的依据之一。(六)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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